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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ai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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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帖]法律思维与哲学思维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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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与哲学思维比较 

                        一、  东西方文化的不同

听《小夜曲》我感受到了夜的狂热和躁动,而不是《摇篮曲》传达出来的夜的静谧和安详。这是东西方音乐感性地反映出的不同的文化氛围。铃木大拙在《禅与心理分析》中用两首诗来区分东西方文化的不同特色,我感觉很恰当。摘录如下:

 

东方:日本俳句诗人芭蕉    当我细细观照时/只见那荠花开放在/篱墙脚边

        西方:  英国诗人丁尼生(Tennyson)长在颓垣破墙上的小花,我把你从    隙缝里扒下,把你连根带花至于我的掌中,小小的花啊,如果我能知道/你是什么,连根带花,一切一切,我就能知道上帝和人到底是什么。

 

从以上的诗歌可以看出,芭蕉看荠花,荠花亦在看芭蕉,这是典型的东方那种混沌、主客不分的感性思维。西方则是主客二分,分析性的、知性思维和理性思维。东西方的思维差距如此之大,从诗歌、音乐上都可以稍见其端倪。

我今天要做的论文,是要比较法律思维和哲学思维的异同。我想把它放在东西方文化的差异中来比较,这是一种尝试,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法律思维是从西方传来的,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主要是从西方“引渡”来的,是典型的西方思维,当然不可避免地中国化了,但从中国目前很多人仍然有种“法外施恩”“法外有情”的想法看,中国人还是很不适应这西方的玩意儿。虽然西方的法律体系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但是这并不影响它们在共同的西方文化——以希腊理性文化和希伯来宗教文化为源头——的背景下的很多的共同点。但法律到了东方就完全是外来的,嫁接在东方的文化土壤上难免有不适应。尤西林先生曾指出,做东西方文化比较不要忘记同质文化的古今比较。这是很有意义的启示,但是由于篇幅的限制,我不能做过多的分析,只能笼统地说东方和西方有什么明显的差别,而不能再顾及细致的古今比较分析。

各个文化,各个学科都有其思维的特殊方式,这是不同地域,不同学科的人在长期的生活和研究中形成的“潜规则”和习惯。某些习惯在异域文化和非专业人士看来甚至是可笑的。当我们点头表示同意的时候,就有民族点头表示不同意。

二、东西方文化的不同视野下的哲学思维与法律思维比较

哲学的关注点是终极存在、终极真理、终极关怀。比如死亡、幸福、宗教、伦理等等,几乎所有人类的重大事情都可以包括在内。可以说是最切近人生活的一门学问,但是由于它的形而上的特点又让一般人望而却步。具体地说,哲学思维的特点如下:前提性、反思性、超越性、批判性。哲学的探究不因民族的不同而不同,它探讨的人生问题存在问题是每个民族都会遇到的,只是侧重点不同,思维习惯不同罢了。比如中国比较重视伦理问题,而西方比较重视存在问题。但是在探讨的过程中前面提到的几个特色确实是共同的。

前提性:什么是化学、物理学、数学?这些是不用多问的。甚至于法学、社会学也可以有一个相对确定的定义范围以后,就开始踏踏实实地搞研究了,而不再去问“法学是什么”之类的问题了。哲学恰恰是在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上没完没了,每一个哲学家都会对此做出自己的解释。这种前提性还表现在,对自明性的分析,“熟知非真知”就是对他的最好概括。每个人都这样做的时候并不一定是对的,别人没有注意不等于就没有问题。牛顿从苹果落地得出“万有引力定律”,这就是一种哲学的思维。当然,举例子总是不恰当的,它只是一种隔山打牛的作用,你要超越例子领会精神实质而不要拘泥于事例,“得意忘言,得意忘形”,得其神似而不求其形似。

反思性和批判性:对别人的观点的反思和批判性地吸收,不盲从,自己思考,不全否定也不全肯定。批判性地不是说总是给人挑刺,而是对事不对人,以真理为依归。

超越性:不因为时空的变化而有所变化,比如物质性,不管在发现原子,夸克,等更小的层次,仍然不影响其物质性。再比如,柏拉图的理念,不会因为科学的发展而没有意义,桌子的理念(idea, 相)就是比桌子更实在,这不是一个唯物唯心的问题。经验论和唯理论的争论不是一个层面上的问题,按照经验当然是人的知识认识是从外界获得的,凡是大脑正常的人无不认同这一点,各不用说聪明的哲学家。而唯理论的为责难在于:大脑怎么样从外界认识中获得知识。这不是心理学问题,你只告诉我,发生了怎样的心理反应,电子怎样运动,大脑皮层怎样受刺激就可以解救的。

