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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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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本质就是最好与最坏的折衷──所谓最好,就是干了坏事而不受罚,所谓最坏,就是受了罪而没法报复。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46页。

极端的不正义就是窃国者的暴政,把别人的东西,不论是神圣的还是普通人的,崐是公家的还是私人的,肆无忌惮地巧取豪夺。[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24页。

如果正义遭人诽谤,而我一息尚存有口能辩,却袖手旁观不上来帮助,这对我来说,恐怕是一种罪恶,是奇耻。看起来, 我挺身而保卫正义才是上策。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57页。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179页。

柏拉图简介:http://haolawyer.com/article/view_5737.html
《理想国》电子书:http://haolawyer.com/down/view_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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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3-06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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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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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宪法)制订的;既然如此,那么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订崐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不合正义。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47页。

亚里士多德简介:http://haolawyer.com/article/view_5736.html
《政治学》电子书:http://haolawyer.com/down/view_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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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3-22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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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崐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意]贝卡里亚 著《论犯罪与刑罚》第30页

贝卡里亚简介:http://haolawyer.com/article/view_6031.html
《论犯罪与刑罚》电子书:http://haolawyer.com/down/view_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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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3-29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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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所制定的法律不是正义的便是非正义的。如果法律是合乎正义的,它们就崐从作为其根源的永恒法汲取了使人内心感到满意的力量;......

法律也可以由于两种缘故而成为非正义的。首先,当它们由于违反我们刚确定的标准而与人类幸福不利时,或者是关于它们的目标,例如一个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成为臣民的沉重负担,无补于公共利益,而是旨在助长他自己的贫婪和虚荣。或者是关于它们的制订者;如果一个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竟然超过他受权的范围。或者,最后是关于它们的形式;如果所规定的负担即使与公共福利有关,却在全社会分配得很不平均,这种法律与暴力无异,而与合法性并无共同之处;
[意]《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120-121页。

按照这个意义来说,只要正义能够导使人们致力于公共幸福,一切德行都可以归入正义的范围。
[意]《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139页。

暴戾的法律既然不以健全的论断为依据,严格地和真正说来就根本不是法律,而宁可说是法律的一种滥用。
[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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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3-31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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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通行的法律,在一个国家,要由人民的多数来制定和最后采纳;而在全世界,则要由全人类的多数来制定和最后采纳。这样的法律才是公道的法律。
由此,公道就为每个国家的权利划定了界限。
一个国家就像一个大陪审团,它受权代表整个社会和主持公道,而公道就是国家的法律。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287-288页。

《论美国的民主》电子书:http://haolawyer.com/down/view_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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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4-04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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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所有的权力,既然只是为社会谋幸福,因而不应该是中断的和是一时高兴的,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这样,一方面使人民可以知道他们的责任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安全和保障,另一方面,也使统治者的被限制在他们的适当范围之内,不敢为他们所拥有的权力所诱惑,利用他们本来不熟悉的或不愿承认的手段来行使权力,以达到上述目的。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第86页。

《政府论》电子书:http://www.haolawyer.com/down/view_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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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4-07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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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ooo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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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是由罪恶引起的,没有罪恶就不会有正义的存在!法律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正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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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3-14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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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正义?柏拉图认为:“各尽其职就是正义”,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在这个概念上,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我们的概念中,正义即公平、公正。正义是法源之一,更是法的追求与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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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8-03-14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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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其一,是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制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其二,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2)依存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还指出了可表示如下的更一般的正义观:“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和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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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其一,是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制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其二,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2)依存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还指出了可表示如下的更一般的正义观:“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和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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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其一,是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制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其二,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2)依存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还指出了可表示如下的更一般的正义观:“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和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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