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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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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牛津大学和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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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 the Lawyer Creative?

  法律人常被冠上各种形容词,但有创造力(creative)这个字眼似乎总是沾不上边。学法律的我们,似乎也并不以创造性的思考为第一要务。但习法年日越久,应该越能同意法律是种逻辑性与规范性的思维,至于法条,法理,判决与论理,其实是这思维过程的产品。就此观点,法学教育最珍贵之处,其实在于是否能训练法律人熟捻具创造力的思考模式。而每一个从事法务工作的人,究竟是推动法律发展的律师,或者是等候记诵新发展的律匠,也往往取决于其思维模式。 

  法学的发展,不外理论与实务两个途迳。其中,大学教育有其无法替换的地位。我们的大学教育,是以法曹就业为主要导向?或者在日趋技术化的背后,保有一块启发思维与创造的空间?这是吾人在为文介绍牛津大学法学教育时,念兹在兹的问题意识。简言之,本文立意远非在鼓吹牛津或英国法学有多么好(今日的台湾也早已超越了单凭名气取决学力的阶段),也并非全然以提供实用信息为导向。本文小小的愿望蒨宁在藉引介牛津的同时,抛出法学教育方向的些许思考角度。若笔者个人的观察不致过度偏离正轨,现象的背后概念世界(the world of ideas)的深广,是牛津大学法学教育的特色。本篇若能就此指出一两个贯通的脉络,未尝不是一得。back

大学与学院

  牛津在学制上最令人困惑之处,即在大学与学院的分别。与「学院」(colleges)相比,牛津「大学」(university)是晚近的产物。早期牛津的发展是以学院为中心,系由学人(很多是十二世纪时英王由法国巴黎召回者)群聚组成,以培养神职人员为目的之机构,其后也有由兴学家或基金会捐助办学而设立的学院。至于各学院共组「联盟」,集成行政管理事务,则是后来的事。时至今日,每一个学院仍保有招生与授与学位的自主权。由此角度来看,每个学院其实相当于我们概念中的大学,而「牛津大学」则较接近「联盟」的概念。这为什么每一个牛津学生,名义上是属于「某某学院」,而申请入牛津的人,必须同时通过系所与学院的许可,才得入学的原因。

  今日牛津四十五个学院,除了某些纯由讲座教授组成或专科学院以外,大部分的学院皆招收研习法律的学生。学院与大学的分野,对于英国本地的毕业生,仍具有相当意义。关键在于大学部(undergraduate)的教育,系由每个学院的导师(tutor)负责安排。每个学院学风如何,导师的专长与督课风格,自然对学生的养成有所影响。因此,即使如牛津如此水平整齐的学校,学院之间仍隐然存在等级之别,而学院间在毕业生成绩好坏与就业口碑上的竞争,往往也相当激烈。当然,对英国人来说,自己由那一个学院毕业,也有背后的社会网络与人际意含。

  至于学士后(postgraduate)的学生,由于课程与教学的提供多半由系所或论文指导教授负责,选择学院在教学方面差异不大。学院对研究生的意义,反而在生活条件的给养上。特别对于长期奋战的博士生,学院能否提供较优惠的住宿条件,对于经济负担及生活安定都有影响。
 
学位与学制

  牛津大学的学位体系沿袭自己的传统,独树一格,往往也是混淆的来源。学士学位一般三年即可取得,学生亦可选择多加一年,至欧陆国家作交换学习。一年级生须修习三个基础科目:罗马法或法学绪论(二择一)、刑法、及宪法,并接受初级考试(Moderations)。其余的两年则须修习八种其他法律科目,包括必修的侵权行为法、契约法、土地法、信托法、欧体法、行政法、及法理学,并在第三(或第四)学年底接受毕业考试。 

