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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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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一个关于宣告死亡的继承权问题,欢迎大家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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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个问题:
甲被宣告死亡后,他的一对羊被妻子乙继承,乙又嫁给了丙.这之后甲又平安回来,问题来了:
1、如果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乙与丙经过喂养,使这一对羊繁殖出了三只小羊,那么,甲在要求返还被乙继承的这一对羊时,可以要求返还繁殖出的三只小羊吗?
2、如果在甲回来后,并没有立即要求返还被乙继承的这一对羊,过了一段时间,乙与丙的喂养使这一对羊繁殖出了三只小羊,那么这时甲在要求返还被乙继承的这一对羊时,可以要求返还繁殖出的三只小羊吗?
希望各位朋友给出意见,并对意见提供依据!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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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11-23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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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pg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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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可以要求返还这一对羊,同时可要求返还繁殖出的三只小羊。
   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法律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溯及力有不同规定。财产关系方面。因宣告死亡而继承、受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遗产,应返还,返还范围包括原物和孳息。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可不予返还。另外,如果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6年11月29日 11时39分14秒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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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11-29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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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pg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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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以要求返还繁殖出的三只小羊,但是乙丙有权要求甲返还在饲养过程中支出的各项费用。
   此案例中乙丙实际上是在无法定和约定义务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从事管理行为,因而构成无因管理,在管理过程中所支出的各种费用,有权根据无因管理之债而请求甲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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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 2006-11-29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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