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社团首页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咨询在线律师
 7597134
 社团首页  → 高校法学会论坛 → 财法精魂_浙江财经学院法学会 → [案例讨论]强奸自己的妻子是否构成犯罪?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本版专题分类:  会务公告    会员互动    其他  
     回复此主题  [会员列表论坛版主 clandxq shower rss 2.0 支持 [本贴精萃] [精华]
clandxq
等级:论坛版主 法律学徒
头衔:浙江财经学院法学会员
贴子:21
积分:45
注册:2007-01-09
来自:浙江
主题:[案例讨论]强奸自己的妻子是否构成犯罪?
查看 clandxq 的详细信息 将 clandxq 加为我的好友 给 clandxq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1
    2004年12月12日,甲趁其妻上夜班之机,乔装打扮后外出作案。当甲来到一昏暗僻静之处,见前面有一妇女,便将其击倒后实施奸淫。奸毕又强抢该妇女的挎包一只,内有钱财若干,然后逃离现场。被害妇女连夜到公安机关报案。当被害妇女报案回到家中,发现自己的挎包已在家中桌上,知是自己丈夫所为,遂与丈夫发生争吵。甲知道所奸之人为自己妻子,所抢之物为自己家中财物,认为无事,第二天便偕同妻子,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主动讲清前晚所做之事。

    甲强奸了自己的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顺便一道讨论下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问题吧~~~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clandxq『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发贴时间 2007-02-03 01:18
clandxq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bing
等级:管理员 初级律师
贴子:369
积分:999
注册:2006-02-10
来自:浙江
主题:
查看 bing 的详细信息 将 bing 加为我的好友 给 bing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2
我认为构成强奸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bing『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发贴时间 2007-02-03 08:53
bing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晴天小猪
等级:注册用户 新手上路
头衔:浙江财经学院法学会成员
贴子:3
积分:15
注册:2007-02-03
来自:浙江
主题:
查看 晴天小猪 的详细信息 将 晴天小猪 加为我的好友 给 晴天小猪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3
构成强奸罪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晴天小猪『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发贴时间 2007-02-03 19:34
晴天小猪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Bevan冰
等级:注册用户 新手上路
头衔:浙江财经学院法学会员
贴子:8
积分:20
注册:2007-02-03
来自:浙江
主题:
查看 Bevan冰 的详细信息 将 Bevan冰 加为我的好友 给 Bevan冰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4
绝对构成强奸罪,而且可以不作婚内强奸看待,因为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并不知道受害者是自己的妻子。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Bevan冰『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发贴时间 2007-02-03 20:10
Bevan冰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Dave
等级:注册用户 新手上路
贴子:4
积分:19
注册:2007-02-04
来自:浙江
主题:
查看 Dave 的详细信息 将 Dave 加为我的好友 给 Dave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5
属于强奸未遂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Dave『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发贴时间 2007-02-04 08:23
Dave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Bevan冰
等级:注册用户 新手上路
头衔:浙江财经学院法学会员
贴子:8
积分:20
注册:2007-02-03
来自:浙江
主题:
查看 Bevan冰 的详细信息 将 Bevan冰 加为我的好友 给 Bevan冰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6
明显已经强奸了,怎么还未遂呢?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Bevan冰『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发贴时间 2007-02-04 09:56
Bevan冰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shower
等级:注册用户 新手上路
头衔:浙江财经学院法学会员
贴子:9
积分:34
注册:2007-01-09
来自:浙江
主题:
查看 shower 的详细信息 将 shower 加为我的好友 给 shower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7
本回复被管理员设为好贴:
属于强奸未遂。这是根据甲欲侵犯的客体--妇女性权利的自主性和不可侵犯性定罪的,而这里指的妇女不包括其妻子。甲的行为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不影响其定罪,仍具有社会危害性。至于甲的妻子,只能怪自己嫁错人了

