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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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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陈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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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浙江
主题:[转帖]他还没娶媳妇——阿Q正传的法文化漫谈
第
1
楼
                                
    看过“文学中的司法”征文,一直没有这方面的灵感。前几天看了个强奸未遂的案子,忽然想到了阿Q,不禁思绪万千。隐约记得以前学的《阿Q正传》,阿Q受审时,说过“我还没娶媳妇”这句话。至少两次受审时都这么说了,然后画了“圈”。今天上网核实,竟然没有。不过,这于本文并没有大碍:不管说没说过,反正他还没娶媳妇。 
    有没有没娶媳妇,在我国古代的法律中,对于死囚,还是有重要意义的。我国古代有“听妻入狱”的法文化传统。早在我国汉时,当时的法律制度就有了“听妻入狱”的规定,即对死囚娶妻无子,允许其妻入狱,待妻子怀孕后生下男孩,才对死囚行刑。这样,如果他妻子不怀孕,或者孕后不能生下男孩,他就可以活下去了。于是,他就有了使诈的机会,或者采取避孕措施,或者他妻子怀孕后又打了胎。从现在的资料看,似乎“听妻入狱”并没有实质影响对囚犯行刑。想来古代的避孕措施不很有效,而妻子打胎换狱中死囚犯苟延残喘,一般也不能够得到支持;况且囚犯在监狱苟延残喘也比处死强不了多少。因为阿Q没娶媳妇,虽然无子嗣,也不能得到“听妻入狱”,不执行死刑的辩护。虽然我没有核实《大清律》有没有“听妻入狱”的规定,但是,既然当时已经革命了,如果阿Q娶了媳妇,总能够按照法理辩护一翻。 
    “听妻入狱”的规定,对于封建国家,是很狡猾、很实在的一招。首先,国家开出了死囚可以不处死的条件,而死囚本人与其家属自愿放弃,就可以大大减轻死刑所产生的怨气,大大缓和了矛盾,大大地争取了人心。其次,对于封建国家,人民就如同牛羊,是一笔财富。多一口人,国家就多一个收税征粮征役的对象。“听妻入狱”实际等于为国家繁殖牛羊,何乐而不为?前些时候,爆发了死囚生育权的大讨论,我认为其中许多观点,实在落后。 
    我国古代,还有“留养承嗣”的法文化传统。就是:虽然死囚罪情属实,但是在家中是独子,父母年老只有这一个儿子,由于将其处死后父母无人供养,也可以不执行死刑。“留养承嗣”的详细内容我也不太清楚,我想,还应当有个条件,就是死囚没有儿子(至少没有成年儿子),否则,就没有“父母无人供养”的问题。阿Q既然没有娶媳妇,这个肯定是符合的了。阿Q如果有父母的话,应当是年老了。但是,鲁迅先生没有说明阿Q是否有父母,也没有说明阿Q是不是独子。当然,判案子的人也根本没有问这个。 
    阿Q还没有娶媳妇,按照我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竟然能够产生一些重要的辩护途径。当然,这些都没有实际发挥作用。 
    我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还给死囚一个“最后陈述”的权利,不是在法庭上,而是在刑场上。在赴刑场的路上,阿Q竟然意外地发现了自己的“梦中情人”,于是大喊了半句“二十年后。。。。。。。” 不知道为了什么,阿Q连这个自己天经地义的权利也没有能够完全行使。 
    阿Q正传的法文化联想,到此似乎可以结尾了。但是,法学比较研究现在是很时髦的。“法文化联想”如果不“比较”一翻,就显得落伍了。阿Q的“爱情悲剧”,在西方文化中正好有个世人皆知的对应故事:《青蛙王子》。这个美丽的童话宏扬了一个伟大的法文化理念:“人生来是平等的”,即使美丽的公主与丑陋的青蛙。 
    而中国传统文化中就没有这个。癞蛤蟆就是癞蛤蟆,如果敢想入非非,就是一句非常侮辱人格的俗语。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许多精华,在阿Q遭遇的革命之后,就从实在法中消失了。我国现在的刑法也没有这样的规定。现代主要国家,都大力彰显刑罚人道主义。也许,我们要移植那样的刑罚人道主义,条件还不成熟。但是,从传统法文化中,找回一些有价值的东西,还是可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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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必须通过反思自己的真正需要来整理好自己内心的那堆杂物,他需要用自己性格中所有的诚实、所有的坚定和真诚来帮助自己对付那些二手的思想、二手的知识、二手的行动……   
                        ----------  尼采
2006-10-21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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