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社区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咨询在线律师
 7597134


 法律社区  → 法治论坛 → 法律咨询 → [讨论]网友发帖骂学者炒房 网站不予删除被判赔偿 我发布的咨询主题
本版专题分类:  刑法    民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其他法  
地区分类咨询: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内蒙古   黑龙江  全部
     回复此主题   论坛版主 yehq bing rss 2.0 支持 [本贴精萃] [精华] [未回帖]
西窗
等级:注册用户 律师助理
头衔:陈文辉
贴子:174
积分:9497
注册:2006-03-18
来自:浙江
主题:[讨论]网友发帖骂学者炒房 网站不予删除被判赔偿
查看 西窗 的详细信息 将 西窗 加为我的好友 给 西窗 发短信 编辑这个贴子 引用并回复这个贴子 回复这个贴子 律师信息数据库 法律专家数据库 1

  署名“上海的市民”及“一元房产”的网民在搜狐公司的网站上发布侮辱复旦大学教授人格的言词。教授气愤之余将搜狐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搜狐公司赔偿原告华伟精神抚慰金5000元;在其网站公开向华伟赔礼道歉,时间为一个月。

  去年5月起,署名“上海的市民”的网民在搜狐网站发表“华伟售房以职权谋私利”以及“上海楼市爆丑闻 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华伟疯狂炒房,复旦学术委员会给予华伟警告处理”等文章并跟贴“撬边博士”、“除了脸不要,什么都要,什么都做”等言论,激发起其他网民的议论。

  6月起,“一元房产”网民也在搜狐房地产网上发布“华伟、尹某和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的真正黑幕”的文章,“揭露”华伟和尹某共同炮制《紧缩性调控应该见好就收》并收取房产商巨额钱款。

  7月,华伟得知后两次致函搜狐公司,要求立即移除网站上发布所有攻击他的内容,并提供“上海的市民”和“一元房产”的注册资料和每次发贴时的详细信息。但至同年9月,网上仍有“华伟这个售楼小姐”、“垃圾”、 “华伟这个狗”的跟贴。华伟又致函,要求网站删除侵害他名誉权的相关内容,但搜狐公司未能及时按相关规定办理。

  气愤之余,华伟将搜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搜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提供侵权行为人“上海的市民”和“一元房产”等网民的注册资料及发贴时有关详细记录资料。

  法院认为,搜狐公司作为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利益的信息,应当立即删除。

  搜狐网站登载对华伟人格侮辱的言词,且在收到华伟要求删除侮辱性言词的律师函后未能及时停止传输、删除,登载时间长达二个月之久,造成一定的影响,已构成名誉侵权,由此造成华伟的精神痛苦应予赔偿。但华伟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搜狐公司还应在其网站作出赔礼道歉。鉴于全部侵权责任已由搜狐公司承担,华伟要求搜狐公司提供 “上海的市民”和“一元房产”等网民的注册资料及发贴时有关详细记录资料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此事件,你又怎么看呢?

相关新闻连接:
网友发帖骂学者炒房 搜狐网不予删除成被告
http://bj.house.sina.com.cn/news/2006-07-12/0957137066.html

[本贴已被 作者 于 2006年10月24日 15时54分27秒 编辑过]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 西窗『好律师网』共同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一个人必须通过反思自己的真正需要来整理好自己内心的那堆杂物,他需要用自己性格中所有的诚实、所有的坚定和真诚来帮助自己对付那些二手的思想、二手的知识、二手的行动……   

                        ----------  尼采
发贴时间 2006-10-24 15:53
西窗 的IP是:*.*.*.* 操作系统: Windows XP,浏览器: Internet Explorer 6.0
本主题回复0贴,浏览1033人次,分页: 首页 1 尾页
转到:  
 → 快速回复:[讨论]网友发帖骂学者炒房 网站不予删除被判赔偿

您尚未登录,不能回复!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174 s, 7 queries, 111 - Cache, 36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