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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张卫平
【文章来源】中国诉讼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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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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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张卫平(章程) 山东莱芜人,1954年10月生, 1976年结束下乡生活参加工作, 1979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 1983年本科毕业、1986年研究生毕业留校执教, 1993年作为访问学者赴日本留学,分别在东京大学法学部和一桥大学法学部学习研究, 1996年任《现代法学》主编, 1997年底离校去深圳某证券公司任职, 1999年初调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至今。
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学院客聘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带教导师。 1996年获得国家政府津贴,同年获司法部、劳动人事部“英雄模范”、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荣誉称号。
主要研究方向: 民事诉讼法学
主要学术观点: 职权主义模式的基本结构是法院(法官)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起着主导的地位。具体地体现为法院所裁判的诉讼资料不受当事人双方主张的限制。因此,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就处于被动和相对消极的地位。这种基本结构的缺陷最明显的是直接使作为民事诉讼程序核心的辩论程序空洞化,并最终导致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空洞化。根据笔者的考察和分析,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讼基本模式仍属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我国传统民事诉讼体制以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为基本特征,因此,亦具有职权主义模式结构所内含的构性缺陷。这些结构缺陷是相对特定的制度环境、认识背景而言的。在某种体制下,这种模式结构也许并不是一种缺陷,反而与这种体制具有天然的亲和性。职权主义诉论模式与计划经济体制和特定的政治体制相互之间并不排斥。但在体制变革以及其他环境因素发生相应的变化时,传统的诉论结构缺陷就凸现出来了。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在经济交往中所具有的主体性和自主性也将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里要求得到同样的反映。这样原有的传统诉讼体制的职权主义结构的当事人主体客体化机制必然遏制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的主体性和自主性,形成纠纷解决领域内的主体客体化与纠纷领域外经济主体的主体角色相冲突和紧张。在民事诉讼领域里直接表一为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限制和当事人地位的弱化。另一方面由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过分的职梳干预,使法院地位行政化。法院本应具有的中立裁判地位被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地位所取代。在我国,法院更象是一个对民事纠纷的解决进行管理、并对当事人行使权力的行政机关。应当承认传统民事诉讼体制的职权主义结构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民事诉讼的浅目的(只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目的中隐含的目的)是一致诉,即民事诉讼除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以外,还要考虑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为在传统经济体制下,国家利益与当事人个体益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在新经济体制下,商品生产者不再是国家的行政附庸,其经济交往中的利益不再与国家利益简单挂合,商品和平者权利了实际还原为“私权”。
实现我国民事诉讼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实行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转换。即从现存的职权主义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从而以这一基本模式为基本建构一个以当事人为主导的民事诉论体制。只有以当事人为主导的诉讼体制才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整合,与民事诉讼的特性相一致。使我国的民事诉讼体制成为具先必须建立起体现当事人主导理念,并规制整个诉讼结构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约束性的辩讼原则和体现当事人权利处分自由的处分原则。取消过去实际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国家干预原则,把国家干预尽可能地限制在狭小的空间范围内。在约束性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真的当事人举证(证明)责任制度。并依此为切口全国调整整个证据制度。以当事人主义为指导,全面地对诉论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审级制度、庭审制度、再审制度等等具体诉论制度进行调整。使各个具体的诉论制度与民事诉论基本模式协同,各个具体诉论制度相互之间整合
学术成果 (一)学术研究 率先提出了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问题,并提出了以民事诉讼体制转型为导向的,一整套关于民事诉讼体制、模式的宏观分析框架以及制度调整的理论与技术,形成了具有个人独创性的民事诉讼体制及转型理论。
(二)主要著作 独著 1.《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成都出版社1992); 2.《破产程序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3.《诉讼构架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4.《探究与构想——民事司法改革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5.《守望想象的空间》(自选集、法律出版社2003); 6.《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 7.《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4)
主要合著 1.《中国审判理论研究》(重庆人民出版社1991); 2.《破产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 3.《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 4.《民事诉讼现代化与制度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 5.《司法改革:分析与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 (三)论文 发表学术论文90余篇,主要有: 1.《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现代法学》1996); 2.《诉讼标的及识别》(《法学研究》1996); 3.《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述》(《法学研究》1997年); 4.《民事诉讼中的失权与正义性》(《法学研究》1999); 5.《自认制度及结构分析》(《清华法学评论》1999); 6.《再审事由研究》(《法学研究》2000); 7.《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 一种法院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法商研究》2000); 8.《事实探知的绝对化及消解》(《法学研究》2001); 9.《交叉询问:魅力与异境的尴尬》(《中外法学》2001); 10.《中国民事司法改革的基本框架》(《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2002); 11.《民事再审:基础置换与重构》(《中国法学》2003); 12.《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法学研究》2003); 13.《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法学研究2004); 14.《论诉讼契约化——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作业》《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
近期学术成果: ◇ 体制转型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 ◇ 复议最高法院 ◇ 本土先例:观察与思考 ◇ 民事证据法:建构中的制度移植(1) ◇ 民事证据法必要性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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