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社团首页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咨询在线律师
 845911551
 社团首页  → 高校法学会论坛 → 各大法学会互动 → [转帖]安乐死,人道主义的呼唤!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本版专题分类:  公告    事务管理    案例    杂谈  
     回复此主题  [会员列表论坛版主 john rss 2.0 支持 [本贴精萃] [精华]
andylu
等级:注册用户 法律学徒
贴子:53
积分:110
注册:2006-09-01
来自:新疆
主题:[转帖]安乐死,人道主义的呼唤!
查看 andylu 的详细信息 将 andylu 加为我的好友 给 andylu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1
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她,28岁,从1岁起就得了一种医学界称之为“超级癌症”的“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直到6岁才确诊,现在的她全身的肌肉萎缩,一半以上的骨骼变形,丧失全部吃、喝、拉、撒、睡的自理能力。她叫李燕,一名身患重病27年、想通过全国两会代表帮她提交《安乐死申请》议案的女孩。她说:“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 
  
  李燕正逢两会的召开,她向从大提出了安乐死的申请议案。其实,早在她之前,就有一些人申请安乐死,但是出于人道,都没有通过。早在1986年,儿子王明成为了不让身患绝症的母亲再受更大罪,在医生蒲连升的帮助下,对其母亲实施了安乐死。17年后,王明成自己也身患绝症,请求安乐死,却没有得到帮助,最终活活受病痛的折磨而死。2003年,四川33岁的语文教师请求安乐死,希望自己能有尊严的死去。47岁的纪苏贵重病缠身,痛苦不堪。他希望能为自己进行安乐死。“一个敏感而有尊严的人,会解读周围的信息。如果他感到自己已经不能挽救,已经被放弃了,肉体痛苦再加上精神痛苦,将是完全无法忍受的。”对于生前乐观豁达的张建波安乐死被拒绝后,他最终选择了跳楼。 
  
    以上的事例是一些选择安乐死的人的资料,从那些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选择安乐死,并不是他们不热爱生命,或许他们在此时更能明白生命的意义和生命的珍贵。但他们却宁愿选择死亡,希望能通过平静的死亡来结束自己的生命。痛苦地活着还是尊严地死去,绝非容易选择。他们在此之前都在承受着肉体和精神的痛苦。一个身患绝症,明知没有活的希望了,却还要一天天忍受病痛的折磨,直到骨瘦如柴,油灯耗尽。等待死神到来前的生理与心理上的痛苦,是平常人所无法想像的。 
  
  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当人处于生存无望的境地时,与其忍受更多的折磨,不如平静的死去。这对家人、对自己来说,都是一种解脱。如果明知人将死,拒绝其安乐死,看着他活活疼死,看着其生命一点点消失,这是一件非常残忍的事情。实施安乐死,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是人道主义的呼唤! 
  
  但事实上,安乐死,受到了许多观念的影响,无法得到实施。当病人要求安乐死时,家属不同意,因为他们怕别人背上不孝顺等骂名。即使家属同意了,医生也会拒绝的,因为医院负不起这个责任。 
  
  据调查,我国一些大城市对安乐死的支持率在50%以上。据透露,目前在上海等一些大城市正在悄悄地施行“安乐死”。如果我身患绝症了,当我确定病情的那天起,我会安排好一切后,在我还有丧失活动能力前,我会选择安乐死。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andylu『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拿来之主义,求真之信念。
发贴时间 2007-03-18 22:57
andylu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2000,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john
等级:注册用户 初级律师
头衔:陕西理工学院法学会员
贴子:653
积分:2958
注册:2006-01-14
来自:浙江
主题:回复:[转帖]安乐死,人道主义的呼唤!
查看 john 的详细信息 将 john 加为我的好友 给 john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2
关于安乐死的论战已由来以久,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就有人开始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并在世界范围内围绕着关于争取人道死亡权利,推动安乐死合法化,开展运动。世界上第一部“安乐死法”应追溯到1995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世界上首部“安乐死法”。(但实施不到两年即被废止)。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也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继其之后,比利时众议院于2002年5月16日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北两国的这一举动再次使“安乐死”成为全世界争论的话题。
在我国,安乐死已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相反人们还相当热衷于对安乐死的争论。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john『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法治来自生活,法治影响生活;
发贴时间 2007-03-19 09:44
john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0609100517
等级:注册用户 新手上路
贴子:3
积分:13
注册:2007-03-19
来自:浙江
主题:
查看 0609100517 的详细信息 将 0609100517 加为我的好友 给 0609100517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3
曾经老师告诉我们:你死的勇气都有了,为什么活着的勇气都没有?如今想来现实并非那么简单,活着,需要承受很多意想不到。感叹过后,失望之后,我们还是要面对。中国人的传统告诉我们“安乐死”很难。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0609100517『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发贴时间 2007-03-20 13:20
0609100517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2000,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穷途末路
等级:注册用户 初级律师
头衔:执业律师
贴子:233
积分:427
注册:2008-02-26
来自:黑龙江
主题:
查看 穷途末路 的详细信息 将 穷途末路 加为我的好友 给 穷途末路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4
安乐死,因当时社会的进步,让无碍解脱痛苦的人在痛苦中挣扎是不人道的!
强烈支持安乐死!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穷途末路『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天外有天人外有人,本人不敢说自己有才,但愿本人之言能对各位有所帮助!希望在这个平台上能与四海各界朋友坦诚相见,互相切磋, "观点不辩不明",如本人言语上有不周之处,还望各位海涵. 

电话:13796605608,邮箱地址: qtmlzxg@126.com   哈尔滨  徐律师
发贴时间 2008-03-04 15:23
穷途末路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7.0
本主题回复3贴,浏览914人次,分页: 首页 1 尾页
转到:  
 → 快速回复:[转帖]安乐死,人道主义的呼唤!

您尚未登录,不能回复!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法学会通知
 • 青海师范大学青年法学社开通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未来律师协会开通
 •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会开通
 •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学会开通
 • 海南大学青年法学社和法律援助社开通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社开通
用户登陆
用户名   注 册
密 码
忘记密码? 
更多... 法学院老师推荐
各大法学会互动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1.520 s, 9 queries, 135  - Cache, 503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