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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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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济南女大学生“告父包二奶”,被法院以侮辱罪判处管制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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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济南2月6日讯济南女大学生王静自建“反包二奶”网站,揭露父亲王志华“包养”李翠莲一事有了最新进展。2月5日,定陶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送达当事人手中。法院认定王静构成侮辱罪,判处管制两年,王静要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删除其开办的“父亲不如西门庆”网站、“反包二奶”网页上所有侮辱李翠莲的文章。但该判决要在十天的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上诉才能生效。
2006年8月14日,李翠莲以王静犯侮辱罪、诽谤罪为由,向定陶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李翠莲的代理人指出,由于王静的恶意炒作,王志华“包养”李翠莲一度成为社会热点,搜索的相关网页达500多页。王静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故意捏造事实,侮辱、诽谤李翠莲,给其人格、名誉造成巨大伤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情节十分恶劣。

王静辩称,网民在她的网站上发表的言论代表网民的意见,不是她指使谁去写的。她反映李翠莲和王志华有不正当关系,虽没直接证据,但有间接证据。其父母离婚后,她仍说父亲是“包二奶”,实际上,她在网上发表的文章反映的是父母离婚前的问题。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自诉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静自办“反包二奶”网页,后通过注册开办了“父亲不如西门庆”网站,将自己向有关纪检部门举报的材料在网上公布。在其撰写的文章中,使用了若干侮辱李翠莲的语言。案结前,王静未将相关文章在网站上删除。法院认为,王静的行为,侵犯了李翠莲的名誉权,使李翠莲的名誉受到伤害,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侮辱罪。王静在网站上发表的文章中有诽谤李翠莲的内容,但主要是对李翠莲进行了侮辱,其诽谤李翠莲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因此,自诉人指控王静犯诽谤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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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2-09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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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枪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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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捉贼捉赃,捉奸捉双。

    但在现实生活里,捉奸捉双是有相当难度的。比如丈夫后半夜出差回家,喊妻子开门,妻子过了好一会儿,才来开门。进入房间后,丈夫看见坐着一个陌生男人,衣冠不整。那么,我们可以合理怀疑妻子是否红杏出墙。但还是缺乏可以提交法庭的证据。如果妻子死不承认,法庭也拿她无可奈何。
    如果这事情不是发生在“后半夜”,而是发生在白天,就更加“无可奈何”了。
    王静家里也发生了这样的“讲不清楚”的事情。到底王静父亲王志华有没有“包养”李翠莲,这个事情谁也讲不清楚。王静的证据仅仅够到“合理怀疑”,而乃父王志华没有证据可以让王静的“合理怀疑”消除。-----事出有因,查不实据。在生活的层面上讲,是王志华应该拿出自己“清白”的证据来,但在法庭上却是王静应该拿出“包养”的证据来。这个证据必须达到“捉奸在床”的程度。仅仅看到他们“手拉手”或者很“亲昵”,对法庭来说都是不够的。
    法庭对王静的有罪判决是依据不足的。为什么呢?因为就影响李翠莲的名誉来说,建网站可以对她的声誉带来不良影响,上访同样可以给她的声誉带来不良影响,为什么上访无罪,建网站就有罪呢?
    上访是公民的权利,建网站也是公民的权利啊。王静没有使用什么非法的手段啊。
    如果王志华确实“包养”过李翠莲,那么把她称为“二奶”有什么不对呢?把盗窃者叫做小偷难道是对盗窃者的侮辱吗?把卖淫者叫做“**子”难道是对卖淫者的侮辱吗?盗窃者有不被叫做“小偷”的隐私权?!
    难道我们把邱兴华叫做“杀人恶魔”,也犯了侮辱罪,该判2年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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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2-09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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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枪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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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楼主不要介意,再来一篇

    道德辩护:法庭之上与恶意之下的王静何罪之有?

一、辩护前提
    个人认为,道德法庭应有以下权限:一是具有伦理解释权;二是具有是非甄别权;三是具有法律评判权;四是具有原罪追溯权。道德辩护以上述权限为依托.
二、辩护事由
(略;请参阅相关媒体信息)
三、辩护立场
    法庭上展示父告女,无足轻重;组织上展示女告父,事关党性;网络上展示伦理观、是非观等等,其意义非法庭审理所能比拟。道德拷问远甚于法律追究!
四、辩护词
1、谁撕裂了亲情?
    不谈“包二奶”是否事实,不谈“包二奶”是否触犯法律,不谈长期“包二奶”算不算事实婚姻、有没有重婚罪,不谈要不要纯洁党性,但杨锡莉之夫、王静之父王志华之“抛家弃女”却是不争的事实.
    维护家庭伦理是一个基本的道德诉求,身为党员干部、政府官员的王志华,本该负有照顾母女、呵护亲情的家庭重任,却一手酿成“妻离子叛”、“家道破落”的社会恶果,就算法律之罪能免,道德鞭笞必然难逃!
2、谁颠倒了是非?
    道德的内核就是基本是非观。王静家庭的破裂过程是漫长的,从她还是个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到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大一学生,家庭早在风雨飘摇之中;从王志华拆散正常家庭,到兀自喊冤并要女儿道歉,他终于反客为主、赢得主动;从王静两度进京上访,到王志华以父告女诉诸法庭,父亲因此反败为胜、获取保护,女儿哪是父亲对手!
   但在道德层面上,是谁颠倒了基本的是非观?无论是不是王志华,无论是不是王志华牵动的社会资源,无论是不是法律及其代言人,但颠倒是非的肯定不是王静!
3、谁犯下了原罪?
    法庭有了初审,王静为此获罪。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也应当力求以道德为基础,以是非为标准,以母女为弱者,那么审判怎样依据了 “充分事实”?如何定义家庭或社会弱者?究竟该由谁来举证?!
    即便王静存在过错,这个过错难道不该加以深究?这种深究,一方面要考虑家庭是如何嬗变的,即王静源于未成年期的过错,必须追溯到家庭乃至社会的教育和监护责任。另一方面要考察道德法律的本末问题是怎样颠覆的,一句话,法庭裁判应当从道德层面加以纠偏!
    归根到底,无论法律审判如何进行,王静始终是恶意下最为无辜的受害者,这就是道德辩护的全部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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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2-09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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