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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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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西方法学经典命题: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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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前384-前322)生于希腊北方色雷斯的斯塔吉拉城。公元前367年,亚里士多德进入柏拉图创办的学园学习,是柏拉图最喜欢的学生。公元前343年,被聘为马其顿国王的儿子亚历山大的教师。公元前335年,亚里士多德在吕克昂创办了自己的学园,他的大部分著作是在创办这个学园之后12年中写成的。他的主要著作有《伦理学》、《政治学》和《雅典政制》等。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我爱我师,我更爱真理。”公元前322年,亚里士多德病死于希腊东部埃维亚海岛。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倡言“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的著名命题,正义(或公正)原则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最高准则。
那么,究竟什么是正义(公正)呢?“所谓公正,是一种所有人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它使他们成为做公正事情的人。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不公正的意思也是这样,人们由此做不公正行为和想不公正的事情。”[1-p101]亚里士多德进一步阐述了公正的具体内涵,认为“合法和平等当然是公正的,违法和不平等是不公正的。”[1-p102]具体来讲,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或公正原则主要具有以下三方面含义:
1.正义即合法。亚里士多德认为,“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2-p169]由于法律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遵守法律是总的意义上的公正。他指出:“一个违法乱纪的人被认为是不公正的。同样明显,守法的人和平等的人是公正的。”[1-p102]“既然违法的人不公正,而守法的人公正,当然一切合法的事情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公正的”。[1-p103]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社会中存在着普遍的正义,是从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与整个社会的关系而言的;一个人在城邦这一社会组织中生活,就意味着在法律制度下生活,因为合法的东西与正义的东西是一致的。据此,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对正义进行了规定,认为正义要求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都必须合乎法律,这种法律不仅包括国家颁布的成文法,而且还包括不成文的道德法典。
2.正义即平等。亚里士多德认为,“所谓公正,它的真实意义,主要在于平等。”[2-p153]亚里士多德把平等意义上的公正称为“部分的公正”,即在具体行为与活动中的公正。平等意义上的正义主要有三个方面:一为分配上的正义,即根据一定标准或比例在政治共同体成员间分配财物、名位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社会财富的分配遵循着正义原则。在具体执行时,分配正义又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其数相等,另一类为比值相等。‘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2-p234]因此,分配正义的实质就是各得其所应得。二为矫正或补偿性的正义,即对人们交往活动中不公正行为(如违反契约、犯罪等)进行裁决和惩罚,通过矫正以趋平等。既然分配中存在着正义原则,那么也就必然存在着对正义原则的破坏或违背,必须通过矫正性的正义来对待这种非正义现象,“正如对一条分割不均的线段,他从较长的线段取出超过一半的那一部分,增加到较短的线段上去,于是整条线就分割均匀了。”[1-p109~110]可见,矫正性的正义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经济上的交往和制定契约所应遵循的原则,其实质就是各失其所应失。三是“交互性”或交换的正义,这是由当事双方来实现的主动的公正,主要指交换活动中能够平等互惠。交换通常是在不相同的东西之间进行的,交换正义要求被交换的两种东西价值相同。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只有在等值的条件下,合乎比例的报偿才会出现;而只有在合乎比例的报偿中,交换双方才能互通有无和各得所需。货币作为度量标准是等价交换的保证。没有公度就没有等值,没有等值就没有交换,没有交换就没有互通。因而,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交换正义实质上就是等值交换。总的来看,平等意义上的正义就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通过对相互关系的规范和调整而实现平等互益。
3.正义是自由与法制的统一。亚里士多德指出,正义是一种“中道的权衡”,城邦的善德在于必须使国民生活于民主与法制的秩序之下;绝对的自由与绝对的法治各趋极端,远离中庸,因此它们不符合正义的原则。正义在于自由与法制的统一。亚里士多德从这一原则出发,抨击了当时的平民政体,他说:“大家认为平民政体具有两个特别的观念:其一为‘主权属于多数’,另一为‘个人自由’。平民主义首先假定了正义(公道)在于‘平等’;进而又认为平等就是至高无上的民意;最后则说‘自由和平等’就是‘人人各行其愿’。在这种极端形式的平民政体中,各自放纵于随心所欲的生活……(而实际上成为一个混乱的城邦)。”[2-p276]在亚里土多德看来,绝对的自由就是无政府主义,必然使国家陷入混乱和危机之中,这样的国家显然违背了正义原则。据此,他强调指出:“公民们都应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2-p276]亚里士多德在批评了当时平民政体的基础上,强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把自由限制在国家法律——正义所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在一定的社会规范内约束自己的行为,强调自由与法制的统一,这明显地表现出他强调一切服从整体利益,维护国家利益的出发点。
可见,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正义代表着法律,代表着平等,代表着自由与法制的统一。如果说在亚里士多德以前的希腊先知们对正义的表述仍带有较多的理想性甚至空想性的话,那么亚里士多德则更多地从现实的基础上来阐述其正义观的。无论是以“权力”和“法律”为核心的政治正义,还是以“比值相等”为原则的分配正义,都是从城邦或社会的现实基础——政治和经济出发来规定其内涵的。
亚里士多德简介:
http://www.haolawyer.com/article/view_5736.html
电子书下载: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英文版)
http://www.haolawyer.com/down/view_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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