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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辰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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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帖]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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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引语
早期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在平等的问题上存在的分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后来自由主义内部关于平等问题的论争。罗尔斯著名的《正义论》更使得这种论争带有强烈的哲学色彩。罗尔斯认为,一个健康的自由主义社会必须考虑正义问题,正义的核心是平等。因此,罗尔斯的思想体系是属于自由主义的左派,也就是自由平等主义。

内容简介
自由主义中的保守派只能接受形式上的平等,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自由平等主义者则表现出对于实质平等的强烈关怀。罗尔斯在《正义论》当中提出了关于正义的两条原则:第一条是所谓平等的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应该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原则包括差别原则与机会平等原则。前者要求在进行分配的时候,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境遇最差的人们的最大利益,就是说,利益分配应该像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斜;后者要求将机会平等的原则应用于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使具有同等能力、技术与动机的人们享有平等的获得职位的机会。煌煌50万言的文字,便是围绕这两个原则展开的。

作者简介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就学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哲学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康奈尔大学(1953-1962)、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任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自五十年代起便潜心于社会正义问题的研究。先后发表了《作为公平的正义》(1958)、《宪法自由和正义观念》(1963)、《正义感》(1963)、《非暴力反抗》(1966)、《分配的正义》(1967-1968)等论文。《正义论》便是他集这些论文之精粹并经过重新思考而形成的一部完整而一贯的理论著作。

时代背景
    《正义论》一书可以说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正义论》出版之后,更准确地说,还在它出版之前,其中的思想就已通过罗尔斯所发表的文章,产生了广泛的反响,引起了热烈的讨论。《正义论》的成书既是一种体系化的努力,又试图对各种已提出的反对意见进行辩驳或修正自身,这就自然使它在理论逻辑上更臻完善。所以,此书一出,很快就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甚至被认为将列入经典之林。一般大学的哲学、政治、法律等有关学科都把它列为最重要的必读书之一,作为“标准的精神食粮”,许多大学还开设了专门讲解这本书的课程。报刊上发表了许多评论文章,出版了一些专门的评论文集和辅助性读物,并召开了讨论这本书的各种规模的学术讨论会。对于一位在世的且并非老资格的哲学家来说,这种盛誉和影响确实还是不多见的。而且,这种影响还波及到美国以外的其它一些西方国家,在那儿也激起了热烈的反响。

黄金片断
良心拒绝的证明

    一个人在某一特殊战争中是否应当完全地加入武装部队?答案可能不仅依赖于战争的行为而且依赖于战争的目的。为了形成一种明确的情境,让我们设想兵役制已经实施,个人不得不考虑是否服从那种进入军队服役的法律义务。现在我将假设,由于征兵严重地干涉了平等公民的基本自由,因此,除了国家安全的需要之外,任何其它的需要都缺乏说服力,都不能证明征兵为正当。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或在一个接近正义的社会中),那种维持正义制度的目的决定了这些需要。只有当征兵是为了保卫自由(不仅包括该社会的公民自由,而且包括其它社会的人的自由)本身时,征兵才可以被允许。因此,如果一个由征兵产生的军队很少可能成为一种不合理的对外冒险的工具的话,那么即使征兵侵犯了公民的平等自由,它也可以仅仅从这一根据得到证明。但无论如何,自由的优先性(假设已达到序列次序)要求:只有当自由的安全使征兵成为必需时,征兵制才可以被使用。从立法的立场来看(就这个问题而言,它是一个合适的阶段),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为征兵机构辩护。公民会把这种安排作为一种分担国家防务的公平方法而同意它。诚然,任何特殊个人必然面临的危险部分地是偶然的历史事件的结果。不过,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这些邪恶来自外部,即来自外来的不正义的进攻。正义制度要完全排除这些苦难是不可能的。它们所能做的至多是努力确保:使承受这些外加的不幸的危险多少平等地由所有社会成员在他们的生活过程中来分担,确保在选择那些被要求承担义务的人们时没有任何可规避的阶级偏见。
   
   所以,我们设想一个民主社会中存在着征兵制。一个人可能在良心上拒绝服从参加一场特殊战争中的武装部队的义务,理由是有关冲突的目的是不正义的。战争所追求的目标也许是经济利益和国家权力。国家不能为了这些目的来干涉公民的基本自由。而且,为了这些目的而攻击其它社会的自由当然也是不正义的,并且是违背国际法的。因此,在此并不存在发动战争的一种正义理由,一个公民拒绝履行他的法律义务显然是正当的。国际法和他的社会的正义原则在这方面都支持他。有时,进一步的拒绝理由所考虑的不是战争的目的而是战争的行动。一个公民可能坚持认为:只要他发现有关战争的道德法规总是遭到侵犯,他就有权拒绝军事服役,其理由是他有权确保他履行自然义务。因为一旦他置身于武装部队中的话,当他发现自己受命去作与战争的道德规范相违背的行动时,他也许就不可能抗拒服从命令的要求。事实上,如果军事冲突的目的十分可疑,而且接到罪恶的、不正义的命令的可能性相当大,一个人就可以不仅有拒绝的权利,而且有拒绝的义务。确实,国家,特别是列强大国在从事战争时,它们的目的和行为在某些环境中可能是不正义的,以致于一个人不得不作出这样的结论:即在不远的将来,他必须完全地拒绝军事服役。按此种理解,一种有条件的和平主义就可以是一种完全合理的观点:它承认一种正义战争的可能性,然而不是在上述环境下承认。
   
   所以,我们不需要一种无条件的和平主义,而是需要在某些环境中有鉴别地、有良心地拒绝参与战争。国家并非不愿意承认和平主义,不愿意给它一种特殊的地位。在任何条件下都拒绝参与所有的战争是一种天真的必然具有褊狭色彩的观点。正如牧师的独身并没有对婚姻的神圣性构成挑战一样,这种观点也没有对国家权威构成挑战。国家甚至可以通过使和平主义者有权不执行它的某些命令来表现某种宽宏大量。但是,某些特殊冲突中的以各民族所共有的正义原则为基础的良心拒绝则是另一回事。因为这种拒绝是对政府的主张的一种毅然对抗,而且当这种拒绝普遍化时,不正义战争就不可能进行下去。假如国家权力经常有一些掠夺性的目标,并且人们有推迟政府发动战争的意向,那么一个抵制国家主张的普遍愿望尤其是不可缺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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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辰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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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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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下《正义论》的电子版,大家多多交流读后感啊,一起把握正义论的精髓
http://www.haolawyer.com/down/view_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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