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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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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
主题:法律网评:开瓶费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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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在网上看到的一些案例:
一名消费者邀请朋友到某饭店吃饭,自带了两瓶上海老酒,未料结账时,饭店列出35元的开瓶费。这名消费者一怒之下,将这家饭店告上闵行区法院,要求返还“开瓶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目前,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据了解,这是本市法院受理的首例“开瓶费”案件。另外还有好多这样的案例,例如下面这个:
顾客张先生在诉状中称,今年元旦之夜,他与朋友和家人来到本市一家餐馆吃饭,自带了两瓶“红标”上海老酒(每瓶17.50元)和两小盒果汁。就餐过程中,服务员没有提供开酒瓶服务,也未提醒自带酒饭店要收“开瓶费”。结账时,张某发现账单上列出“开瓶费”35元。在张某的要求下,饭店开具了含开瓶费在内的375元定额发票。 
 张某随后一纸诉状将这家餐馆告上闵行区法 院,要求判令返还收取的“开瓶费”35元及支付查档费40元、交通费5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作书面赔礼道歉。 
 张先生认为,根据《消法》规定,餐馆收取的“开瓶费”是带有强制性的消费,属于霸王条款,是店方单方的规定,其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公平交易权及合法权益。 
  针对这些案子,请问你有什么看法吗?
     
       来源:来源:青年报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会活动部





[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7年03月21日 13时34分17秒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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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3-20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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