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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澳门科技大学法学社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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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澳门
主题:澳门科技大学法学社章程
第
1
楼
澳門科技大學學生會法學社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澳門科技大學學生會法學社”,以下簡稱本社。
本社英文譯名為:Students’ Union of Mac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aw Society.
第二條 
本社是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組織的非營利性的學生學術團體,由澳門科技大學對法律專業和法學研究有興趣的學生(包括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自願組成。
第三條 
本社宗旨是通過開展與法律專業有關的各類活動,激發社員學術興趣、提高社員法學研究能力、活躍學術氣氛、弘揚法治精神。
第四條 
本社地址設於澳門科技大學校內。
第五條 
本社設立顧問團、社員大會及其執行委員會和監事委員會。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本校學生,凡承認本社章程且願意參加本社組織的活動並履行本社義務者,均可報名參加本社,經本社執行委員會批准,即可成為本社社員。
第七條 
本社社员离校后,自动成为名誉社员。
第八條 
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依本章程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社員大會表決權;
(二) 有參加本社組織的活動的權利;
(三) 有獲得社團服務的優先權;
(四) 有對社團活動的批評建議權;
(五) 有優秀論文在社刊上優先發表的權利。
第九條 
社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 尊重並遵守本社章程及其他相關規章制度;
(二) 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不得作出有損本社聲譽的行為;
(三) 執行本社決議,積極參加本社組織的活動;
(四) 社員間應當相互幫助,共同進步;不得對他人進行誹謗等人身攻擊;
(五) 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條 
社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則喪失其社員資格:
(一) 自願退社;
(二) 有違法的行為或違反校規而受記過處分;
(三) 作出有損本社聲譽的行為,經警告仍不改悔;或其行為嚴重毀損本社聲譽者,經執行委員會作出決議開除社籍;
(四) 拒不交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社員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
社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出席人数应当不少于在校社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如在原定會議召開時間半小時後,尚未達到前款規定的出席人數,大会可临时将会议法定人数更改为不少于在校社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如能滿足此條件,則會議可正常進行。會議以出席人數的過半數票通過決議。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 制定及修改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執行委員會及監事委員會成員;
(三) 決定本社年度工作計劃、活動計劃、報告預算及決算;
(四) 決定會費及本社財產的處分;
(五) 決定本社的解散;
(六) 選聘顧問團。
第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在社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社展開日常工作並對社員大會負責。執行委員會至少應二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執行委員會由社長一名,副社長兩名及秘書部、學術部、財務部、公關部、編輯部、策劃部各部部長組成。
各部設部長一名、副部長及幹事若干名。
第十四條 
執行委員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 執行社員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社員大會;
(三) 向社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四) 決定社員的吸收、轉化及除名;
(五) 決定本社下屬各部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六) 領導本社下屬各部開展工作;
(七) 制定本社內部管理制度及細則。
第十五條 
監事委員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員兩名,負責監督執行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六條 
執行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應邀請監事委員會成員列席。
第十七條 
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委员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得票最高的十二名候选人成为新一届执行委员会及监事委员会成员;
社长、副社长及监事长在顾问老师及上一届的社长、副社长几监事长协商提名后,交此十二名成员表决后通过;
各部部长由新当选的社长、副社长及监事长协商委任。
第十八條 
社長對內根据執行委員會決議全權負責本社各項工作,對外代表本社,社長對社員大會負責。
社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執行委員會會議、檢查社員大會與執行委員會的決議落實情況,以及代表本社簽署與本社有關的重要文件。
第十九條 
副社長在社長領導下負責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及活動計劃、組織協調各部開展工作、協助社長處理相關工作;在社長職位空缺或因某些原因無法行使其職權時,代為行使社長職權。
第二十條 
各部應互相合作,並對社長負責。各部工作由部長全面領導,副部長協助部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顧問團由本社執行委員會選聘在法學方面卓有成就的專家、教師以及給予本社大力支持的社會人士組成。顧問團對本社各項工作進行指導。
第四章 財務制度
第二十二條 
本社經費主要由會費、各類基金、校內撥款、校外贊助以及在核准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社員入社時應當交納入社費澳門幣30元。
第二十四條 
經費開支由財務部長審核簽署後送社長審核簽署,並於社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召開時向會議作預算與結算報告。
報銷單據,須先由本人或負責人簽字,後送財務部長及社長審核簽署後,方可報銷。
第二十五條 
本社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社的事業發展,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作他用。本社財務人員變動時,必須辦理清算交接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本社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本社執行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解散本社的決議,必須經本社所有社員的四分之三多數票方可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社第一屆執行委員會及監事委員會成員由本社籌備委員會推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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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7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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