  真正独特的是教学方法。牛津大学部的主要教学方法,至今仍维持传统的导师课(tutorial,或可意译为「小班教学」),大堂演讲课(lectures)或讨论课(seminars)只是补充性质。开学前学院的导师会与学生讨论该学期要修习的科目,通常在一到两科之间,并为其安排授课导师。授课导师会将主题,阅读书目,以及报告题目事先交给学生。学生必须在上课时,就指定题目撰写约二千字的报告(essay)一篇,带到课堂,在老师与同学(每班最多不超过三人)面前宣读,并接受诘问与评论。在此过程中,由授课导师针对个别学生的需要,给予鼓励,厘清观念,或进一步的指导。每学期结束,授课导师必须将个别学生的成绩表现,汇报给其学院的负责导师知悉,再由其续予「鞭策」。因此,牛津的学期虽然只有短短八周,每学年三学期,但其教育却相当扎实,关键即在此种教学方式。

  无疑的,小班教学的成本极高,牛津可能是当前世界上惟一仅存仍以此种方法为教学主力的大学。其原因,似应归诸于其菁英式教育的传统,以及对教学质量的坚持。笔者未曾经过牛津大学部的洗礼,仅在硕士班阶段的两个科目上有这种小班教学的经验,但当时对于这种教法,已颇感吃力。对一个台湾学生而言,适应上首要的困难是心态的彻底调整:我们习于被动式,循序渐进,「有范围」的学习方式;在我们的观念里,教学是老师的责任,教多少才能考多少,不考的不需要教。但牛津导师课教学法的前提假设与这些观念恰恰相反:学习是学生的责任,动机要自己创造;老师的书单只是参考,老师的角色只是辅导;学习没有范围,但有密集的时间限制与紧凑的成效压力;不是到期末考「一试定江山」,乃是日常上课即接受考核。语言,特别是英文写作的能力,也是这种教法给我们的一大考验。但根本上还是法律人思考模式训练(英文上或称lawyering)的问题:对于一个新的议题,牛大毕业的同学,可以在一个礼拜之内,搜集资料,掌握内容,写出漂亮的文章,并以口头作完整的报告,而我可能付出加倍的时间与精力,但作出来的报告却仍挂一漏万。这当然与英文不是我们的母语,以及笔者个人的资质鲁钝有关,但现在回想起来,根本上的问题是,当时我并不熟悉英国人「律师式论点」(lawyerly argument)的思考模式,而我的同学,在经过牛津几年的洗礼之后,早以习惯于此种「阅读,思考,写作,表达」一贯式的训练过程。牛津的教学法,看似质朴,但似能同时兼顾这几种律师训练的基本能力。

  牛津的大学部学位绝大部分是供应英国高中毕业学生之所需。台湾学生若不是在此接受高中教育者,较难入学。但近来也有人选读法律系的「第二学士」学位(second BA),其设计目的是让已取得其他国家大学学位的学生,以两年的时间修完大学部三年的课程,并透过此一管道,取得接受执业训练的资格。

  至于研究所的学位体系,则较为复杂,且名称独特。至于为什么,又只能归因于历史与传统。

  首先,学士后的学位有「教学学位」(taught degrees)与「研究学位」(research degrees)的基本区分:前者主要以修课为主,相当于欧美一般大学的LL.M.,但牛津的法学硕士称为Bachelor of Civil Law (BCL)。虽然表面上是个「学士」(Bachelor),但实际上BCL是大英国协法系中,地位最崇高的硕士学位。不管是英国本地,或远从澳洲、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来的同学,莫不以能进BCL班级就读为荣,若能获得优等,更是实力的保证,不论实务界或学术界,都乐于接受。英国有许多著名的法学教授,都「只有」BCL的学位,但不妨碍他们在学界的表现与地位,牛津圣约翰学院的英国法讲座教授,公法权威Paul P. Craig即是一例(其弟子包括台湾第一位牛津法学博士廖福特先生)。国内曾有论者据以言英国大学很多教授都只有「学士」学位,隐喻学术水平不振,实是表像的观察,更何况在英国实用哲学的思考里,「学位」与「学术」没有直接的关系,也没有「非具博士学位者不得升任教授」这种形式化的限制。

