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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maoq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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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网评:刑法案例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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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江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被告人江某在搬运站做过多年的三轮车搬运工,熟悉搬运工作。1995年5月某日,江某的三轮车坏了,向同事张某借了一部旧车暂用。张某告诉江某,此车车闸失灵。江某,我骑了几十一,没关系。当日,江某运货将车骑至搬运站附近一斜坡处,为减小惯性,卸下一些货物后,驾车下坡。

 终因车重坡陡,车闸不灵,将一行人撞成重伤,对江某的行为应怎样认定和处理?并请说明理由。 

 

  江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江某在下坡前卸下一部分货,说明江某已经预见到,在刹车失灵的情况下下坡可能会产生危害结果。但因其自恃有多年的货运经验,又熟悉道路,轻信在卸下一部分货后,凭借自己的技术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最终导致撞伤行人。因而,江某在主观上有过失,符合刑法第235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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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3-21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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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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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负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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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玩
发贴时间 2007-03-30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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