西方国家科学那么发达,为何宗教还那么盛行,原应就在于此,科学总是有限的,你知道的越多,疑惑越多,人类的认识范围大约等于个圆,圆越大,其外界不知道的事情就越多,这就是为什么越有知识的人越谦虚地道理,往往是只懂三两脚功夫的人到处找人比赛,只懂的皮毛的人以为自己了不起。我们解决了原来的一些问题的同时发现了更多的疑惑,这就是宗教的原因,也是哲学永远存在的原因,因为认识不会有尽头,终极存在终极真理永远只能靠近而不能得到。当我们假设世界是宇宙大爆炸形成的时候,宗教会问,大爆炸以前是什么,是谁让大爆炸发生的,难道不是上帝吗?我不信鬼神。但我要提醒人们,认识是不会有尽头的,凡是宣告自己拥有终极真理的,不是野心家就是骗子。

正因为哲学的超越性,所以古代提出来的问题现在还可以问,以后还可以问,而且每问一次都会有所收获。这个国家的问题,那个国家可以问,也有借鉴意义。

其实,以上提到的前提性、反思性、超越性、批判性等特性不是分开,那么就可以加上一条了,综合性。只有综合以上的各个观点,那就差不多可以做哲学了。

现在我来谈谈法律的思维特色。有人还对法律思维和法学思维做过具体的区分,兹不赘述,我只用笼统的法律思维(法学)思维的概念。

1.尚法原则:一切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允许的”。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有强制性,故此项规定极其有意义。西方从1819年贡斯当(Constant)提出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以来,到以赛亚·伯林(Berlin)提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区分,总之是极其强调现代人的自由、消极自由——我不做什么的自由,不受影响的自由。

我国现在是公民的积极自由(选举集会游行示威监督言论出版等等自由的权利)得不到很好的落实,消极自由(如果我不愿意做什么,而且我也没有违法,那么我就可以自由地做自己的事情。比如住所不被侵入,我可以在家里看“黄片”,个人隐私不被公布等)已得不到落实。

2.“公正——人道——功利”三者有顺序又相对独立的原则。法律是为了保证社会的正义和公正,但要符合人道,也要促进社会的效率。但三者的顺序是公正第一,人道第二,功利第三。

3。程序合法性原则。

4.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严格按照“三段论”的推理原则。

或者有人会说这才是真正的法律思维的特色。但是,前面的几项不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在法律的范围类可能前面的提法都是潜规则,但在和别的学科比较的时候却不得不提起来。就比如你在中国做事情很多事情都是大家约定俗成的,但是到了外国你就得适应另外一套。

从宪法,立法精神等等到民法刑法和程序法,再到具体的部门法律。依次类推,不得和上一级背反。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则是从最简单的法条找起,但该法条的解释则要放到整个法律体系中去。更具体的对法律条文的限缩解释、扩张解释、类推造法等等,同要要遵从上述原则。

三     比较

以上只是极其简单地罗列了两种思维的特色。具体的比较由于篇幅限制,我在下面做个简单的概说。

哲学作为道德教化,比较关心“应然”的问题,比较理想主义。而法律则是面对生活中的具体问题,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比较现实主义。

哲学探讨的是终极问题,虽然目的是为了关照人的生活,但是总不免远离生活。而法律则是贯穿到生活的各方面。

法律和哲学也可也结合,比如法哲学。因为共同地是为了人类生活的人学,研究方法有可以相互借鉴的地方。比如法学喜欢用案例教学,而维特根斯坦为哲学也开辟了这条道路,禅宗的教诲人的方式总是用许多莫名其妙的话头暗示,各个学科是可以相同。有心人总会从最切近的生活实践中发现学问,“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矣”。

法律思从西方舶来的,西方思维和东方思维有区别,所以在普法过程中,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过程,对法律要做具体的分析,注意保持法的基本精神不变的同时,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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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7-01-21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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