  BCL是为有普通法训练背景的学生所设计。许多科目是英国法基础科目的进深,目的在使学生有就此深入了解与思考的机会。授课的教授往往是当今的权威,例如讲授不当专利(Restitution)及罗马法的Peter Birks教授,国际私法(Conflict of Laws)的Adrian Briggs教授,刑法的Andrew Ashworth教授,以及讲授欧洲企业管制(European Business Regulation)的Stephen Weatherill 与Derrick Wyatt两位教授等。坚强的师资阵容结合牛津开课的特殊角度(特别强调哲学与历史的面向,例如有一门课叫做「普通法的哲学基础」(Philosophical Foundations of the Common Law),以法理学的角度贯穿普通法上的诸多议题),使得牛津BCL的课程,具有独步全球的特殊性。至于教学方法上,也以我们较熟悉的讨论课(seminar)为主,导师小班教学为辅。一门课平均要在两学期上十六至二十堂的讨论课,第三学期再由导师课对学生个别补强,或针对其考试的需要预作准备。BCL学生的用功程度,传统上即是牛津之最,导师对学生的「正当期待」是一周六天,每天在图书馆至少待八至十小时,竞争之激烈,自不待言。课程以一年为期,十月开学,次年六至七月考试,以笔试为主。每位学生必须修三至四门课(视每门课学分轻重而定,累积须达十二至十四学分),亦得选择缴交论文(12500字以内)代替四科中的一科。

  自九0年代起,牛津的「教学硕士」多了一种学位,称为「欧洲法与比较法硕士」(Magister Juris in European and Comparative Law,简称MJur)。其立意在于因应欧洲集成的趋势,藉扩大招收欧洲大陆法系背景的学生,促进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相互了解。由于这个缘故,MJur较BCL更适合台湾的法律系毕业生。MJur的选课规则颇为复杂,有稍作说明的必要。(笔者初到牛津读MJur学位时,即因缺乏信息,且对于MJur与BCL性质间的差异,没有很深的了解,以致错失一些策略性的选课的良机。)简言之,MJur的特点有三:第一,BCL的课,只要你有本领,都可以修,但明显地,许多英国法的传统科目,对没有基础的大陆法系毕业生相对吃力,若没有特殊生涯规划的考量,通常不易轻言挑战。第二,有许多门课设计上融入了比较法的成分,本意即为配合来自两个法系,世界各国学生的需求,这样的课往往也是扩大观点视野的绝佳机会。例如比较公法的课程,由英、法两国的教授合开,共同检视英国、法国与欧盟行政法上的议题;或如比较人权法,取材的触角广及美国、欧陆、及英国协国家的案例,而在座的也往往有来自该国的同学,提供在地的观点。第三,MJur学生可以在一定限度内,修习大学部所开的课程。其意在给有意愿的大陆法系学生,从头修习普通法的基础科目的机会,使他们在取得硕士学位的同时,有接触在自己国家不易学到的科目的机会。综上所述,MJur的选课弹性相当大,选课的策略,究竟采取保守策略,多选自己熟悉的科目,或采进取策略,向未知的领域挑战,端视自己的需要而定。个人认为,MJur因为其弹性的设计,以及学生背景的多样化(几乎来自世界各地的学生都有,与BCL人数合并每年约有近二百人),进可攻退可守,不失为台湾毕业生攻读硕士的优良选择。至于考试方式,则与前述BCL的规定相同。