[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7年02月12日 15时59分06秒 编辑过]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shower『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发贴时间 2007-02-04 13:07
shower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mengli818
等级:注册用户 新手上路
贴子:2
积分:0
注册:2007-01-26
来自:浙江
主题:
查看 mengli818 的详细信息 将 mengli818 加为我的好友 给 mengli818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8
本回复被管理员设为好贴:
已经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已经完成强奸罪和抢劫罪的所有构成要件。
婚内强奸一般是指明知对方是配偶,但仍然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所以,性质有所不同。
本案中,也不存在对象不能犯的状态,应该强奸成立。“妇女不包括其妻子”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mengli818『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发贴时间 2007-02-04 13:17
mengli818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clandxq
等级:论坛版主 法律学徒
头衔:浙江财经学院法学会员
贴子:21
积分:45
注册:2007-01-09
来自:浙江
主题:
查看 clandxq 的详细信息 将 clandxq 加为我的好友 给 clandxq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9
本回复被管理员设为好贴:
我赞同未遂说,强奸罪的犯罪客体应该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或少女的身心健康权利,而婚姻关系本身应该能产生种对性自由权利的限制,即夫妻之间的性关系是正当且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与合法丈夫发生性关系是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合法性,因此对妻子的"强奸"行为是无法完成的,至于因其是不明知是自己妻子,又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其强奸行为仅因对象是其妻子而无法完成,属对象认识错误,只能作为强奸未遂.
至于婚内强奸我是不怎么认同,因为如果立法了,那么罪与非罪很难鉴定,毕竟这是夫妻间的私生活,除了当事人双方,第三方很难判断(或者说根本无法判断哪怕亲眼所见)是否存在强奸行为,比如要是一方认为是强奸,另一方认为只是在进行合法夫妻生活时寻求性刺激,你怎么定?现在人开放了,寻求刺激也愈发正常化了,而如今的夫妻关系又不如过去稳定了,而夫妻间翻脸倒是随时可能发生的事,又如何避免一方的讹诈?婚内强奸立法不切实际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clandxq『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发贴时间 2007-02-04 14:00
clandxq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john
等级:注册用户 初级律师
头衔:陕西理工学院法学会员
贴子:653
积分:2958
注册:2006-01-14
来自:浙江
主题:回复:[案例讨论]强奸自己的妻子是否构成犯罪?
查看 john 的详细信息 将 john 加为我的好友 给 john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10
婚内强奸立法是有必要的,民事上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应该让位于刑事上的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john『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法治来自生活,法治影响生活;
发贴时间 2007-02-06 09:10
john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kida
等级:注册用户 初级律师
贴子:330
积分:581
注册:2006-10-30
来自:浙江
主题:
查看 kida 的详细信息 将 kida 加为我的好友 给 kida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11
给大家看个例子

    澳大利亚医生强奸熟睡妻子获刑10年

据新华社电 澳大利亚一名医生因与服用安眠药后无知觉的妻子发生性行为,日前被判入狱10年。

  据澳大利亚联合通讯社报道,这名医生在2002年和2003年对妻子进行了13次强奸,并有5次猥亵行为。事后,他还将犯罪照片存储在电脑中。25日,阿德莱德南澳大利亚地方法院法官玛丽·肖判处这名医生10年监禁,6年之内不得假释。出于法律原因,报道未透露医生的姓名。

  这名医生的妻子向法庭解释说,为克服慢性失眠,她服用了多种安眠药,包括药力很强的“思诺思”。醒来后她常常发现自己有淤伤,丈夫则总是以她睡觉时“翻来覆去”来敷衍搪塞。直到2003年底,她发现了丈夫电脑上的一张照片,才报警将丈夫的恶行曝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kida『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发贴时间 2007-02-09 08:30
kida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U
clandxq
等级:论坛版主 法律学徒
头衔:浙江财经学院法学会员
贴子:21
积分:45
注册:2007-01-09
来自:浙江
主题:
查看 clandxq 的详细信息 将 clandxq 加为我的好友 给 clandxq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12
澳洲人脑子好奇怪,文化差异吧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clandxq『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发贴时间 2007-02-09 19:08
clandxq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yehq
等级:管理员 高级律师
头衔:华政2006杭州班
贴子:18404
积分:49108
注册:2003-04-17
来自:浙江
主题:
查看 yehq 的详细信息 将 yehq 加为我的好友 给 yehq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13
外国人在这方面好像有解不开结,这么变态!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yehq『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收集最齐全、最实用的法律知识
做最好的法律网站,为更多的人提供法律服务
发贴时间 2007-02-10 01:35
yehq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7.0
john
等级:注册用户 初级律师
头衔:陕西理工学院法学会员
贴子:653
积分:2958
注册:2006-01-14
来自:浙江
主题:回复:[案例讨论]强奸自己的妻子是否构成犯罪?
查看 john 的详细信息 将 john 加为我的好友 给 john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14
人种不一样,想法也不同啊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john『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法治来自生活,法治影响生活;
发贴时间 2007-02-10 10:25
john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lkhls
等级:注册用户 法律学徒
贴子:24
积分:40
注册:2007-03-09
来自:广西
主题:
查看 lkhls 的详细信息 将 lkhls 加为我的好友 给 lkhls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15
当然是犯罪行为了!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lkhls『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发贴时间 2007-03-09 16:15
lkhls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本主题回复18贴,浏览1971人次,分页: 首页 1 2 下页 尾页
转到:  
 → 快速回复:[案例讨论]强奸自己的妻子是否构成犯罪?

您尚未登录,不能回复!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法学会通知
 • 青海师范大学青年法学社开通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未来律师协会开通
 •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会开通
 •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学会开通
 • 海南大学青年法学社和法律援助社开通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社开通
用户登陆
用户名   注 册
密 码
忘记密码? 
更多... 法学院老师推荐
浙江财经学院
茅铭晨 教授
章惠萍 副教授
韩灵丽 教授/院长
陈林林 副教授
蒋铁初 副教授
杨琴 副教授
李占荣 副教授
王鸿貌 教授
苟军年 教授/副院长
杨大春 副教授
康莉莹 教授
吴伟达 教授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1.672 s, 9 queries, 126  - Cache, 55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