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闻
|
法律周刊
|
法律百科
|
法规查询
|
法律论文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律图书
|
法律软件
|
司法考试
各省分站
|
法律咨询
|
法律网摘
|
法律图库
|
法律博客
|
法律娱乐
|
法律黄页
|
法界人物
|
中国律师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
首页
→
法律社区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咨询在线律师
450371045
法律社区
→
法治论坛
→
网评天下
→ [原创]拍卖"四荒"土地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本版专题分类:
法律事务
其他
bing
[
本贴精萃
] [
精华
]
tslcj
等级:
新手上路
贴子:1
积分:-1
注册:2006-10-23
来自:河北
主题:[原创]拍卖"四荒"土地
第
1
楼
事情经过:
      1999年9月,我们以政府拍卖
"
四荒
"
的形式,购买了**县政府“四荒”办公室拍卖的,**县**村的一片荒弃山地,期限30年,为开发改造这片“四荒地”,我们在这片“四荒地”上,建了一个5千多平方米的养殖场,在当地买土人工造田四千多平方米,植树一千多棵,并预订成年奶牛40头,养殖场已进入养殖阶段。该荒山的绿化也初见成效。共投资87多万。
      由于当地一个叫**村的党支部书记,名叫**,他借此经常来勒索我们,当我们没办法满足他没完没了的索要时发生了矛盾,他为了报复我们,利用其职权,将政府依法拍卖给我们的这片荒弃地,违法转卖给了当地一伙地痞,想利用他们赶走我们。这伙人在我们已建好的养殖场里乱挖乱采石渣,养殖场里被他们挖的到处都是大坑,谁管就打谁,他们毁坏养殖场的建筑,拔掉我们植的树,他们不但严重的侵害我们的合法权利,更破坏了整个山地的生态环境,石渣被拉走后,整个山体全部裸露,致使我们已无法再开发。
       2000年4月18日我们在万般无奈下,将他的违法侵权行为告上了**法院。
        可该法院却在该院长**操纵下,为了袒护被告,指使法官**、**故意毁灭我们向该法院递交的全部证据!拖延了一年多不判决,最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另作主张,毫无任何法律依据的判:政府依法拍卖给我们的这片荒地,是“国有矿产资源”,判被告侵犯的是国家的利益并没有侵害我们的利益!“驳回**的诉讼”。
       我们又上诉到**中级法院,可又在**的操纵下,**中级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在这以后,我们开始从地方到省到北京,去各个有关部门去申诉、控告。
       在这期间,在两级法院的怂恿下,导致6万立方米石渣被强行拉走,无奈我们只能看着被告任意破坏我们刚刚建好的养殖场!
       在这期间,我们和遵化县签定的修路合同也被法院以:该地上的废石渣是“国有矿产资源”无端被终止!
       在这期间,因为两级法院都把该“四荒地”毫无任何法律依据的判成:“国有矿产资源”,判我们经营违法!我们已建好的养殖场也只好停工,只好等待法院依法改判。
      直到2002年12月31日,法院一直不予受理我们的申诉,所建养殖场已无法正常经营,我们时至当时没有挣到一分钱!所借贷款不能按期偿还,再加上被告,在法院的怂恿下,经常来我们的养殖场捣乱,他们在养殖场里放火烧毁我们的财物,夜间多次持刀等凶器来我们的养殖场恐吓威胁我们!经常夜间向我们的养殖场里砸石头,多次砸坏养殖场的门窗,使我们夜间都不敢出来!养殖场已遭到严重的破坏,并一直不停的继续违法侵害,法院、公安一直无人管!该“四荒地”离最近的村庄也有5里多地,由于所建养殖场已无法正常经营,我们也早已遣散工人,该荒地上只剩下我们夫妻二人,我还得经常去河北省、北京去申诉、告状,夜间经常只剩下我妻子一个人留在山上!在实在难以维持的情况下,也只好同意把已增值且有着巨大开发潜力的,为它我们付出所有的积蓄和心血的,也是我们下半辈子依赖它养家糊口的这片荒地,赔钱27多万元,只好同意政府收回,丰润政府退还我们部分投资60万。
      在这以后,我们继续到各级各个有关部门申诉控告,时隔3年多后,2005年5月**中级法院在多方压力下,才勉强把该案发还**法院从审。**法院又在**中级法院现以升任民事主管院长**操纵下,又以该荒地已不属于我们为由,剥夺了我们依法诉讼的权利!判“驳回起诉”
        2005年12月14日,**中级法院在河北省高级法院的指令下,再一次指令**法院审理此案,可该法院还是在**的操纵下,百般刁难,就是故意不审!2006年10月19日**法院又是在多方压力下,才勉强敷衍判决了此案,结果是:又一次“驳回起诉!”已超期审判4个多月!
       2006年12月7日我们又上诉到**中级法院,又是在**的操纵下,2006年12月15日唐山中院“维持原判”!
        当初陈永理为了堵住我们的嘴不让我们上访告状,竟招募黑社会的人来法院堵截我们,恐吓威胁我们!
