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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
主题:案例:倒卖旅客车票
第
1
楼
被告人:李九健,男,25岁,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住建昌县雷家店乡莲花池村。1994年7月30日被逮捕。
 1994年3月24日,被告人李九健因盗卖旅客车票被沈阳铁路公安处沈阳北站公安派出所给予治安警告处罚。同年4月20日,李九健又因倒卖旅客车票被沈阳铁路公安处给予治安拘留15日。
 1994年7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李九健持两张当日沈阳北站至哈尔滨站的209次旅客车票,在沈阳北站售票处附近,以每张高出原价17元的价格,将两张车票卖给旅客王传震,非法获利34元,被值勤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赃款已返还王传震。
 【审判】
 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李九健犯投机倒把罪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九健目无国法,曾因倒卖旅客车票受到两次治安处罚,仍不思悔改,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又盗卖旅客车票,其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罪。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于1994年11月7日作出刑事判决,以投机倒把罪判处被告人李九健拘役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提出上诉。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
倒卖旅客车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倒卖旅客车票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五百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
"
数额较大
"
。《解释》又规定:倒卖旅客车票虽未达到
"
数额较大
"
的起点标准,但曾因倒卖旅客车票受治安处罚二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旅客车票的,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李九健1994年曾因倒卖旅客车票受到两次治安处罚,并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又再次倒卖车票,虽然获利仅34元,但按照上述《解释》的规定,应当受到刑事追究。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李九健拘役六个月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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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7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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