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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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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抢劫中国公民钱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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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男,某大学学生。张某于1991年夏出国探亲,在国外感到手头紧张,不知如何是好,有一天在街上,发现我国公民何革有很多美元,顿生歹意,尾随其后,当何某走到无人之处时,张某突然用尖刀从背后将何某刺成重伤,抢走何某身上所有美元,后张某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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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3-10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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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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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陕西理工学院法学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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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回复: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抢劫中国公民钱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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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当规定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处理;但是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张某在中国领域外用暴力袭击并抢劫中国公民钱财,依照我国刑法已构成犯罪,适用于我国刑法效力范围,一旦外国已审判并惩罚过,回国后,可按我国刑法及本人状况,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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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来自生活,法治影响生活;
发贴时间 2007-03-26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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