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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从“女儿举报父亲包二奶”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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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女儿举报父亲包二奶谈“亲亲相隐”原则的当代命运
2006年6月,女儿举报父亲“包二奶”一度成为新闻热点:一个原本属于家庭内部的恩怨情仇,由于“女大学生、包二奶、反腐败、中纪委”等诸多吸引人眼球的“卖点”,在媒体的推动下,逐渐成为公众话题,引发了热烈的讨论。有人赞之,称其为“大义灭亲”;有人贬之,认为其有违“伦理纲常”;亦有人惜之,对其“偏激的性格、极端的做法”唏嘘不已。2006年8月14日,举报父亲“包二奶”的济南女大学生王静被其所指的“二奶”李翠莲告上了法庭;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静构成侮辱罪,判处管制两年,并要求王静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删除其开办的“父亲不如西门庆”网站、“反包二奶”网页上所有侮辱李翠莲的文章。
无论王静是否提出上诉,这个判决在法律意义上已经给这场争论划上了一个句号。但法院理性的判决不能替代民众感性的拷问,需要我们作出反思的是,究竟是什么原因酿成这出“家破、妻离、子散”的人伦悲剧?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古今中外,概莫除外。同在一个屋檐下生活,抬头不见低头见,难免会有些矛盾和纠纷。那么家中的这本经该怎么念才好呢?是公之于众,检举揭发,还是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选择,更是一种生活的智慧。由于处在矛盾中的家庭成员存在程度不同、性质各异的沟通问题,此时的心理抗拒取代了心平气和的平等沟通,“冷战”、语言暴力、肢体冲突屡见不鲜,打官司、写举报信亦不少见。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纠纷,往往有着复杂的背景和特殊的原因,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家庭矛盾的外化只会加剧心理抗拒,更加激化家庭人际矛盾,催化“家庭暴力”。“家丑不可外扬”从这个角度来理解,也才更加准确。王静的悲剧,正是在于没有用亲情来唤回父亲,没有用温情来安慰母亲,而是让仇恨充满了自己的胸膛,最终选择了用一种极端的矛盾外化的方式来解决原本可以在家庭内部通过沟通协商来解决的问题;她的偏激行为加深了家庭的裂痕,不但没有促成父母关系好转,连父女之情也岌岌可危。
从法理的角度看,女儿举报父亲的行为也不妥当。十年砍柴先生极力不赞成女儿告发父亲之“恶”,认为“亲亲相隐”的原则至今也不过时,女儿举报父亲对社会最基本道德——家庭伦理的伤害是巨大的,远远超过举报一个腐败分子可能带来的社会正效益,这一论点引起了很多人的不快或者是不理解。不少社会公众认为,“亲亲相隐”的原则建立在人格禁锢的基础之上,是“三纲五常”的礼教束缚的产物,应当被视为糟粕被扔进历史的垃圾堆中。事实上,即使在现代文明社会,“亲亲相隐”也有其积极和合理的成分,值得我们吸收和借鉴。
首先,“亲亲相隐”是法律人性化的具体体现。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是家庭,在众多的社会关系中,使家庭关系得以维持和延续的最基本的因素无疑应当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亲情,是人类一切感情联系的基础,是一切爱的起点。亲情联系是人类最基本的、最不可逃脱的联系。“亲亲相隐”维系了信任,稳固了亲情,是法律人性化的具体体现。而立足于人情,不强人所难,不背逆民心的法律,有利于形成公民亲法、服法、守法的和谐氛围,这也正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
其次,“亲亲相隐”符合文明社会的伦理法则。家庭是人们安身立命的社会细胞,亲情是人们走向外部社会的先天支撑。家是中国人伦理道德的核心所在,人人都是父母所生,家人之间的相互情感流露、相互保护是最自然不过的行为。如果家庭得到了最精心的呵护,社会就有了和谐稳定的基础。正如恩格斯所说:“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一旦破坏了彼此的亲情,必然造成家庭细胞的破裂,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秩序。我们可以说,一个人性扭曲、六亲不认的人不是个健康的人,同理,一个人伦颠覆、亲情泯灭的社会也绝对不是法治的社会。
“法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盐铁论·刑德篇》)中国传统法律大都继承了“亲亲相隐”的原则,不少西方国家也大多采用了相类似的司法原则,正是充分考虑了伦理道德中的亲情关系和人性的本质特征。“女儿举报父亲”的个案是我们理性反思“亲亲相隐”原则的一次契机,我们期待更多的人能够抛弃成见,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逐步吸收和借鉴“亲亲相隐”原则的合理成分,不再支持主动的、偏激的“大义灭亲”,同时通过“作证豁免权”等具体制度的建构,防止破坏亲情,伤害伦理,危害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使得我国的法治建设更加温情,更加人性,更加和谐。
[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7年02月12日 15时51分31秒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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