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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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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hongfeng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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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的思考
第
1
楼
                           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的思考
内容摘要: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总结国外的相关经验。修订我国《刑法》等法律当中对于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规定,降低未成年人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将刑事最低责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将行政法规当中有关未成年人的适用年龄与《刑法》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挂钩。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降低
The think 
about
 the related stipulations for our state's under-age line of the responsibility for a crime
Summary: According to our national condition and the foreign experience related, the stipulations 
about
 the under-age line of the responsibility for a crime should in The Criminal Law be revised. The standard for it should be lowered at 12 years old. The under-age line which is applicable to The Administrative Law comes to the contact with the under-age line in The Criminal Law.
The key words:  The under-age crime   The age line of the responsibility for a crime   Reduce
一、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状况
其一,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但未成年人犯罪在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中的比重呈逐年上升之势。
其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绝对数逐年上升。
其三,未成年人罪犯占总罪犯的百分比在波动中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率总体上也呈现上升趋势。
2、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特征
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分析来看,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15周岁至16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峰年龄段,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开始增多。
其二,女性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
3、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特征
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主要集中在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性犯罪这三大领域之中。根据相关统计,在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中,抢劫犯罪已经超过传统的盗窃犯罪跃居第一位,占46.3%;第二类是抢夺犯罪,占23.5%;第三类犯罪是盗窃,占6.6%;第四位是强奸犯罪,占4.8%。
4、未成年人犯罪的形态特征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态呈现团伙化的趋势,甚至有向黑社会性质犯罪过渡的态势。据有关部门统计,在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约有60%—70%属于团伙犯罪。团伙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初级形态,黑社会犯罪则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近些年来,青少年团伙犯罪有向黑社会性质犯罪转变的趋势,全国各地近年来都破获了不少已经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青少年犯罪团伙。
5、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特征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活动在犯罪手段上开始出现成人化特点。未成年人犯罪作案的手段呈现出凶残化和智能化,因此其恶性程度日益严重。
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惨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所谓智能化,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二是实施高科技犯罪的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的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犯罪。三是未成年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转移、毁灭证据。
二、   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
目前,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具有同样规定的国家还有英国、日本、 意大利、德国和韩国等。但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较低,如法国为13周岁,印度、加拿大、希腊、荷兰、丹麦、匈牙利为12周岁,墨西哥为9周岁,我国香港地区和美国的纽约州等则规定为7周岁。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是根据本国的历史传统、人种、未成年人发育情况、教育状况等,来确定本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分三个阶段:一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将“已满14周岁”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的起始点,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排除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据规定,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只有故意触犯以上八大犯罪或者在《刑法》分则中以这八大犯罪认定的,才能称之为犯罪人并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至于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不管这些行为甚至是比八大犯罪祸害尤烈,也不认为是犯罪,不得适用刑罚加以制裁。三是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相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是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年龄段实施了《刑法》规定所禁止的行为,都将成为犯罪人而要适用相应的刑罚措施。不过,他们属于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列。
 