  学士后学位的第二大类为「研究学位」。基于论文字数与深度要求的不同,研究学位又可分四种,修业期间自一年半至四年以上,分别称为MStud, MPhil, MLitt, 与DPhil。各学位的细节要求请参照文末所列网站连结,在此仅就博士班的某些特点略作说明。首先,英国学制,相较于我国、美国或其他欧陆国家的博士班,最大的不同在于修课的要求极少,单纯以研究为中心,并以论文作为授予学位最终的考核基准:一个研究生是否能进入博士班就读,绝大部分取决于是否有指导教授愿意收他为研究生。录取后,课业相关事项上一切的决定权,包含论文题目的订定,学习的进度,论文的缴交与送审,口试委员的决定等,第一关亦须通过指导教授。这样的制度,有好有坏且极端个别化,很难一语道尽,只能就个人经验略加分析:第一,既然「生杀大权」掌握在指导教授手中,宜在申请学校之前,尽量多掌握信息,尝试了解各校的学界动态,尽可能慎选指导教授。第二,由于形式上博士班前段没有必修课程,英国大学似已在前提假设上认定博士班学生已经是对就读科目有基础了解,并有独立研究能力的学者(英籍学生中不乏有已在实务界执业许久,或本身即是系上教师者)。如果自知事实上并非如此,入学前最好多多熟悉所学领域。一旦入学,也不宜对系上或指导教授所能提供的支持抱持过高的期望,一切得靠自己摸索。就结果上来说,也许费时,也有挫折沮丧的时刻,但整体而言,这些都是训练的一部分。第三,既然英国博士班整体而言属于「放牛吃草」的结构松散(unstructured)风格,学生个人的自律与与自我开发相对更形重要。对于指导教授以外的学术资源,包括系内系外的老师,以及同侪间的切磋砥砺,也应该多加留意。至于论文的完成与时间的掌握,更需有坚强的意志力与破斧沈舟的决心。

  以上是英国的共通情形。至于牛津,另外值得一提的有三:第一,所有的研究学位,第一年是见习生(Probationer)阶段。最重要的任务是将论文大纲发展完成,连同论文相关的长篇作品一篇,送由两个委员进行资格考(qualifying test),通过后始能成为正式博士生。此一阶段的目的在于观察彼此的适应程度,以及所提的论文计画是否有继续发展完成的可能。牛津对此一审查十分重视,但背后的观念不在为难学生,乃在于节省双方的时间与资源:若是彼此的要求无法符合,与其让学生留下来苟延残喘,不如早点「分手」,方符合学生的最大利益(for the best interest of students)。说来十分残酷,但至笔者当前的阶段即知,即使熬过众多漫漫长夜之后,在论文最后一关锻羽的情形,也并非不可能发生。学位之路多艰险,资格考把关严格,有其道理。至于论文主题的订定,也是吊诡的:牛津要求博士论文对其研究领域作出相当的贡献(substantial contribution),题目自须具备一定的广度与发展潜质;但另一方面,又不能漫无边际至无法掌握的程度。其中分寸如何拿捏,是最需要借助指导教授经验之处。第二,为了改善过去放牛吃草型的弊病,近年来牛津法律系除了鼓励学生自组研究小组,增强横向联系以外,亦引进「法学研究方法论」课程(course of legal research methodology),作为第一年研究生的共通必修课。由于仍在草创阶段,加上是系上众多老师合开,课程的方向与内容都仍在摸索中,未来若是发展至成熟阶段,未尝不是至牛津就读的额外诱因。第三,牛津对于学位之间的转换,向采弹性的态度。前面提及的四种学位,原则上都得经申请而「向上提升」,反之,亦可能在资格考时经审查委员「建议」而「向下沈沦」。

  最后,牛津的延伸教育部门(Continuing Education Department)每年暑期会举办一些短期的课程,其中一门专门讲授国际人权法。有兴趣认识牛津环境的同学,亦可选择参与此类课程。

法律图书馆

  牛津的另一个优势是它的图书资源。总图名为波德廉图书馆(Bodleian Library),是英国五个版权图书馆之一。所有在英国出版的书籍,依法必须送一册至该馆保存。悠久历史以来所珍藏的善本书,益增牛津的吸引力。但可悲的是,大部分法律系的学生无缘享受惬意博览群书的乐趣。法律人超时工作,世界各国皆然,为此牛津专设波德廉法律图书馆,并把系办公室与大小演讲厅、讨论室,放在同一栋大楼,让学生可以从早到晚在里面「扎营」苦读或上课。法律图书馆属于牛津少有的现代建筑,空间宽敞,学期中开放到晚上十点,颇受外系同学的好评。馆藏四十多万册的书籍、期刊,按照法系与国家分类,相当齐全,辅以电子数据库,足供研究所需。此间没有「普通」与「研究」图书馆之分,所有的法律资料皆集中在同一个图书馆,供学生使用。资料不得外借,目的在确保要用的人能找得到。由我们的观念来看或许觉得不方便,但对每天都要写报告的牛津学生而言,有其必要性。其他的资源还有如经济或社会科学的专科图书馆,或学院的图书馆,在此不作详述。back 

