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鸡jimm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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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法律学徒 |
| 头衔:华南师大增城学院法学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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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2007-02-09 |
| 来自:广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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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帖]可怕的中国刑法死角:别人的正当先行行为+我用自杀相要挟的不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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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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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法律到底对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有没有一一个明确的界定?不作为致人死亡和不作为放任别人自杀可以混为一体吗?1999年当那些所谓维护正义的法律工作者判处浙江农民李家波五年徒刑和近十万元赔偿时有没有想过这个宣判对我们每一个人自由权利的严重践踏?      举个例子,我到大街上随便找个人拉扯他并怎么也不放,说:"我十分需要你的钱,把你大钱给我".那人肯定会踹我一脚或给我两个耳光,起码会推我一把(这样他便有了导致我要自杀的先行行为).于是我便顺势倒在地上,拿把刀网我脖子上一架,哭一脸鼻涕说:"你不给我钱还推我,我感到人情太冷漠了,你深深的伤害了我,我要自杀,"这时对方在事实上只有三种选择:                             一,防止我自杀,过来夺我的刀,但是他在事实上无法预知,会不会在和我夺刀时不慎划破我的喉咙而犯了过失杀人罪.                            二,他对我不管不问,转身离开,可是法律没有规定到底是我把刀架在我脖子上时还是刀子已经划破我的喉咙之后才算是"别人的生命正在受到严重危害".即他无法知道自己此时有没有对我救助的义务,为了不犯法,他只能在事实上认为是有义务了.他的离开会使他犯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三,他违背自己的意愿把他辛苦挣来的也许是给他儿子上学或给他母亲看病的钱给我,用以履行中国刑法强加给他的防止我自杀的义务.         而我呢还工做什么啊,拿把刀架在自己脖子上,满世界要钱好了,反正自杀未遂在中国不犯法,我又没抢劫,是别人为了履行不让我自杀的法律义务而"自愿"给我钱的,是法律逼他的.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本来是用来约束例如把盲人引上山而不管他,任他坠崖的行为,盲人主观上是不想死的.可是自杀是有意识表示自由的人的自愿行为.         现在刑法规定了有合法先行行为的人们负有阻止别人自杀的义务,便使法律出现了这样一个死角:别人的合法先行行为(例如领导对下属的批评或拒绝求爱的行为)+自己以自杀相要挟的不合理索取=超法律权利.   这个超法律权利在事实上严重践踏了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最基本的法律认可的权利.        为什么不对自杀立法?为什么不具体明确"别人生命正在受到严重威胁"的具体界定?为什么强大的法律不去主动约束自杀行为而把这个义务强推给弱小的公民?立法者和司法者们,该是你们认识到问题的时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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