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闻
|
法律周刊
|
法律百科
|
法规查询
|
法律论文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律图书
|
法律软件
|
司法考试
各省分站
|
法律咨询
|
法律网摘
|
法律图库
|
法律博客
|
法律娱乐
|
法律黄页
|
法界人物
|
中国律师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法律社区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咨询在线律师
法律社区
→
法治论坛
→
网评天下
→ 呼吁正视下岗失业老工人的困境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本版专题分类:
法律事务
其他
bing
[
本贴精萃
] [
精华
]
寒江雪13982
等级:
律师助理
贴子:148
积分:396
注册:2006-11-02
来自:四川
主题:呼吁正视下岗失业老工人的困境
第
1
楼
呼吁正视下岗失业老工人的困境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有两个相辅相成的基本内容——发达的经济和社会公正。表现在社会结构中就是不同的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的权益,都应一视同仁地去尊重和保护。而对 “弱势阶层”的社会关怀,更是衡量一个国家进步、民主、文明程度的基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这一群体的形成和日益“边缘化”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一个无法忽视的问题。50多岁下岗失业老工人因其年岁限制、健康原因、技能老化、知识陈旧,只能谋求体力性、低技术、低薪、非稳定的工作。而这种特定的劳动市场本身就具有边缘性、向下滑动的特征。他们在技术更新愈来愈快的劳动力市场很难找到自己的位置。
他们在整个社会中的竞争力和生存地位已经弱化至微乎其微,即使完成劳动力简单再生产,也已经很困难了。何况还有来自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缺憾;何况还有来自社会对弱势群体(我国宪法尚未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精神和规范)的漠视、歧视的不公正。
社会学家一般这样定义:绝对贫困——基本生活没有保证,温饱没有解决,简
单再生产不能维持或难以维持。相对贫困——温饱基本解决,简单再生产能够维持活水平,缺乏扩大再生产的能力或能力很弱。在“40、50”下岗职工面前,“绝对”与“相对”的界限是那样模糊。由于历史的原因(而非个体因素),绝大部分下岗工人所具有的文化水准、生存技能、与21世纪知识经济所需的基本要求,格格不入。
这一庞大的社会边缘化群体在愈来愈贫困的重负下,被上升的社会经济发展愈抛愈远。他们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在他们大半辈子辛勤劳动积累基础上萌生的经济硕果,而没有能力和权利去分享。这些被社会竞争“淘汰”出局的弱势群体无法参与社会再分配的实际所得,。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他们因找不到自己的代言人而处于“失语”态势。代表这一群体利益的声音愈来愈低弱。实事求是地从中国50多年政治制度,尤其是从国民经济的构成、积累、演变出发,给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老职工,以应有的、合理的生活保障待遇。在这一底线上健全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制度。以这种渐进的、递增的补偿,给日益窘迫的下岗职工以实际资助.使他们于绝对贫困中解脱出来!
在30多年的计划体制下,长期的低工资、高就业工资政策,使的政府、企业通过低工资制度“预先扣除”了职工创造的劳动财富中一部分“必要劳动价值”。这就使政府、企业与职工之间客观上存在一种“承诺”或“信用”关系。即政府、企业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有一种事实上的终身就业以及相应的医疗、住房、养老等承诺。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金部分积累制度。国企老职工的“个人帐户”上是没有多少“钱”的(也就是吴敬琏指出的“空帐户”)。而实际上,国企老职工从工作那天起就已经开始交纳了,这部分钱由企业作为税收上交国库。也就是说,国家将应得工资的一部分,储存起来,等到老了的时候再兑现。
国企下岗职工,以自己的辛勤劳动而成为国家经济积累主要贡献者的一部分。今天,他们不仅因下岗失业被排斥在“巨额存量资产”重新分配的名单之外,甚至连自己预先“存蓄”的那一部分都无法收回。
因此,在今天他们陷入贫困之中时,呼吁政府给这些50多岁的下岗失业老工人相应的生活保障待遇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
寒江雪13982
和
『好律师网』
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2007-02-11 17:11
本主题回复
0
贴,浏览
772
人次,分页:
首页
1
尾页
转到:
页
快速跳转论坛至...
╋产品服务区
│├在线客服
│├资料求助
╋法治论坛
│├法律咨询
│├司法考试
│├法律人生
│├网评天下
│├法律自考
│├法硕在线
╋高校法学会论坛
│├各大法学会互动
│├法学会会长交流平台
│├浙江大学法学会
│├锐法无边_浙江工商大学法学会
│├宁波大学法学会
│├财法精魂_浙江财经学院法学会
│├武汉大学珞珈法学会
│├吉林大学法学会
│├华东政法大学青年法学会
│├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
│├杭州师范学院法研会
│├浙江师范大学法律协会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律协会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会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会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会
│├重庆大学法学会
│├海南大学青年法学社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社
│├华南师大增城学院法学会
│├台州学院法学社
│├韶关学院青年法学会
│├宁波理工学院圆桌法学社
│├安徽商贸学院法学会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政法学社
│├广东商学院社联•风正法学社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社
│├温州医学院轩辕法学社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会
│├青海师范大学青年法学社
╋社区管理办公室
│├站点事务处理区
│├版主会议室
╋高校班级论坛
│├华政2006法律硕士研究生杭州班
→
快速回复:呼吁正视下岗失业老工人的困境
您尚未登录,不能回复!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网站登陆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125
s,
7
queries,
130
- Cache,
62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