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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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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新疆
主题:[讨论]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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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A工程公司由于管理混乱,副经理甲偷盖公司印章,以公司名义对外签了一个装修合同;因履行上述装修合同的需要,甲就以个人名义和乙签了一个租赁合同,租赁乙的设备使用。

现甲不支付租赁费,对乙说工程是公司的,乙应向公司要欠款。乙将二者作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本案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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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拿来之主义,求真之信念。
发贴时间 2007-01-12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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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等级:注册用户 初级律师
头衔:陕西理工学院法学会员
贴子: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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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
主题:回复:[讨论]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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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论生活事实:装修合同是挂靠,租赁合同是甲个人行为。
为什么公司的章甲能随便自己乱盖呢?因为小城镇的公司经营管理非常混乱,比如这家建筑公司,其实公司里的人平常是无所谓职工、也无所谓上班与否的,也没给员工或副经理什么的发什么“工资”——公司如果自己(其实就是股东)联系到业务了,选定一些人去干,干的人就有钱(就是“工资”了);若是非股东的人自己想办法联系到业务了,就跟公司说一声盖个章,借用公司名义接下活,但人员、给雇员开工资、组织资金都要自己解决,公司是一概不管的,公司只按比例收点费用而已,盈亏都是那个联系活的人。这种情况在基层非常普遍。
本案就是第二种情形,所以说其本质上,装修工程其实是甲自己的,借用了公司的资质(本案稍特殊一点的是甲盖章时没有跟公司说明,估计是想逃避那点“管理费”)确更符合挂靠的特征。但既然工程本质上是甲个人的,租赁合同当然也是其个人的,跟公司实在是沾不上边。

但案件事实有时达不到生活事实的程度。象本案,甲本身就是公司的“副经理”(不是外人),也没和公司有挂靠协议(因为是“不合法的惯例”),是否偷盖公章也无法最终查明,也没有交管理费,也没有通过公司转帐——这都给认定为挂靠增加了难度。

所以,从案件事实来说:我认为装修合同是公司的(表见代理成立),租赁合同可视为甲个人的,也可视为公司委托甲(这时适用合同法让原告择一主张权利为佳)。
如果我是法官非要择一而判的话,我会判给甲个人。理由是他无法证明租赁合同是职务行为且有公司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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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来自生活,法治影响生活;
发贴时间 2007-03-28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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