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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sdfl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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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sdfl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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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浙江师范大学法学会员
贴子: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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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7-01-30
来自:浙江
主题:论死缓的废除
第
1
楼
2006年3月22日,由金华市资深律师、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张跃华主讲的《论死缓的废除》讲座在浙江师范大学法商大楼103教室举办。张律师语言幽默、风趣又富含哲理,深深地吸引了听众的注意力,张律师列举阐述了死缓制度的七个缺陷:一、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限是无法解释的。二、以死缓执行期间的故意犯罪作为执行死刑的条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三、违反了数罪并罚的原则……张律师认为,死缓制度存在的这些缺陷,难以避免,无法克服,属不科学、不合理的制度,应予废除。讲座用理性的眼光、行走的思想,客观地分析、研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热点事例,对推动法学教育的创新教学起了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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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30 19:07
叶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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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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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04-06-19
来自:浙江
主题:
第
2
楼
本回复被管理员设为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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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刑法是抄自日本,但又学得不像。主要是司法制度的理念缺陷造成的。
    我国传统法律向以刑法见长,正如学者所言:“我国古代历来重视刑事法,言法谓律,通常指刑事法而说,刑事法的发达,远胜于民事法。”但是,一直以来,中国古代刑事法的发达并没有出现现代意义上刑法学的研究,而是表现为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传统律学。(然而,法学近代化是一场波及、影响全球的法学变革和改制运动,中国自然不能不受其辐射波的影响。一般认为,二十世纪的中国刑法学是指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西学东进以来受西方刑法制度和刑法学说影响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近现代法学。 
    中国刑事法律体系以及刑法学转型的基本标志是沈家本在二十世纪初引进西方立宪法治思想和现代法律体系,主持进行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变法修律运动。1906年,沈家本开始着手起草新刑律,并聘请日本刑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为修刑律顾问。《大清新刑律》的起草筹备历时六年,七易其稿,于1911年终得以正式颁布。《大清新刑律》以现代刑活思想为观念基础,采用了西方国冢(主要是德国、日本)刑法的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是中国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典。这部新刑律打破了封建律例刑民不分的格局,首次按照各国通例将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大清新刑律》的制定与颁布极大地冲击和破坏了中国的封建法律和旧的风俗礼教,使中国刑法迅速与近现代各国刑法典接轨,从而顺利实现了刑法体系的转型。它标志着近现代刑法体系、刑法观念在中国的落地生根,是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发端。这也为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的刑事立法奠定了基础。
[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7年01月30日 20时17分42秒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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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30 20:13
zjnu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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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头衔:浙江师范大学法学会员
贴子:1
积分:11
注册:2007-03-16
来自:浙江
主题:
第
3
楼
我国的死刑原则是慎杀、少杀,死缓制度正是为贯彻这一原则而设立的,不应该被废除。被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因为这个罪犯的社会危害性还不足以使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换句话说也就是其还有挽救的机会,同时也为了避免滥杀,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存在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惩罚犯罪,刑罚的功能之一就是威慑作用,对于一个不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而被判处死即,将会导致刑罚过于严厉,与现在所提倡的和谐社会很不相符。在中国的法制史上也有秋审制度,体现了统治者对死刑的慎重态度,古人尚且如此,那么对于我们这个更加文明的社会就更应该慎用死刑,死缓制度给罪犯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不是一棍子打死,所以我认为死缓不应该被废除,至少现在不能废除。不过在死缓的适用过程中存在着的问题应该进行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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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6 13:06
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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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律师
头衔:陕西理工学院法学会员
贴子:653
积分:2958
注册:2006-01-14
来自:浙江
主题:回复:论死缓的废除
第
4
楼
学习别人的制度,最怕不伦不类,成个四不像,死缓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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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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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来自生活,法治影响生活;
2007-03-19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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