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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hui1986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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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hui1986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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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四川
主题:“中国博客第一案”
第
1
楼
http://www.sina.com.cn 2006
年06月15日03:31 东方早报 
 
“中国博客第一案”
开庭激辩网管责任
早报驻江苏记者 李克诚
因被一博客作者发文指名道姓谩骂为“猥琐人”、“流氓”,而该文所在网站又拒绝删除文章,南京大学新闻学副教授陈堂发一怒之下将中国博客网告上法庭。昨天,这起被称 
 
 
   
 
 
 
为“中国博客第一案”的官司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2005年9月,南京大学新闻学副教授陈堂发上网时发现,在中国博客网(www.blogcn.com)“长套袜”网页上有一篇题为“烂人烂教材”的博客文章,对他指名道姓地谩骂为“烂人”、“猥琐人”、“流氓”。陈认为,这是对他的人格进行肆意的辱骂和攻击,严重侵害了其人格尊严与名誉权。陈要求中国博客网删除该帖,但由于意见不一,文章长时间留在网上。陈一怒之下,将中国博客网所属的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此案经早报报道后迅速引起各界关注,互联网及法律界人士围绕“博客网站的监管责任与博客作者的表达自由”等话题展开讨论,媒体将此案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
论辩一
是网络文化还是谩骂?
昨天,原被告双方围绕“被告网站是否存在监管过错及责任”展开激烈辩论。陈堂发称,中国博客网站未尽到应有的监管责任,即使在他打电话表明身份、要求对方工作人员删除此帖后,网站仍没有将上述带有明显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文章删除,致使诋毁、辱骂其人格字眼的该文章长时间保留在网上,给他精神上造成严重伤害。
而被告的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赵西刚律师则称,若放到具体的网络语境下分析,“烂人”、“流氓”等词汇是网络空间中长期形成的网络文化,“虽然不雅,但并无恶意,没有侮辱、诽谤的性质”,因而“烂人烂教材”的网络文章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论辩二
删帖需要书面身份证明?
中国博客网认为,按照网站对用户(博客作者)的承诺,不进行必要的身份审查而擅自将文章删除,不仅会影响到用户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到“博客”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网站曾要求陈堂发提供材料证明他就是文中所指之人,但陈一直没能提供身份证明,因而网站没有删除文章,并无不当。
而陈堂发称,“从常理上看,如果我不是被骂之人,何苦会打长途电话和网站交涉、要求删帖呢?!”陈还认为,从法律上看,他并无“法定义务”向网站提供其身份证明的书面材料,而且“书面证明并非是唯一的,口头警告和交涉也算得上是证明材料。”
中国博客网行政总监方怀锋在接受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采访时称,要求网站在对博客作者发表的每篇文章都进行审查,这在技术上也行不通。该网站共有800多万注册用户,每天约近10万篇新发表的博客上传到网站。方怀锋表示,只要文章内容不反动、无色情淫秽等,网站通常不会删除用户的文章。
“博客作为人类交流新的技术手段和媒介,现在正面临危险的悬崖!”作为研究媒介法规和伦理的新闻学学者,陈堂发副教授不无忧虑地告诉上海东方早报记者,现在在博客上侵权信息(如谩骂、揭露别人隐私等)越来越多,如果网站不尽监管责任,那法律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将面临成为一纸空文的危险。
观点
应区分对待网站监管责任
著有国内第一本博客研究专著《新博客论》的互联网知名评论家顺风在接受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网络日志”的博客正随着用户增多分化出不同的类型,如名人博客、职业人士交流的博客、娱乐交友博客等,“网络日志”的私密性与公共性共存,博客网站(BSP)的监管责任和“介入”程度应因博客的不同类型而有所区分。但对于明显具有诋毁他人人格的词汇,网站不能以“网络文化”为借口搪塞,而应及时屏蔽或删除。
知名IT法律人士、“互联法网”副总监李俊慧认为,博客从一出生就面临着“互联网应用”与“传统权利”发生交集的部分,如博客自由与隐私权保护、博客自由与公共安全、博客与违法信息阻却等。但博客自由虽是宪法个人言论自由权的延伸,但其他人的合法的传统的权利仍不能突撞,如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和版权等。
上海艾瑞市场咨询公司(北京)研究部副总监侯涛告诉上海东方早报记者,中国博客发展速度极快,博客用户从2003年的20万增长为2004年的100万,增幅高达400%。因此可以预见,“中国博客第一案”的判决结果将会对博客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界定有重要的参照价值。 
 
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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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hui1986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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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0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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