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社团首页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咨询在线律师
 380957149
 社团首页  → 高校法学会论坛 →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律协会 → 现行司法是否该为邱兴华做精神鉴定?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回复此主题  [会员列表论坛版主 俞琪涛 rss 2.0 支持 [本贴精萃] [精华]
俞琪涛
等级:论坛版主 法律学徒
头衔:杭州电子科大法学会员
贴子:22
积分:59
注册:2007-01-05
来自:浙江
主题:现行司法是否该为邱兴华做精神鉴定?
查看 俞琪涛 的详细信息 将 俞琪涛 加为我的好友 给 俞琪涛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1
  “邱兴华案”余音未了,其妻何冉凤不服陕西高院的判决,坚信丈夫邱兴华是因精神病杀人,已正式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昨天,专门赶至北京的何冉凤告诉晨报记者,她已经委托律师陈志华代理申诉,希望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并为已经执行死刑的邱兴华做缺席司法精神病鉴定。

  去年12月28日,陕西高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对邱兴华的死刑判决,立即执行死刑。但围绕他的争议并没有因此而停止,其焦点正是二审法院没有采纳律师和家属要求为其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请求。

  虽然陕西高院在终审裁定中对不做司法精神病鉴定解释说,邱兴华故意杀人目的明确,其对杀人、抢劫的动机、原因、手段及现场情况均作了前后一致的供述,回答问题切题,思维清晰,无反常的精神表现。

  但邱妻何冉凤始终不这么认为,因为邱兴华的家族中多人有精神问题,同时邱杀人前行为极其反常。

  何冉凤在别人资助下赶至北京,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申诉材料。

  作为何冉凤申诉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志华告诉晨报记者,为邱兴华做的申诉材料正在积极准备之中,两周内将正式递交最高人民法院。

  “向最高法院提出的申诉是建立在对陕西省高院所作判决不服的基础上。”陈志华明确表示,虽然难度非常大,但肯定要进行到底。

  据记者了解,申诉材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以及1987年司法部、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相关要求,对陕西高院二审不为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提出质疑。

  与此同时,申诉材料还包括何冉凤提供的邱有精神疾病的材料和陈志华特意到陕西搜集的证据。据悉,申请为刑事案件做缺席司法精神病鉴定,邱兴华案在国内属第一例。

  为邱兴华做缺席司法精神鉴定得到了著名精神病专家刘协和、刘锡伟等人的支持。

  刘协和说:“邱兴华在作案过程中留下精神病患者的痕迹,精神病学专家仍可以根据这些痕迹进行鉴定,也就是缺席鉴定。”刘协和说,国内很多民事案在这方面都有过成功的案例,不存在程序和技术障碍。

  第一个主张为邱兴华做缺席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刘锡伟表示,这种鉴定方法不仅运用在民事案件中,刑事案件中也能运用,现有大量物证如邱兴华的书信、在看守所里的手稿、大量的卷宗以及两次审判时和宣判时的电视录像,都可以用来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材料。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俞琪涛『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新手上路,希望大家多多指点!谢谢
发贴时间 2007-01-13 15:57
俞琪涛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俞琪涛
等级:论坛版主 法律学徒
头衔:杭州电子科大法学会员
贴子:22
积分:59
注册:2007-01-05
来自:浙江
主题:
查看 俞琪涛 的详细信息 将 俞琪涛 加为我的好友 给 俞琪涛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2
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实施也有十几天了   但为什么邱兴华却没有活过元旦呢?
我想或许下次司法改革会把这个情况给改观了。。。。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俞琪涛『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新手上路,希望大家多多指点!谢谢
发贴时间 2007-01-13 16:04
俞琪涛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魔镜的妹妹
等级:注册用户 新手上路
贴子:3
积分:13
注册:2007-01-19
来自:北京
主题:
查看 魔镜的妹妹 的详细信息 将 魔镜的妹妹 加为我的好友 给 魔镜的妹妹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3
其实我不太懂!但是我坚信这个社会是黑暗的...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魔镜的妹妹『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发贴时间 2007-01-19 11:03
魔镜的妹妹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方枪枪
等级:注册用户 法律学徒
贴子:25
积分:51
注册:2007-01-18
来自:江苏
主题:
查看 方枪枪 的详细信息 将 方枪枪 加为我的好友 给 方枪枪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4
给楼主上带劲的

近期,一部全面反映、深刻揭示在法治进程中由于浮燥心理及个性张扬而引发人性扭曲并因此而演绎出心灵碰撞、正邪较量的巨片《满城尽是精神病》正隆重推出、闪亮登场。故事以一个杀人狂魔的罪恶行径为主线,采用超现实主义幻想表现手法,将万恶不赦的罪行以“人权”和“法治”的名义洗刷得清白无辜这一矛盾冲突表达得淋漓尽致,对良知与道义存在的价值进行了彻底批判,对法治的功效和现行司法体制进行了另类诠释,堪称集暴力片、恐怖片、变态片之大成,实为不可多得的撼世之作。为此,本葫芦独家采访了一些幕后“花絮”和观众心声:

×专家(编剧兼导演):之所以选择一个人神共愤的恶魔为主角,以对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超常规“反思”为题裁来创作剧本,主要是为了影片真实性和观众“看点”,以减少制作发行的宣传炒作成本,让影片迅速火爆。同时,就男主角的命运来说,与所有恶性暴力犯罪分子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联,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全方位的思考:是不是他们都患上了精神病?这可是一个很UFO的重大课题。而宪法和法律又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拥有对专家科学论断是否采信的决定权。影片启示我们:必须修正法律,以保障每位刑事被告充分享有精神病鉴定权利和现代文明的成果。类似的案例在国外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我们希望能与国际接轨,让影片冲出亚洲走向世界。

