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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fx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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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半月谈法(第33期)——共同预谋抢劫既遂还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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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1年5月25日,黄某(男,34岁,农民),韦某(男,30岁,农民),甘某(男,34岁,个体户)三人均系广西人,经密谋到广东肇庆市盗窃、抢劫他人财物。随后,黄某携带一支“六•四”式手枪伙同韦某、甘某于次日到达肇庆市,有甘某提供捡来的别人的身份证给韦某租房住下。韦某购买了封口胶、铁枝等作案工具,并制造了开房门的胶片,于是,三人就先后到多家酒店寻找作案目标。(手枪来源:1997年7月17日,黄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东方酒店盗得一背包,里面有“六•四”式手枪1只和子弹10发,黄某就非法持有、私藏该手枪和子弹,直至肇庆市作案后回到老家)27日晚,三人携带准备好的作案工具,窜到瑞士后花园寻找作案目标未果,就将手枪和铁枝等作案工具藏在路边的草丛中。翌日早上,甘某将手枪拿回交给黄某,然后三人又到星湖酒店等地方寻找作案目标。当日下午2时许,黄某携带手枪和胶封口胶等作案工具,再次进入星湖大酒店寻找作案目标时,酒店保安人员吴某发现其行踪可疑,并在十楼截住他盘查。黄某趁吴不备之机,掏出手枪砸其头部,并对吴连开5枪,致其大出血死亡。接着,黄某逃离现场,找到韦某和和甘某,两人见其手上有血,并听他说,“出事了,快走。”于是,三人租了一辆出租车,逃离南宁市。

争议观点:
    其一:共同犯罪既遂说,该说认为,他们三人均构成抢劫罪,并且是犯罪的既遂形态;
    其二:部分犯罪共同说,该说认为,三人在抢劫罪 (预备)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其中黄某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除了应对抢劫罪(预备)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单独承担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其三:共同犯罪未遂说,该说认为,三人均构成抢劫罪未遂。

思考问题:
    1、以上三种观点,你认为哪种观点更合理?
    2、若黄、韦、甘三人构成抢劫罪,黄某开枪杀人的行为是属量刑情节还是构成结果加重犯?

相关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点评嘉宾:杨路生  副教授
    主 持 人:翟晶
    地    点:法学院会议室
    时    间:2007年3月16日(周五)晚7:40——9:40

                                                    
                           海南大学青年法社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size][/size][/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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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3-17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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