三、   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完善思路及理由
    
(一)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完善思路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总结国外的相关经验。修订我国《刑法》等法律当中对于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规定,降低未成年人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将刑事最低责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使行政法规当中有关未成年人的适用年龄与《刑法》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挂钩。
(二)降低未成年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理由
1、我国现行《刑法》当中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经实施了二十多年,其中有关刑事责任年龄所考虑的客观因素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为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发育提供了物质基础。据专家初步测算,当代国人的发育比30年前至少提前了2—3年。
2、随着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的发展,特别是互连网络的出现和发展,使得现在的未成年人接受最新资讯的途径和数量有了很大的提高。思想上较以前的未成年人更加成熟,也更加复杂。他们容易接受新鲜的事物,也更加容易受到不良行为和思潮的影响。
3、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符合制定时的国情而不适应当今社会。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得一些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持续不断出现。其中由于独生子女的增多,而造成的对未成年人的过分溺爱使得很多未成年人养成了好吃懒做、贪图享受、怕吃苦等一系列不良习性。
4、现如今在我国12周岁年龄段左右的未成年人,一般都已处于初中阶段或已经参加过一些轻微的社会生产劳动,他们所接受的文化教育和所了解的法律和道德常识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水平,他们通常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分辨和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
5、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未成年人是一种压力。这种压力即可以提高未成年人对法律的认识,也可以增强他们的责任感。明确的让他们知道要为自己所做出的行为负责,特别是有必要为自己的某些重大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从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对国家、对社会的危害和损失。
6、降低未成年人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将刑事最低责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这与我国行政法规中有关处理犯罪的12周岁未成年人为最低下限的规定相吻合(例如,由国家创办的工读学校招生的最低年龄为12周岁)。从而有利于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上的和谐统一,为行政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更有利于从司法上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7、我国法律中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较其它国家偏高不符合世界司法发展潮流。再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世界范围内也是有例可寻的(例如,在上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各州都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力度,并降低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一些州甚至可以在成人法院审判10岁的少年犯。我国的澳门地区也正在酝酿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事实证明在不同的时期根据具体国情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是切实可行的。
(三)对反对降低未成年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理由的看法
1、有些人认为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是迷信刑罚万能的陈旧观念。他们的理由:首先,这种降低未成年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观念与当今世界刑罚轻缓化、非刑罚化国际潮流格格不入,与人道主义精神不符。其次,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并不能起到很好成效。再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能造成地域上的处罚上的实质不平衡。
笔者认为降低未成年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并不是加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处罚。而是为了更好的发现和改正部分未成年人身上的毛病和缺点,及早的纠正他们思想上的一些错误观念。把那些所谓“问题少年”集中在一起,针对他们身上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道德和文化教育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行之有效的办法。降低未成年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更早的发现部分未成年人身上存在的问题,不但可以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给国家和社会所造成的损失和危害,还可以使那些犯错误的未成年人更早的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能造成地域上的处罚上实质不平衡的担心也是没有必要的。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在制定时并没有考虑到地域上的差异。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同地域的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处理有关未成年人的案件时能够做到因地制宜基本上保障了不同地域处罚上的相对公平。
2、也有一些人认为:仅仅依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够在可预见的未来实证性地体现其价值诉求;在若干年后人的生长发育情况可能又有变化;降低未成年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会使法律的一贯性受到挑战。
笔者认为,我们不能因为不可预见将来而否定对某项政策可行性的探索。事物是在不断变化和发展的,任何否定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的观点都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观基本理论的。法律的制定不是一贯不变的,而是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和不同时期的国情而不断变化和完善的。在当今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保证本国最初所制定的法律可以不加修改就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和国情变化的要求。美国自建国200多年以来其主要法律已经过了几十次甚至上百次的修改才保证了其法律基本上适应本国发展的需要。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也是在一次次的修改过程中得以完善的。事实告诉我们在不违反根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和国情变化的要求适时的修改法律是有必要的。
3、还有些学者认为:未成年人是社会帮扶的对象,他们的可塑性极强,而且有很长的路要走,对待未成年罪犯这样一个特殊群体,在罪与非罪之间,应该选择非罪;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应该选择轻罪;在刑罚化与非刑罚化之间,应该选择非刑罚化。所以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笔者认为正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很强,我们才有必要提高未成年人的责任感,使其明白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从而增强其本人和周围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
结   尾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当前摆在我们眼前的一个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实践。我国已经有了较为系统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我们在实践中已经积累了大量的丰富的经验和做法。我相信在全社会的殷切重视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乃至最终得到根本的解决。
                  
附录:
1、 作者简介
李宏峰(1986—   )男,出生于吉林省梅河口市。现就读于浙江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05级2班。现任浙江师范大学法律协会副会长。
2、参考文献
张利兆主编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6年
康树华 《青少年犯罪与治理》[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0年
姚建龙 《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年
关颖、鞠青主编 《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R]北京 群众出版社2005年
康树华 《当代中国犯罪主体》[M]北京 群众出版社 2005年
王大伟 《中小学生被害人研究—带犯罪发展论》[M]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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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9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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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应该先从预防开始,加强未成年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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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6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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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8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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