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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帖]有几句话最好不要说——致公检法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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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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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帖]有几句话最好不要说——致公检法的朋友们
第
1
楼
作者:刘大生
第一,“某某某拒绝聘请律师”。
法律规定,你们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被关押人的近亲属,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前人为什么要发明这样一种制度呢?这一制度的目的就是让家人尽快为被关押的人提供帮助,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请律师,并让律师和被捕人见面。如果不让亲属和律师提供帮助,通知近亲属的规定就毫无价值。
有人可能会说:“不是我们不让被关押的人与律师见面,而是他本人拒绝与律师见面。”笔者以为,这种可能性是有的,鄙人也相信你们公检法中的绝大多数工作人员不会欺骗近亲属,但是万一有个别人讲了假话怎么办呢?谁能保证你们公检法的工作人员百分百地一句假话不说?为了证明公检法的工作人员没有讲假话,就必须让被关押的人与近亲属以及律师见面,让他当面说清楚。这个道理,鄙人早在《为什么要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捕人家属?》(《南方周末》1998年 7月3日)一文就论证过。
有人可能会说:“有当事人的亲笔签名,不就能够证明办案人员没有讲假话了吗?何必让他与律师见面呢?”笔者以为,这种理由仍然不是充分的理由。律师是为被逮捕、被关押的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他为何要拒绝律师帮助呢?这很不正常嘛。除非他当面对近亲属和近亲属聘请的律师讲,不然,即使他真的说过,甚至真的把这句话写在纸上,那也是不可信的。为什么?因为在不能和亲属以及律师见面的情况下,被捕人的行为能力因失去自由而大打折扣,变得和未成年人差不多,成了不懂事的小孩,他的承诺与不懂事的、没有行为能力的小孩的签字承诺一样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些原理,笔者在《人身自由与行为能力》(《南方周末》 2004年2月5日)一文中早就论证过。
因此,越是“拒绝聘请律师”的被捕人越是应当让他与近亲属以及律师见面,以获得律师的帮助,以证明你们办案人员没有讲假话。否则,对被捕人肯定是不公正的。
第二,“某某某供认不讳”。
连毛泽东都主张“不亲信口供”,现在的刑事诉讼法更是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而保持沉默正是无罪推定的精髓。既然如此,口供还有多大价值?因此,你们越是说“某某某供认不讳”,心里恐怕越是不踏实,越说明你们证据不充分。你们反省一下试试,在你们的心灵深处是不是有这样的想法:“反正他自己都承认了,还能怪我吗?”
一般人不会供认不讳。在没有律师和亲人帮助的情况下,即使“供认不讳”也是不可信的。所以,你们最好不要说“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犯罪罪行供认不讳”这样的话。
第三,“某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
皇权时代有所谓“八议”之说,其中有一条就是“议功”:凡是功劳都可以抵罪。民权时代,辛亥革命以来,法律不再“议功”,你们动不动以“某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而减免刑事处罚,这是不是有背现代法治的精神?
再说,那么多自由人都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温家宝总理最近正为此着急呢),一个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又能立什么功呢?当你们说“某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时候,人们就会怀疑你们是不是故意包庇某个人了。
你们可能会说“提供侦查线索就是立功”。这话看起来有道理,实际上经不起推敲。成千上万的上访人,哪一天不在为你们提供大量的侦查线索,你们不去利用,反而要求失去自由的人为你们提供所谓有用的侦察线索,岂不是可笑吗?
你们可能会说“这些人能够检举同案人的犯罪事实,有利于打击犯罪。”这种话看起来有一些道理,实际上也很难成立。为什么?因为查清犯罪事实、惩罚犯罪行为是你们的责任,也正是你们大显身手、建功立业的机会。怎么能把这样的立功机会让给被捕人和被告人呢?更重要的是,一个人如果犯罪,就是一个不法之人,你们用减轻处罚作为诱饵,诱惑他出卖朋友,使他变成不义之人,这样做道德吗?一个人犯法已经对不起国家和社会了,你们再让他对不起朋友,他将如何做人?
鼓励被捕人、被告人相互揭发,实际上就是鼓励不义,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建设。而在一个不义横行、卖友泛滥的社会里,犯罪率是很难逐步下降的。犯罪率居高不下,难道是你们所希望的吗?
第四,“某某某拒绝上诉”。
法律中有个上诉不加刑原则,就是鼓励上诉的。既然如此,被判刑的人为什么拒绝上诉呢?这也太奇怪了吧!如果他担心上诉会加刑,那说明你们没有向他讲清法律规定,或者是他没有得到律师和亲人的必要帮助。如果是因为这样的原因而拒绝上诉,你们审判的公正性恐怕是值得怀疑的吧?这样的不上诉又有什么正面价值呢?朋友们,“不上诉率”对你们真的那么重要吗?实际上,民众相信甚至崇拜法院的审判恐怕才是最重要的,所以,你们还是不要一味地追求“不上诉率” 为好。
最后,本人也顺便发表一个声明:如果哪一天,刘大生,万一,被关起来了,如果不是当着近亲属和律师的面,所谓“刘大生拒绝请律师”、“刘大生供认不讳”、“刘大生检举朋友有功”、“刘大生拒绝上诉”等等说法,即使有刘大生的亲笔签名,那也不是真的。因此,公检法的朋友们,你们最好也不要那样说。
还要声明一下,刘大生只有抽象的朋友,而没有任何具体的朋友。
刘大生 2006年12月28日于南京求稗书斋
附录1
为何要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捕人家属?
(原载《南方周末》1998年7月3日第9版)
我国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这一规定的目的或者价值是什么呢?法律没有进一步的规定,权威机关和权威的法学教科书也没有解释。从国际上通行的制度看,通知被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的目的,无非是让他的亲人或者同事尽快为他提供法律帮助。这包括尽快与被捕人见面,尽快为被捕人聘请律师,让被捕人尽快获得辩护和保护,防止办案人员虐待被捕人。
而在我们国家,被捕人的家属是很难与被捕人会见的。
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根据这一规定,被捕人与家属见面只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项法定的权利。在事实上,公安机关批准被捕人和其家属见面的事是及其罕见的。在这种情况下,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又有什么意义呢?唯一的意义可能就是:家属知道他是被捕了,而不是失踪了,因此不需要向法院提起“宣告失踪”的特别诉讼程序。然而,这一意义是刑事诉讼法所要追求的吗?显然不是。
尽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从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但是由于被捕人不能同家属会见,及时聘请律师以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其实也得不到保证。本人遇到过的一个案例很能说明问题:
被捕人家属已经为被捕人请好了律师,但公安局和检察院却不让律师与被捕人见面。理由是:“当事人不是未成年人,他自己说不要请律师,所以家属就不必为他请律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呢?家属和律师都不得而知。家属猜测被捕人可能是因为不好意思加重家人的经济负担而拒绝聘请律师的,因此请求同被捕人见面以打消被捕人在经济上顾虑,可是办案人员坚决不予批准,致使新刑诉法规定的“被捕后能够及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完全落空。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的规定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仍然没有实际意义。
被捕人的家属不能和被捕人见面,不能代为聘请律师,是不是就完全不能采取任何行动以帮助被捕人呢?那也不是。他们走不了正道只好走歪道,走不了正门只好走后门。于是乎,请客、送礼、行贿、找关系、打招呼,等等等等,就成了被捕人家属的唯一选择。
不是要反对司法腐败吗?那就请切切实实地吸收世界各国的文明成果吧,将我们的诉讼制度搞搞好,包括我们的律师制度。
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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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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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30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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