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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范忠信:评张晋藩先生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
【文章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文章作者】范忠信  的文章列表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20日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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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通史”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范忠信:评张晋藩先生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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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五千年法制轨迹,集一百年学术大成
    ——评张晋藩先生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
   范忠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0年4月初,我和李汉昌、徐国栋教授一起访问意大利比萨大学。出发前,我们商议,要给这个始建于13世纪、有着700多年历史的欧洲名校带点什么“有文化”的礼物。我们先是想到了名家字画、长城挂毯之类,但都觉得不理想。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我们竟然不约而同地想到了送书,而且是想的了送同一种书——《中国法制通史》。在古老的比萨斜塔下的一所房子里,当我和国栋抬着这套厚达十卷、重达十六斤的巨著送到东道主手里时,那身为名教授的比萨大学副校长显得有些意外,搓着双手连声道谢。为了让他们更了解我们礼物的价值,徐国栋教授用意大利语告诉他:“这套书,是中国五千年法律制度的总结研究,其价值大概相当于贵国的《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吧。”听罢这话,那副校长,还有那在场的法学院院长Romboli教授, 国际交流主任Franco教授,一个个眼睛都瞪大了,纷纷拿起一册小心抚摩。那样子,就像得到了“和氏璧”。
  把这套书比作《国法大全》当然不准确,中国的《国法大全》大概应该是《唐律疏议》、《唐六典》及当代其它法律文件的合订本。但是,作为对五千年中华法制文明的整理综述和研究的结晶,作为一百年法律史学术的集大成,这套书的重要性或地位,也许接近《国法大全》。或者说,即使这套书本身不能完全比拟《国法大全》,但它所述说(总结)的五千年法制概况却可以比拟《国法大全》。
  这部十卷本煌煌巨著,不久前又获得了中国新闻出版的最高奖——中国图书奖,想用几千字来加以评论是困难的。但是,作为一个读了二十年法律史书的老资格读者,我还是想把我读这套书的体会贡献给同仁。
  《中国法制通史》在我们法律史学术界创造了几项纪录。第一,它是本学科产生百年来最大部头的著作。十卷,五百一十万言,为学科史之最。第二,它是本学科有史以来参与人数最多的集体创作,该书作者队伍人数多达七十人,几乎集中了法制史研究的全部中坚力量。第三,它是本学科有史以来创作时间最长的著作,从1979年在长春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大会上正式确定选题确定编写计划到1998年正式出版,其间近20年,花了整整一代人的时间。这在法律史学著作史上是第一次。
  该书之所以重要,当然不仅是因为这三项纪录,而是因为它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百年学术史的集大成。这个“集大成”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把握中华文化特质,完整、真实地整理和解说了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是中国五千年法律制度进化的历史,是我国历代贤哲不懈探讨良法美制并不断致力实践的历史。对这部历史,从前的研究者由于种种局限,并不能完整地去考察、把握,常常被西方传来的狭义的“法律制度”观念所蔽,难以把握中华法制传统的真实,难以把握我们法制的特质。