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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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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帖]牢骚怪论:公处嫖**卖淫背后的法理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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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11月29日)深圳警方两场对嫖**卖淫者的共处大会,原本不是新闻的新闻,却引发出了一场“法理是非”大讨论。说其不是新闻,是源于类似的“公开示众”早已是司空见惯的“执法惯例”,不论是警方的“刻意而为”,还是传媒的“正确宣传”,过去从来都没有遭到过“民意质疑”,甚至还受到“社会欢迎”;说其是新闻,起因是今非昔比的“法制社会”理念深入人心,不论是警方的“执法行为”,还是传媒的“公开报道”,都躲不过“民意判断”,而且还会遭到“社会责问”。

嫖**卖淫这种千古流传的社会现象,既有论理道德争论,又有法律规制考量。不同的社会制度对嫖**卖淫社会现象有着不同的处置方式,或视为“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具有市场供需关系的一种“合法化”予以存在,并纳入政府批准的征税行业,并予以合法性保护;或视其为“合理的并非合法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一种“非法化” 予以禁止,并纳入政府打击的非法行业。不言而喻,我国对嫖**卖淫社会现象采取的是后一种处置方式,并纳入到法律禁止范围,制定出了不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认定为犯罪,或认定为违法,均有法可依。我国对嫖**卖淫社会现象的这种处置方式,不但是社会制度的需要,同时也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民意肯定。因此,多年来警方在打击各种各样的嫖**卖淫活动中,几乎都没有遭到社会非议,其中也包括“公开示众”的执法形式。

然而,在“法制社会”的社会形态逐渐被人们认识的背景下,“依法治国”所要求的“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法”的行政行为,就已经置于法制意识不断提高的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换言之,在面对警方 “公开示众”卖淫嫖**这种社会现象的时候,社会公众早已不是“被动地”接受警方的“刻意而为”,而是用法律法规对警方的“执法行为”进行比对后,判断出警方在“依法执法”的同时,作出了“执法违法”的不当处置。例如深圳警方对嫖**卖淫的“公开示众”方式,既有应该得到支持的“依法执法”打击嫖**卖淫的合法性,又有“违法执法”的“公开示众”的非法性。不论是《刑法》还是《治安管理法》,抑或是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嫖**卖淫这种违法犯罪现象,都有严格的法律法规界定和违法惩处标准,这些都不容置疑。相反,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中,均找不到“公开示众”的法律法规依据。也就是说,深圳警方对嫖**卖淫者进行“公开示众”的执法行为,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理应受到“民意判断”和“社会责问”。

今日之社会,是一个讲究法理的社会,既要讲究法律,又要讲究民理,既要讲究法权,又要讲究民权。警方对嫖**卖淫者“公开示众”的执法行为,表面上彰显的是打击嫖**卖淫违法犯罪现象的政府决心,实际上“好心办坏事”地暴露出了无视“违法犯罪者也有基本人权”的法理理念,无形中侵犯了违法犯罪者的基本人权,其后果不但不能够取得改造教育违法犯罪者的执法目的,更有可能把违法犯罪者推向仇视社会的恶性循环的违法犯罪深渊之中,从而加大对社会的危害性。而今天公众对深圳警方“公开示众”嫖**卖淫者的“民意判断”和“社会责问”现象,其担心的也正源于此。

面对公处嫖**卖淫背后的法理是非,可以得出这样一些教训。首先,立法要以社会的基本道德共识为基础,而违背社会基本道德共识的法律法规,必定会造成规避法律或者对抗法律的现象。嫖**卖淫这种社会现象无法禁绝的根本原因,其立法恐怕就是“没有达成社会基本道德共识”的典型。君不见,如今从社会生存角度、论理道德角度、人性需求角度和市场经济角度等方面,不是常常出现包括专家学者在内呼吁嫖**卖淫合法化的强烈呼声吗?不是据说还有某些人民代表(或者政协代表)联名上奏合法化的诉求行动吗?从这种现象来看,有关嫖**卖淫的法律法规,的确缺乏社会基本道德共识,应该考虑修法或制定新法;其次,立法方式需要改革。多年来,我国的立法方式几乎都是执政者的“单方意志”,从来都没有经过全社会的公开讨论、争论和利益博弈过程。这种立法方式很难从内心深处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只能从表面的形式上“压服”社会公众接受执政者“单方意志”下的法律法规。虽然近年来公开立法的方式越来越多,同时也展现出了建设法制社会的进步,但是,法律法规中融入了多少民意共识,仍旧是一个值得争论的话题;其三,运动式执法应当停止。长期以来,运动式执法是我国的执法特色,要么为了政治目的,要么为了经济目的,要么为了社会治安,要么为了平息民愤。总之,为执法而执法的运动式执法方式,凸现出了执法困境和法律失威的无奈,凸现出了规避法律和对抗执法的社会问题,最终造成的是社会对法律的嘲笑,对执法的蔑视。难道这一切问题不值得人们深思吗?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公处嫖**卖淫背后的法理是非,只是人们思考我国法制环境和法制建设的一个缩影,而暴露出在保护人权共识下的立法方式与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法问题,才是继续深化改革需要考虑的大是大非问题,而这些大是大非问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忽略的重要问题.

[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6年12月23日 16时11分20秒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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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12-20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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