×律师(策划兼后期制作):我看到这个剧本后,深感肩上责任重大、意义非凡。有幸参与此剧制作对我今后的执业生涯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为此,我苦心钻研,为剧中的法官罗织了一些新奇的罪名,好让法院无地自容。如果能因此而一炮走红、名振江湖那也很不错,必将激励我向更高的目标奋勇前进。

×女主角:俺以前从没演过电影,首次就能担纲这么重要的角色很是激动。还好,导演和策划都很有耐心,给予了无微不至的精心指导。没看过《秋菊打官司》吗?秋菊应该怎么打,都是戏里提前就安排好的。俺比她更胜一筹,要打得更为壮观、打得更加响亮。

×粉丝:这部电影太贴近生活了,如此之高的技术含量和启迪作用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尤其片中新颖的观点、独到的见解都说到我们的心坎上,与我多年对法治理念的不懈追求不谋而合:对罪大恶极的罪犯必须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爱护恶魔就是爱护我们自己。

×监狱观众:看了这部电影,深受教育,倍受启发。我们当初怎么就不知道犯罪后主动留下证据、手段再凶狠些、只要有人提出建议,法院就必须作精神病鉴定呀!都是不懂法律惹得祸!原来当年为我们辩护的律师全都是些“半瓶醋”!悔不当初呀!不过嘛,往者不谏、来都可追,以后就可以肆无忌惮胡作非为了,大不了到精神病医院去安度晚年。还可以为“小弟们”传经送宝,免去牢狱之灾。

×群众:唉!真是的,没想到爷爷从小就告诉我的杀人偿命、血债血还都不时兴了,这可让咱老百姓怎么活呀!世道变了,变成一个疯子的世界。。。。。。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方枪枪『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发贴时间 2007-01-22 13:48
方枪枪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bing
等级:管理员 初级律师
贴子:367
积分:1007
注册:2006-02-10
来自:浙江
主题:
查看 bing 的详细信息 将 bing 加为我的好友 给 bing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5
魔镜的妹妹,作为法学院的学生,你不太懂,是客观的,但是坚信这个社会是黑暗的是完全不对的,因为这个社会是客观的:有阳关、有黑暗、有阳关下栩栩如生的万物,作为学法者,就是要学好法律,以未来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准备,若社会都是阳关的,还需学法干吗?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bing『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发贴时间 2007-02-03 10:04
bing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mengli818
等级:注册用户 新手上路
贴子:2
积分:0
注册:2007-01-26
来自:浙江
主题:
查看 mengli818 的详细信息 将 mengli818 加为我的好友 给 mengli818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6
相信自己,社会很公平,之所以有黑暗,那是因为为了迎接更多的阳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mengli818『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发贴时间 2007-02-04 13:20
mengli818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吾法吾天
等级:论坛版主 法律学徒
头衔: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会员
贴子:29
积分:130
注册:2007-02-05
来自:浙江
主题:
查看 吾法吾天 的详细信息 将 吾法吾天 加为我的好友 给 吾法吾天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7
本回复被管理员设为好贴:
呵呵,我也一直很关注这个案子,邱兴华一案其实真的很无奈~~~中国需要学术派的呐喊,也需要解决实际问题.
从大的公平正义的角度看,绝对是应当对邱进行鉴定的,因为我们有充足的理由怀疑邱有精神病!除了科学的鉴定结果,法官不能认定邱没有精神病!此为程序公正!站在这个角度我支持学者们的呐喊!
从中国现实来看,第一,血亲复仇的思想在百姓脑中仍根深缔固,可谓不杀不足平民愤.
              第二,如果邱真的被鉴定为精神病人无罪释放了,那他以后的生活谁来管?谁来保证他不再杀人??中国是目前是没有精神病人保障体系的,很多精神病人犯罪后被无罪释放又再犯罪的大有人在!引起的社会效应恐怕是当局难以承受的.
           在风口浪尖的陕西省高院为了不出现万一,在死刑复核权收回前夕迅速对邱执行了死刑.这告诉我们中国的法治进程处于什么样的历史时期~~~~
           
            社会的公正与黑暗是相对的,既然与法结缘,就请勇敢投身到的中国法治化滚滚洪流中吧!~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吾法吾天『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发贴时间 2007-02-06 13:14
吾法吾天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俞琪涛
等级:论坛版主 法律学徒
头衔:杭州电子科大法学会员
贴子:22
积分:59
注册:2007-01-05
来自:浙江
主题:
查看 俞琪涛 的详细信息 将 俞琪涛 加为我的好友 给 俞琪涛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8
LS的朋友说的还是有道理的   现在我自己还想把邱的案子当作毕业论文来写呢
希望能写出点东西来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俞琪涛『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新手上路,希望大家多多指点!谢谢
发贴时间 2007-02-06 20:33
俞琪涛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john
等级:注册用户 初级律师
头衔:陕西理工学院法学会员
贴子:653
积分:2958
注册:2006-01-14
来自:浙江
主题:回复:现行司法是否该为邱兴华做精神鉴定?
查看 john 的详细信息 将 john 加为我的好友 给 john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9
是的,这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可以好好写写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john『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法治来自生活,法治影响生活;
发贴时间 2007-02-07 15:35
john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本主题回复8贴,浏览1045人次,分页: 首页 1 尾页
转到:  
 → 快速回复:现行司法是否该为邱兴华做精神鉴定?

您尚未登录,不能回复!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法学会通知
 • 青海师范大学青年法学社开通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未来律师协会开通
 •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会开通
 •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学会开通
 • 海南大学青年法学社和法律援助社开通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社开通
用户登陆
用户名   注 册
密 码
忘记密码? 
更多... 法学院老师推荐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1.078 s, 9 queries, 116  - Cache, 319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