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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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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
主题:[转帖]外嫁女维权,除了法律还需要什么
第
1
楼
    “外嫁女”权益问题,是广东、江苏等发达省区在推进农村改革试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据统计,仅珠三角地区,就有近30万的外嫁女及其子女面临着权利受歧视和受侵害的问题。上世纪末,我国普遍实施村民自治。在“外嫁女”问题上,一些地区出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方式来剥夺“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宅基地分配、集体福利分红等权益。恰逢三八节,关于保障外嫁女权益的话题迅速升温,南方农村报还专门组织“外嫁女”权益保障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
2005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正式生效。新法第5章第32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规定。但新法颁布一年多以来,效果甚微,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主任鲁英长期关注外嫁女的权益问题,并代理了大量的外嫁女诉讼案件,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一起维权案件能通过法律程序取得完全成功。
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以来,许多农村地区对村民自治的理解产生了一个误区:在解决村内问题时,争得大多数村民同意的决策和举措就天然具有了合法性。法律不仅保护某个群体的利益或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它同样保护像“少数派”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框架外,将少数人的利益置于多数人的审判之下,尽管打着民主决策的幌子,却依旧掩盖不住其“多数人暴政”的本质。
事实上,外嫁女权益保障问题是个法律问题,但又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那么简单。鲁英认为,外嫁女问题是一个社会肿瘤,实质是对妇女的歧视,对妇女财产权的侵犯。许多外嫁女在谈到自己的境遇时,也称,“我们履行了村民的义务,为什么无法享受村民应有的权利。”法律的核心理念是权利义务的对等。在现代社会,团体格局里个人间的联系靠着一个共同的架子(权利义务关系),只要遵守团体的权利义务原则,就自然得到团体成员的认可,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而将这些观念用于农村社区,简直是鸡同鸭讲。像费孝通所说,乡土社会的最大特点是“礼治秩序”及其“差序格局”。礼治秩序讲究的就是男尊女卑、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子从父命,在差序格局中人与人就是不平等的。我们必须承认,目前的农村的许多地方,传统的重要性比现代社会更甚,人们信奉关系原则重于信奉法律原则。外嫁女的问题表面上看是利益分割引发的矛盾,而本质上是传统伦理社会与现代市民社会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单从法律实操层面无法根本化解,它需要现代理念的普及与法治精神的启蒙。余华说,西方人从中世纪到现在经历了400年,而中国人40年就跨过来了。迅速的时代变革让人们措手不及,其间各种力量错综复杂交织在一起,传统与现代、专制与民主、人情与法治、保守与自由……要实现彻底的跨越,路漫漫其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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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3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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