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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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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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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
主题:熊猫烧香案的法律认识
第
1
楼
负责侦办“熊猫烧香”病毒案的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副局长叶铁官14日说,“熊猫烧香”病毒制造者李俊已编写出专杀程序,公安部门正组织专家对这一程序进行鉴定,预计一周内可在互联网上公布,供网民免费下载。
据叶铁官介绍,李俊向警方表示,他最初编制病毒是应网友要求“编得好玩”,后来见被感染的计算机数量众多,网上舆论愤怒声讨,“事情闹大了”,他便编制专杀程序,想把病毒都杀掉,但编好后不敢挂在网上,担心警方以此为线索找到他。
仙桃市公安局网监部门利用李俊的专杀程序进行了初步试验,结果表明其程序完全能杀尽“熊猫烧香”病毒及其变种。
另据央视报道,记者从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了解到,随着“熊猫烧香”病毒一案犯罪嫌疑人落网,已经最大程度上降低了“熊猫烧香”这种病毒有可能引发的变种。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已经把病毒卖给了120多个人,因此这种变种所引发的问题还是存在。
2006年12月初,我国互联网上大规模爆发“熊猫烧香”病毒及其变种,这一病毒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传播,并将感染的所有程序文件改成熊猫举着三根香的模样,同时该病毒还具有盗取用户游戏账号、QQ账号等功能。短短两个月内,已有上百万个人用户、网吧及企业局域网用户遭受感染和破坏,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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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 -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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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
在杀毒软件上留言:“我真的很抱歉,给大家造成了负面影响与损失”
本报讯 昨日下午,当记者在湖北省仙桃市第一看守所与“熊猫烧香”病毒制造者李俊面对面时,感觉他相貌平平,表情木讷,看不出有何过人之处。
“我是1999年开始接触电脑的,学习电脑知识也主要是靠泡网吧。”李俊垂着头低声说,“最初我设计病毒只是好奇和好玩,后来有网友找我买木马,我看靠这个能赚钱,就……”据仙桃市公安局网监大队大队长万正敏介绍,去年9月,李俊应网友之邀制作“熊猫烧香”病毒,从去年12月初开始,这一病毒在互联网上蔓延肆虐,泛滥成灾,短短两个月内,被感染中毒的电脑百万台以上,引起一片恐慌,一些损失惨重的企业和网民还发出重金悬赏追查病毒制造者的“通缉令”。
身高1.75米的李俊剃着光头,身穿黄色马甲,略显颓废。他说:“开始,我也预计不出会有什么后果,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事情闹得这么大,慢慢就害怕起来,所以后来就编制杀毒程序,想把病毒都杀掉,但编好后不敢挂在网上,怕警察找到我。”据警方介绍,公安部门正组织专家对李俊的杀毒程序进行测试鉴定,李俊在杀毒软件上留了一句话:“我真的很抱歉,给大家造成了负面影响与损失。”李俊今年25岁,武汉市新洲区人。他中专毕业后,曾到广东等地的IT企业应聘,但一直没能如愿。后来,李俊到武汉市电脑城打工,月工资约1000元。
“熊猫烧香”病毒问世后,浙江一位病毒贩卖传播者先是每天给李俊在银行账户上汇3500元,后来每天汇6000元,直至被抓捕前,总计不到一个月时间,他就牟利十几万元。李俊把钱存在银行卡里,很少出去玩。办案民警告诉记者,他的钱主要用来到外地见网友。
-处罚
故意制作病毒可处5年以上徒刑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
“熊猫烧香”网络病毒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究竟触犯了哪些相关法律呢?他们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据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的相关人员介绍,公安机关对“熊猫烧香”病毒制作者李俊立案,根据的是我国刑法第286条,该条款中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以上的规定处罚。”而对此案中除李俊以外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案根据,则是我国刑法第287条的相关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共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熊猫烧香”制造者涉嫌四重罪
互联网资深法律专家:
针对此案,互联网资深法律专家于国富分析,“熊猫烧香”制造者涉嫌4重罪,但可能会合并判决。
于国富表示,“熊猫烧香”制造者李俊这种情况既窃取信息,又破坏计算机系统,有可能会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再加上传播病毒,并窃取财富,又涉及了“盗窃罪”;并且,“熊猫烧香”病毒在窃取用户游戏账号或者QQ号后,会导致原使用者无法使用,可能会涉及“侵犯通讯自由罪”。
于律师称,刑法讲究“重罪吸收轻罪,结果吸收目的”的原则,要看哪种罪的危害最大,可能就会判哪种罪。
据不完全统计,“熊猫烧香”病毒制造者李俊以自己出售和由他人代卖的方式,在网络上将该病毒销售给120余人,从中非法获利10万余元。
-反思
计算机病毒疫情进入新阶段
近年来,类似“熊猫烧香”这种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现代工具进行犯罪的行为急剧增多。据统计,去年一年内发现的新增计算机病毒达23万种,相当于以往所有病毒的总和。
有关人士认为,这可能意味着计算机病毒疫情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值得高度警惕。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现代化信息传播工具制作与传播计算机病毒、盗取银行账号、诈骗、赌博、非法融资等新形式犯罪,以全社会的公众为侵害对象。由于有现代科技作支撑,受害者识别起来十分困难,往往在不经意间就遭受重大损失,这就需要职能部门提高对打击各种新形式犯罪重要性的认识,更应重视提高全面打击犯罪的能力。
互联网犯罪认定还需更具体
事实上,网络充斥各种病毒已经成为惯常之事,却鲜见病毒制造者受到相应的惩罚,这也让一些人错误地认为,网络犯罪是一项可以用极少成本攫取暴利的“事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晓东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说,互联网犯罪确实存在难以量刑的问题。而随着技术的进步,与“熊猫烧香”相类似的案件很有可能大幅增加,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后果严重”等规定,也亟需进一步细化。
“什么叫做后果特别严重?”吴晓东说,由于没有严格的司法解释,所以没有人能够给出权威答案。“我看,‘熊猫烧香’始作俑者落网的意义深远,至少有望推进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促进对互联网犯罪更加具体的认定。”吴晓东认为,相关政府部门还需要在网络安全方面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更多地致力于“防患于未然”。
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副主任张健坦言:“我们确实在防护体系上还存在技术上的不足,用户安全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信息时代的安全一直是不被重视的小问题,总是出现了危机、损失,才想起亡羊补牢。
            (摘自新浪法治网)
[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7年02月17日 14时13分45秒 编辑过]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
俞琪涛
和
『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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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希望大家多多指点!谢谢
2007-02-16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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