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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hui1986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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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民工维权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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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维权有法规

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劳动者工资权益保护有很多,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2、《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3、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61号《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其中合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370元。
  农民工在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的同时,也应提高维权意识。
  首先,要明确不管用工单位承诺如何支付工资,都要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将工资支付办法写在里面。用工单位若未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工钱,就要及时向用工单位主张。若用工单位用欠条等方式代替发放工资的,应当保存欠条等书面材料,作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重要凭据。
  其次,要明白用工单位拖欠工资是违法的。农民工在遇到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时,可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在进入司法程序后,还可以申请司法援助。
最后,要明白农民工享有同等的法律保障。农民工和其他一切劳动者一样,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益。农民工在遇到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时,不仅可以理直气壮地要回劳动所得,还可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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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2-03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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