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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杨树明
【文章来源】转载
【文章作者】杨树明  的文章列表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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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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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9至1965.7    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本科学习
  1965·8至19邱·9    中共中央西南局机关组织部干部
  1969.10至1979.11国营九八二一厂保卫科科长
  1979.12至1983.6  西南政法学院教员
  1983.7至1987.6  西南政法学院讲师
  1987.6至1992.11  西南政法学院副教授
  1992.12至1999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1999至今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1990.9至1993.3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副主任
  1993.3至1997.10  西南政法大学成教部主任、成教院、院长
  1997.10至今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主任
  20世纪80年代初学校复办后我回校就开始从事法学教学科研工作,至今已20年,主要研究方向集中在涉外投资法、涉外运输法和涉外保险法三个方面,其学术历程分两个阶段。
  (一)20世纪80年代进行的涉外投资法教学研究主要是涉外投资的定义、外国投资者待遇、涉外投资行业、资本、涉外投资经营管理、涉外投资争议解决等法律制度。涉外投资法是涉外经济法的支柱内容之一,在涉外经济法中十分重要。同时又由于涉外投资法涉及投资母国和东道国对外资管制和鼓励以及国际投资条约,内容十分复杂。从80年代初开始,我就从事涉外投资法的研究,在庐山、上海、武汉、大连、珠海、重庆等地参加了一系列关于国际投资法和涉外投资法的全国性学术会议。1986年至1997年,在任西南政法大学与重庆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建立的联合办公室主任工作期间,对重庆的三资企业和台商投资企业进行了一定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多次参加重庆国家级南坪经济开发区的引进外资工作会议。与止巴同时,我还担任扬子江假日饭店(合资企业)筹备组的法律顾问,多次参加谈判、论证会议,并对合同、章程及其它法律文件提出了修改意见,得到委托方的好评。1984年至19卯年为一般性研究,其成果体现在探讨《国际投资法的对象、性质和体系》和《积极开展国际投资法的探讨》两篇论文中。针对我国当前国际投资法、涉外投资法研究处于起步阶段的实际,对国际投资法的对象、性质和体系进行的探讨,对于如何界定国际投资法与涉外投资法的范围和对象起了积极作用。
  涉外运输法是调整涉外运输关系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它包括陆路运输、海上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涉外运输法的研究由于起步较晚,加之专业性强,是涉外经济法研究中一个相当薄弱的环节。我1979年回校后就对涉外运输法产生了浓厚的研究兴趣,并把它作为我的一个主要研究对象。为了研究这一理论领域,我于1980年到青岛远洋船员进修学院进修了一个学期的“远洋运输业务”和“船舶经营管理”课程。1982年又到上海海运学院远洋系海商法研究室进修“海商法”、“远洋运输业务’、“航运地理”、“船舶经营管理”等课程。1984年之后,中国海商法起草办公室吸收我多次参加工作会议,更为。力。深化了我对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研究。与此同时,我还参加了一些涉外运输案件的代理与研讨。如二993年我作为重庆外贸通能公司的律师,代理了重庆外贸通能公司购买香港某总公司出售土耳其钢材签发倒签提单的案件。该案在广州海事法院审理,我参加了该案的证据保全、扣留船舶、拍卖钢材等一系列工作,直至该案审结。
  涉外运输法与涉外保险法密不可分,后者起源于前者,无论是货物或是运输工具发生事故、造成损失都要涉及到保险。因此,自己在研究涉外运输法的同时。又特别注意涉外保险法的研知。为此,我在1989年出版了《海商法教程》(独著)之后,又于1991年出版了《国际私法与题例解析》(主编)对国际运输和保险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
  (二)20世纪90年代至今我自己的研究方向更加明确,重点仍集中于涉外投资法、涉外运输法和涉外保险法这三个方面。我在为本科生讲授《涉外经经济法》《国际投资法》课程的基础上,于80年代未和90年代初开始为研究生开出了《国际投资法》、《涉外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海商法》、《国际贸易法》等课程,并于1997年7月开始为博士生讲授《国际投资法人《国际商法》、《涉外经济法》专题研究或《海商法》的有关专题,这段时间又对上述涉外投资、涉外运输和涉外保险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的研究。
  (三)顺应世界知识经济发展,探讨国际经济法新问题。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新兴的法律学科——国际经济法学研究,随着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应运而生,快速发展,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和研究的同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实践和最新成果,深入探讨国际经济法领域中涉及到的新的法律问题,立足为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司法及其有关决策和实际提供了有效的法理依据,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展望未来,21世纪直接依赖于以知识创新、传播和应用为基础的知识经济,已成为任何力量都不能阻挡的发展趋势。针对这一主旋律;许多国家都抓住知识经济功能日益增大,经济知识取向日益加强并互相渗透、互相促进、互相包客的过程,发展自己,壮大自己。特别是美国率先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实践,吸引着其他的发达国家如日本、英国、德国和法国等也实施相应的战略。通过回顾“重应用轻基础”或“重基础轻应用”的进程,为适应知识经济发展需要,不断修正“立国”与“兴国”方针,运用立法,积权参与国际竞争,打破国际地域界线,利用自己的知识、经济贫源,在国际市场上发展与提升自己,努力创造新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的新局面。因此,我认为,在这种大好形势下,从事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者和教学者,就应针对21世纪知识经济全球发展的这一总趋势,结合各自的国情,深入探讨如何顺应知识经济潮流的新趋势、新问题、新法律,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争取更为有利的国际法制环境多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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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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