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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hui1986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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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zi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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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
主题:婚姻法律问题
第
1
楼
一、离婚的标准 
《婚姻法》第 32 条第二、三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1 .《婚姻法》第 36 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或教育的权利或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的原则,哺乳期后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三、离婚后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权 
《婚姻法》第 38 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六、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 
《婚姻法》第 37 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或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七、个人财产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3.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共同财产的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 18 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九、离婚后的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十、无效婚姻与可撤销的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 重婚的;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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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zi0801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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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03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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