学术成就

  来牛津要学什么?在那些法学领域,牛津是独步全球,不可替换的?牛津法学的范围,既深且广,穷毕生之力也仅能触及一小部分,笔者仅能以一个自台湾来此求学学生的角度,提出一隅之见。

  首先,普通法法系与大陆法法系,在思维方法上,似有根本的差异。非常粗略地来讲,普通法本质上是案例法,法官所作的判决是主要法源。英国的法学教育,特重判决的研读。英美法的判决篇幅较大陆法系法院的判决长许多,而且不是百分之九十胪列两造的辩论意旨,再加一段法官微言大意了结:恰恰相反,判决的主要部分在于法官的论理。对想到英国大学就读的同学而言,阅读判决的速度及抓重点的能力,是需要花时间培养的。但这里要指出的是此种思维方法对英国法学的影响:首先,他们特别注重法的实用性,对他们来说,law is what law does.其次,其背后假设是,既使是法官,在行使其职权时,终极而言仍需以说理服人。两造辩论、法官判决、学者批判,主要皆以判决中主旨及论理为本,法学便在此种过程中发展。这些对法的基本观点,似乎贯通英国法学的所有领域。

  但务实的态度,并不表示背后缺乏哲学思考。恰恰相反,牛津是当代分析法哲学(analytical jurisprudence)最权威的学校。晚近最重大的发展,当推法理学讲座教授哈特(Herbert L. A. Hart),在其「法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一书中,大幅修正奥斯汀的法实证主义,奠定了新一代法理学的基础。哈特退休后,其讲座由当时不到四十岁,批评哈特的理论最力的德沃金(Ronald M. Dworkin)接任。他每年至少会由美国来牛津一学期讲学,他的讨论课总是将University College小小的房间挤爆,雄辩滔滔,甚是有趣。德沃金于九八年退休后,由年仅三十五岁的John Gardner于二00一年接任。系上其他的法理学老师还有与哈特同着书籍的Tony Honoré、哈特的大弟子,法实证主义的大师Joseph Raz、自然法学派复兴的历史功臣John Finnis、专研法理学与语言的Timothy Endicott、着有「法的客观性」(Objectivity in Law)的Nicos Stavropoulos等人。这些学者尽管已相当资深,仍着述不断。他们上课多半像哲学式的辩论:针对同一篇教材,由老师引导,与学生进行讨论。例如Raz与Finnis两位先生,彼此观点虽南辕北辙,但多年来合开讨论课。他们极少将自己的见解带到课堂上来,而是以开放的态度,对学生所提的看法加以剖析、诘问。每个论点内部的矛盾,背后假设的偏见,在这样一来一往中,皆无所遁形,而不得不予以修正或补充。牛津近年来专研法理学的研究生,为数众多,与哲学系的师生往来亦很密切,可以求教的人力资源众多,是学习法理学的好环境。既使不是专攻法理学的老师,亦经常以法理学的角度讨论问题。哈特的「法的概念」有类似圣经的地位,有的老师甚至建议学生将它放在床头,每日睡前诵读。每个大学生在如此耳濡目染下,对其中的论证亦大多了然于胸。研究生的论文,指导教授亦常鼓励其加入理论的成本。对法理学的注重,弥漫于整个法律系,这可能是牛津学生习于深思法条或判决背后论理的额外原因。