比如,从前的著作或教科书,要么只把历代的刑事法制和司法制度的历史作为法制史的研究对象;要么进而在这些之外加上历代官制;要么再加上所谓民事法、经济法、行政法、军事法等等。总之,有些支离破碎,缺乏一个关于中国传统法制血肉之躯的完整概念,总是拿着西方部门法概念的放大镜来审看他们挑选出来的中国古代的一件一件的制度,符合哪个标准就塞进哪一堆。《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就较好地突破了法史学界的这一局限,从一种全新全面的角度上去整体把握中国法制传统。这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第一,全面注意到“礼制”在法制史中的地位作用。该书的第一卷(夏商周)中即有专节讨论礼的起源和礼制的形成、礼制的发展、礼制的衰败,把“礼制”作为中国法制传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来研究。此外,从夏商周时代起,在各卷关于各时代民事法规的讨论中,都广泛讨论了实际上作为国人民事法律行为准则的礼制、礼规、礼的信条的内容及其作用。
  第二,全面注意到了中国传统政治生活中的政治惯例法的地位作用。比如在第一卷中专门讨论了东周时期的盟书制度,在第二卷专门讨论了战国时期的玺符制度、上计制度、俸禄制度等。这些在一般通史性著作中是很少讨论的。
  第三,特别注意到了宗规族法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例如,在第八卷(清)中,就专章讨论了顺治、康熙时期社会流行的宗族法,讨论了宗族法的基本内容及其制定、执行体制。又专章讨论了雍正、乾隆时期中央政府对宗族法政策的转变。这可以说是弥补了从前通史类法制史著作的一个脱离中国古代社会现实的重大缺陷。
  当然,该书的内容还是以现代部门法的划分来统纪的,但因为有了上述新的视野,所以它并不是简单地用西方部门法的尺子来量中国制度。
  即使就部门法的视野而言,《中国法制通史》也以空前的视野全面检视了中国传统社会可能存在的所有类型的部门法。它的讨论,遍及各个时代的行政法律、民事法律、经济法律、刑事法律、军事法律、诉讼法律和司法制度,还专章讨论民族问题立法、涉外立法或国际法等等。这也是前所未有的广阔的法制史研究视野。
  (二)综合并升华了中国法制史学术研究百年来的主要成就,堪称集大成。
中国法制史学,作为一门学科,可以说是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的。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可以说是中国法制史学的开山之作。此后,程树德的《九朝律考》、《中国法制史》,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陈顾远的《中国法制史》,是学科开创初期的主要代表作。从那时起,法制史研究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从沈家本到民国终结是第一阶段,这一阶段的研究基本上是整理、述说、叙录式的研究,是对从未有人系统梳理过的中国几千年的法制史进行全面的整理叙述,特别是对资料进行梳理。《历代刑法考》、《九朝律考》等就是代表。即便是《中国法律发达史》,也是叙录式的,更多像资料叙编。这一阶段的研究,尚未形成比较系统明确研究方法或基本指导思想。从新中国成立到文革结束甚至包括1980年代中期以前,是第二阶段。这一阶段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和教学,基本上是批判和控诉性质的。一切研究似乎都是为了批判封建制度,反衬新的法制的伟大和进步。这一阶段的研究,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作为思想指南,贯穿阶级分析方法,强调透过历史现象看清历代法制的阶级本质。这些研究,成就是有的,但有许多非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忽视了人类文化遗产的连续性、继承性、共通性。大约从1980年代末以来,中国法制史研究进入了第三个阶段,即不带偏见地全面整理中华民族优秀法制文化传统、寻找其中的精神路线和灵魂、总结分析其对于人类法制文明的贡献,提炼其中的共通的、超越的、永恒的价值的阶段。《中国法制通史》正代表了这一阶段的成果。这一成果,实际上也是三个阶段研究结晶的集大成。我们说它集大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研究所及的时代、地域、政权法制的范围来讲,《中国法制通史》的范围是空前广阔的。从时代来讲,从前法制史著作多作模糊处理的时代,《通史》都综合百年成果作了最大限度详尽的研究。比如第一卷关于中国法律起源时期的研究,上及炎黄时代氏族战争中产生的有关法制,特别系统地探讨了“刑起于兵”的传说的历史真实性。