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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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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
主题:警惕动辄呼吁立法背后的立法万能主义
第
1
楼
    近来,一些法律专家乃至普通老百姓似乎有些喜欢动辄呼吁立法,似乎一切问题立了法就可以依法了结,立法俨然成了无所不能的万能工具。据《信息日报》2月13日报道,国内有法律界人士提出,应立法禁止过马路打手机。理由是最近在美国已经有议员提议订立法案,限制在街道上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相比之下,我国却没有这方面的相关禁止性法律规定。
看到这个消息,笔者不禁联想起了前不久有人要求立法处罚说脏话粗话者的新闻。作为立法学专业背景的学者,笔者明确反对立法禁止过马路打手机和立法禁止说脏话粗话。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立法也不是万能的。其实这些本就是一些由个人自律和道德规范来解决的问题,根本就不应动辄交由立法解决。而在这种类似于“依法治嘴”的立法冲动,表面上是在崇尚法治,实则已经陷入了盲目的立法万能论误区。
其实,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都可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法律制度也不例外。法律的功能是有限的和相对的,法治的缺憾及其局限性是正常的、绝对的和无法完全克服的。尽管相对于“人治”和“无为之治”,法治无疑具有相当的进步性和科学性,甚至可以堪称是迄今人类社会所能建构的相对而言更符合人之本性的相对理想的一种权威性制度安排。然而,法治本身却是一种有缺憾的制度文明,有着自身的局限性。正所谓人无完人,法律又何尝不是如此。而法治的局限性,实际上就根源于作为主体的人类的“无知”(有限理性)和人性的变幻莫测(善恶兼容)。
从一定意义上讲,当代中国经历了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法律蒙昧”阶段,六七十年代的“法律虚无”阶段和八十年代的“法律工具”阶段。而自九十年代起,一种“法律万能”的舆论开始在社会上颇为盛行,并有泛化流行的迹象。我们不难发现,这其中大多数动辄呼吁立法的立法冲动现象,实际上都没有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永远是一对令无数哲人和智者煞费苦心依然无法完全破解的矛盾,二者的冲突和交融是极其错综复杂的。西方有句著名的谚语:把凯撒的东西还给凯撒,把上帝的东西还给上帝。也就是说,世俗和精神两个领域的事务应当分别交由政府和教会管辖。参照这一谚语,不妨对法律与道德作这样一种大致的定位:把法律的领域还给法律,把道德的领域还给道德。也就是说,法治原则上不能干涉和侵蚀道德的调整范围,道德自律领域往往是与法治无涉的。企图将社会的各个领域甚至包括打手机说粗话等个人不良生活习性统统纳入法律的管辖范围是脱离实际的。更何况,社会的复杂性和世界的多元性,决定了必然存在诸如个人不良生活习性、私人感情生活等与法律无涉的“特区”或“禁区”。因此,我们有理由质疑这种通过立法来“治嘴”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并需要警惕运用公权力对公民私人生活领域进行不当干涉。
法治永远是有缺憾的和有局限性的,正是这种缺憾和局限性才不断激发人类完善法治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法律并不具有绝对的普适性,也不是一切社会问题都能转化为法律问题。我们在享受法治带来的福祉的同时,也应注意消解立法万能主义所遮蔽的潜在的破坏性,警惕被庸俗化了的法治观念对市场逻辑和私域自治性的吞噬。人的希冀、想象、浪漫和热情往往是没有边界的,而法治作为一种制度文明其功用则是有边界的,并不是一切社会问题都能转化为法律问题放在法治这个“魔瓶”中予以消解的。实际上,法治文明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尊重立法的规律和司法的个性,实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合理兼容。立法资源也是有限的,我们要将有限的立法资源放在真正需要立的法上。
因此,如今一些动辄呼吁立法的现象,实际上从侧面提醒了我们:不能过于强调甚至无限夸大法律的功用,而没有实事求是地正视法律的局限性;不能过于强调法律的外在规制,而忽视倡导道德的内在约束。在影响和规范人的言行方面,人内心的道德戒律和道德信条往往是比法律更为深刻更为持久的力量。崇尚法治而不迷信法治,重视立法而不迷信立法,弘扬“依法治国”和倡导“以德治国”相辅相成,这应该是现代法治社会应有的共识。
作者系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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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16 19:55
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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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贴子:11
积分:35
注册:2006-02-18
来自:浙江
主题:
第
2
楼
向大家建议:如何写文章,本文把一社会现象归纳为“表面上是在崇尚法治,实则已经陷入了盲目的立法万能论误区。”然后对作者自己搞出来的所谓的“立法万能论误区”左论右论,表面的文章就是这样。
                                    嗨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
木青
和
『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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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17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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