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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鸡ji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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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房屋,乙承租。经出租人甲同意后乙又将房屋转租给丙。甲与乙,乙与丙的租赁合同均合法有效。 

在甲与乙合同的租期内,房屋出租人甲委托拍卖行出卖此房(未在出卖前合理期间内通知乙购买)。次承租人丙在竟买中与甲成交,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变更产权登记。 

现丙诉求法院,要求乙退还从其买受房屋之日起至其与乙租赁合同到期之日止,丙已交的租金及相关费用。并主张乙与丙的合同效力终止。 
其代理律师认为:丙的所有权和租赁权发生混同,乙要求给付租金的基础丧失。 

乙辩称,甲卖房没有告知乙,转让房屋的行为无效。 
其代理律师认为:“买卖不破租赁”,乙与丙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现在请教依法应支持谁的主张,为什么? 
买卖不破租赁是否适用与转租的情况? 
在转租的情形下,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悠闲购买权谁更优先? 
乙丧失转租的可得利益可以由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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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3-10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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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鸡ji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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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问题奉献给法学吧。希望热爱法学的朋友回答,大家不用害怕说错,错了也不丢人。讨论的目的就是要取人之长,补己之短。欢迎研讨,不惧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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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3-10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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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h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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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法院应当追加甲为第三方,因为乙之所以能将房屋转租给丙,是基于甲将房子先租于乙为前提,而现在将房屋卖出的也是甲,甲的行为是导致这场纠纷的导火线。
如果我是审判员,我会驳回丙的诉讼请求。还是那句话“买卖不破租赁”,这里的租赁在本案当中应当适用于甲与乙的租赁关系,只要在合同期内无论甲将房屋卖给谁,合同依然有效,也就是说乙是受“买卖不破租赁”这条法律保护的一方,甲乙之间的合同依然有效,而丙与乙的租赁是基于上一层租赁关系而产生,只要乙仍然有出租的权利,他收取租金的权利就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丙虽然已经得到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所有权产生在承租关系之后,只要承租关系还合法存在,就应当交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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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3-11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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