      后来见我们依然继续上告到**省高院住北京办事处,**又指使丰潤公安局强行把我们抓回来!并打伤我。
       依照法律程序,我们上告到**省高院住北京办事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都应依法保护前来上访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丰潤警方不能到异地执法!其行为违反了我国《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无视法律威严,违背法律程序,违法执法。丰潤警方来**省高院住北京办事处抓上访人,是在不当的地点、不当的时间和不当的方式实施的不当行为,是一种践踏宪法的行为,是对国家法律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公然挑衅。他们的行为既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也严重的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现在陈永礼为了堵住我们的嘴,不让我们再告!又平白无故的又把我强行送进**区看守所,拘留我15天,把我和在押犯人关在一起,想利用在押犯人收拾我们!堵上我们的嘴!并没收我的手机,不让我给家人打电话,在这15天里故意不通知我们的家属,也不让我们提出申请复议,故意指使看守所不允许申请复议加害于我!害的我们的一家人从法院到医院到派出所到处乱找,直到我被放出来家人才知道怎么回事!给我们一家造成极大的恐慌!手机至今不予归还!并恐吓威胁我如果再告就判我的刑劳教我!我被放出来后,**中级法院又以我们在我被关押其间,没有申请复议为由拒绝我们的申请复议!
       **拘留我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的规定,即:“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可事实上我并没有伪造、毁灭证据,也没有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恰恰相反,毁灭证据的却是**(已经证实),**区人民法院在初审时就将我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全部证据予以毁灭,他早已构成毁灭证据罪,同时也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见用公安、拘留吓唬我们,我们依然不服,现在又以**市委政策研究室和市委领导来压我们,说什么:“这是**市委政策研究室请来的法律专家和市委领导共同研究决定的,就是被告违法了,就是法院故意枉法判案了,也不许你们再告了!给你们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分也不赔你们,如果你们不服再告,市委领导说了,告一次抓你们一次!可以找个任何理由劳教你们,看你们还告不告!”
       如果**所述是事实,市委这位领导就是有背于党的政策和法律!利用党的权力干涉法院依法判案,造成法院执法不公,侵犯公民权利,其行为必受党纪国法的追究!
       我们真不明白:陈永礼怕自己违法判案的事情败露,为了堵住我们的嘴不让我们上访,竟利用权力如此的肆无忌惮,用尽伎俩,他是在代表谁行使权力??
       我们真不明白:这片荒地,是**政府依法拍卖给我们的,**政府也为此多次出示证明,证明该荒地是依法拍卖的,不是国有矿产资源,可两级法院为什么毫无任何法律依据下坚持判是“国有矿产资源”?!
      我们真不明白:被告违法侵权,给我们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两级法院凭什么法律“不予追究”,7年来4次驳回我们的起诉!!      
      我们不明白:是两级法院故意枉法裁判,从而才导致我们失去,本该属于我们的这片“四荒地”,这本该是两级法院的责任!现在,法院竟以此为由,继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包庇被告。继续驳回我们的起诉!这是适用的什么法律??
      我们和法院打了7年的官司!法院是:“无理有权,可以不讲法律!”我们是:“有理无权,讲法律无人听!”致使我们7年来“有冤无处诉!有理无处讲!”,至今法院“就是枉法判案,有办法你们想去!就这么判!你去北京告去!再告就抓你们、劳教你们、判你们的刑!”这是哪位市委领导指使法院这么办案??于党的政策、于法律、于情于理说的通吗?
       7年了!我们实在不明白,该“四荒地”是**县政府依法拍卖给我们的,我们是依法取得,依法经营,我们并无一点过错!被告故意恶意侵害,法院本应依法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可两级法院却在陈永礼的操纵下,利用权力故意违背事实法律故意枉法判案!为此,我们从**县到北京上百次告遍了各个有关部门,至今硬是没有一个有关部门替我们主张正义说句公道话!??中共中央不是一再强调要“依法治国”法院要“依法办案”吗?可法律何在??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
tslcj
和
『好律师网』
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2007-01-06 07:11
本主题回复
0
贴,浏览
527
人次,分页:
首页
1
尾页
转到:
页
快速跳转论坛至...
╋产品服务区
│├在线客服
│├资料求助
╋法治论坛
│├法律咨询
│├司法考试
│├法律人生
│├网评天下
│├法律自考
│├法硕在线
╋高校法学会论坛
│├各大法学会互动
│├法学会会长交流平台
│├浙江大学法学会
│├锐法无边_浙江工商大学法学会
│├宁波大学法学会
│├财法精魂_浙江财经学院法学会
│├武汉大学珞珈法学会
│├吉林大学法学会
│├华东政法大学青年法学会
│├中国政法大学准律师协会
│├杭州师范学院法研会
│├浙江师范大学法律协会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律协会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会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会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会
│├重庆大学法学会
│├海南大学青年法学社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社
│├华南师大增城学院法学会
│├台州学院法学社
│├韶关学院青年法学会
│├宁波理工学院圆桌法学社
│├安徽商贸学院法学会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政法学社
│├广东商学院社联•风正法学社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社
│├温州医学院轩辕法学社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会
│├青海师范大学青年法学社
╋社区管理办公室
│├站点事务处理区
│├版主会议室
╋高校班级论坛
│├华政2006法律硕士研究生杭州班
→
快速回复:[原创]拍卖"四荒"土地
您尚未登录,不能回复!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关于我们
-
与我在线
-
联系方式
-
意见反馈
-
友情联接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评价本站
声明
: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563
s,
7
queries,
130
- Cache,
304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