通过考古发现比较全面地整理述说了从黄帝到尧舜禹时代这个平常最难明确讨论的时期的法律制度情形。还包括以整整60万字的篇幅讨论平常的研究最难理清的元代(上溯至蒙古汗国的)法制史,以若干专章讨论清人入关之前(后金)的法律制度。这都是综合几十年的研究成就填补了从前的研究空白。从地域和政权的法制来讲,《通史》用前所未有的大篇幅专章讨论了一些从前从来没有人专门讨论的地域或政权的法制史。比如在第三卷,就专章分别讨论了魏、蜀、吴三国的法制,专章讨论了十六国的法制,专章讨论了南朝的宋、齐、梁、陈和北朝的魏、齐、周政权的法制;在第四卷专章讨论了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五代政权的法制。这都是从前的法制通史著作以极少文字轻易带过或有意回避的研究领域,《通史》知难而上,填补研究空白,并有相当的成就。
  第二,从研究方法或研究思路上集大成。《通史》采取了百年来百家研究思路方法之长,不仅研究制度的历史,而且研究了其它思想、学术因素对制度的影响。比如,在每一时代的法律史讨论中,都前所未有地认真讨论了统治者或当时的政治灵魂人物的法律思想,或时代法律思潮对当时法制构建及其内容风格的影响,特别是主义了这种影响在具体法制中的表现,比较实在。同时,特别注意到了《春秋》、《白虎通义》这类政治教科书对法制的影响。还有,《通史》特别讨论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学”对法制的重大影响。
  第三,从该书的内容安排、章节编排亦即体例结构来看,也体现重大创新或学术集大成。首先,《通史》不是以某种教条公式对中国历史进行时期划分,而是按照中国历史发展的特有理路轨迹进行划分。该书十卷,实际上把中国法制史划分了四个时期,即创始时期(夏商周),发展时期(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成熟时期(隋唐至明清)、变革时期(清末至民国末和红色根据地时期)。这既广取了过去百年研究的众家之长,有体现了重要的创新。其次,该书的每一卷,除了是整个体系的一个环节之外,也是一部完整的断代法制史。在每一个时代,该书的内容编排,也是一个体系,从立法指导思想到立法活动过程及其结晶,到行政、民事、刑事、诉讼、特别立法、司法体制,向我们展现了一个时代的法制全貌。这种全貌展现,远远超过从前的任何法制史通史专著。
  第四,从该书所使用、依据的法律史料来看,《通史》既依据了中华数千年的全部传世法典、正史刑法志,还采用了一些相当新而珍贵的史料。首先,采用了当时最新的出土文物资料,如在讨论夏商周法制时就参用了《新中国考古发现和研究》所录入的数十年出土文物资料。在研究战国各国和秦汉法制时,就依据了银雀山汉简、江陵张家山汉简、荆州包山楚简、居延汉简、尹湾汉简等出土史料。比之从前的仅仅依据正史刑法志和后人记述所写的法制通史来,大大地进了一步。使得书中的许多结论显得更加真实有据。其次,《通史》在讨论宋代以后特别是明清时代的法制时,广泛采用了当时发现搜集的官方法律文书和民间各类契约文书。在研究这些时代的民事、经济法制时,充分考察了这些文书所体现的实际惯例、体制。对这些特殊史料的重视和利用,是《通史》的一大特色。
  (三)充满总结民族法律文化精华,光大中华法制文明遗产的使命感。
  《通史》的研究思路表明,它既严肃认真地分析中华传统法制的缺陷、弊端及其肇因,又认真总结中华文化的超越价值。比如第一、二卷里对战国、秦汉时期法家思想和“法治”实践的研究,在其它各卷中对礼教、风俗、习惯在民间生活中所起的法律作用或调节社会实现和谐的作用的研究,对历代丰富的贯穿“从严治吏”精神的官吏监督考核制度的研究,对古代法律特别是刑罚的伦理、人道精神的阐述,对清代关于四方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立法的研究,等等,虽无简单直白的赞美之辞,但都使人们感受到研究者的强烈的文明整理阐述和弘扬的意识。这使我们感到,《通史》不是在为历史而历史、为学术而学术,而是为民族、为人类遗产的保护利用而研究。这种研究态度,正是张先生多年的一贯态度。正是在一种强烈的历史使命感之驱动下,张先生克服了无数困难,二十年如一日,含辛茹苦,焚膏继晷,终于完成了中国法制史上这一空前的工程。
  按照惯例,书评的末尾总要讲讲书的缺陷。我认为,作为一部七十人的合作巨著,体例不完全一致,有些内容在不同卷册里或在不同的作者那里重复,在一些内容的叙述上对最新的法制史研究成果采用不够,且未以专门的章节篇幅叙述在中国法制史上最有第一基石性质的“封建”制度(封邦建国、以屏翼王室的制度及直到清末、太平天国的变种)并且没有讨论这一制度对中国法制的根本影响,这些缺陷在所难免。相信再版时会有变化。

                                       200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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