  除法理学以外,国际公法也是值得一提的科目。不列颠向来是个全球性的强权(global power),既使在国力衰弱之后,其视野仍是全球性的。国际公法之所以受重视,并非偶然。她的另一个优势,则在于伦敦的事务所,因为语言的优势及历史档案的齐全,掌握了许多国际争端与仲裁的案件。在英国,国际公法与实务相当贴近;国际上的议题,亦是国民意识的一部分。牛津的国际公法讲座源自十七世纪,地位相当崇高,历任教授或多有转任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或国际法院法官者。两年前卸任的讲座教授是Ian Brownlie,不但是权威教科书的作者,也经常受各国委任在国际法院前担任辩护律师,是尼加拉瓜案中扳倒美国的推手,也促成国际法院在八0年代几个重大的海洋划界案中见解的推进。笔者在他的课堂中跟了两年,学到非常多东西,他对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的造诣,只能以独特二字体容。接任的Vaughan Lowe教授,着有海洋法的通用教科书,并且对争端解决有深厚的经验。牛津国际公法与国际关系两学界之间,接触十分频繁。Ian Brownlie与Hedley Bull(胡志强先生的指导教授)所二十年前开创的跨科系讨论会,仍在每年第三学期举行。英国的国际关系理论,相较于美国学界,特重历史与古典理论家的研习,或可称其为「英国学派」(English School)。「科际集成」的口号或许不是高唱入云,但学者们对于国际情势的洞察力,及对国际法的重视,总能给学生许多启发。

  至于公法方面,除前面已提及的Paul P. Craig教授,横跨英国与欧盟公法外,Christopher McCrudden教授专注在人权法的研究。他的课以人权的争议问题为主轴,带学生读遍美国、欧洲、及英国协的判决,虽然负担十分沈重,但收获既深且广。近年来他更将触角延伸至国际贸易法与劳工法(trade and labour)的议题,并主持美国乔治城大学John Jackson教授每年来访的研讨课。这些只是牛津资源的一小部分,其他不能一一尽数。基本上而言,法理学、英国传统法科目、国际公法、一般公法、及欧盟法,是牛津的强项。至于商法、智慧财产权法等,近来也有急起直追的趋势。但牛津法学最大的特点,应在于对基础法学问题的重视。日光之下无新事,法学发展是延续性的,整体性的,而非割裂式的。牛津彷佛一扇门,引领学生的视野往广度、深度、及传统根源三方面拓展。但这样的过程,教我们的应该是面对知识的谦卑,因为我们不知道的永远比知道的多得多。back




环境与信息

  最后,值得略述一下牛津的整体环境。牛津虽小(市中心只有两条购物街),但就学习而言,可以说是欧洲的重镇之一,自给自足,不假外求。学期中,有听不完的演讲,不论是来自英国或世界各地的资深法官或教授,络绎不绝,错失的永远比能听的多。镇上的Blackwell's,是全球性大书商的总部,不论是学术专书或艺术、休闲书籍,订购皆相当方便。牛大出版社亦设有直营书店。音乐、戏剧的演出是生活的一部分,更有看不完的优美建筑与梦幻尖塔。这一切,大部分走路即可达。「大学城」或是表相性的形容词,「学习重镇」则可描写心灵与智性的收获。也正是在这样的过程中,学生被鼓励以创造性的思考学习法学。小镇的生活表面上平静,但智性上每天都有新发现,视野日渐打开。其中或有漂泊旷野,苦思不得出路的时日,但终究而言,找到的是自我。牛津或许不适合有需要很快拿学位的人,但对于不排斥追求自我改造(self-transformation),不畏惧高风险学位之路的人,是个环境。 

  牛津,牛津,多少事物与你沾边,多少人物来往其间。但对于少数有幸一亲芳泽的学子而言,你是独一无二的文化小城。我来时,对你一无所知;今日的我,竟更加迷惑于你的丰富与伟大。若真要一语贯之,只能说,你是个university,没有极限是你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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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来自生活,法治影响生活;
发贴时间 2007-02-25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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