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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叶自强
【文章来源】中国诉讼法律网
【文章作者】叶自强  的文章列表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6日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人物
叶自强”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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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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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姓名 叶自强 性别 男 出生时间 1962年11月 出生地点 湖北省仙桃市(原名沔阳县)

二、教育经历
1981年9月--1983年7月 考入湖北省荆州地区财贸学校,学习商业会计专业,取得毕业证。
1984年4月--1986年7月 工作之余勉力自学法律专业,参加全国高等教育法律专业自学考试,获得哲学、政治经济学、法理、普通逻辑、宪法、刑法等单科合格证书。
1987年9月--1989年1月 考入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班,在谭兵教授指导下学习民事诉讼法专业。
1991年7月15日――通过论文答辩,获法学硕士学位。

三、工作经历
1983年8月--1987年8月 在湖北省仙桃市工作。
1989年1月--1994年2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办公厅调研处工作。
1994年3月至今 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诉讼法研究室工作。

从1997年开始在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讲授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内容深刻但形式并不刻板,受到学生欢迎。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教授,
中国诉讼法学会理事,中国诉讼法学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四、主要学术观点
首先,确立了我国民事证据的理论体系和基本规则。
在《民事证据研究》一书中,全面地探讨了民事证据的发展历史和特征,民事证据与刑事证据的区别,以及司法认知、自认;推定、举证责任分配、伪证、法医学鉴定、自由心证等重要的证据规则。本书还对法律行为的证据、法律行为原因的证据、法律事实的证据、婚姻的证据、继承的证据、电子数据交换、知识产权的证据、新闻侵权的证据、医疗责任事故的证据等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的证据规则进行了专题探索,基本确立了民事证据的理论体系和研究范围,开拓了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的一个新领域。不仅如此,本书所确立的若干证据规则,如自认、推定、伪证、自由心证等等,对于当前的司法改革,推动庭审的标准化进程,防止司法腐败,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第二,开拓了我国既判力理论研究的领域,并取得了重要成果。
1995年和1997年,我先后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两篇重要论文:《论既判力的本质》和《论判决的既判力》,3万多字。此外,我还在《判例与研究》上发表了一篇重要的判例文章。这三篇论文开创了我国既判力理论研究领域,填补了国内该项研究的空白。文章全面地回顾了既判力原则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详细探讨了既判力的本质、概念、特征、范围、效力,以及理论依据和发展趋势,从而奠定了我国既判力理论研究的基础框架。这在国内是首次,至今仍保持着领先地位。此项研究成果得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权威的充分肯定。

  所谓判决的既判力,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法院的判决确定之后,无论该判决是否具有错误,当事人都要受到判决的拘束,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再提起诉讼;同时,法院亦必须尊重自己以国家名义所作出的判决,判决一旦作出,法院即不得随意改动判决或撤销判决。判决的这种对当事人和法院的拘束力称为既判力。它是现代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文章在详细探讨了既判力的本质、特征、效力等内容之后,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了研究。文章指出,在我国诉讼实践中,经常出现违反既判力的问题,如有的法院在一审终局判决宣告或送达后,往往以该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或者内容有错误为由,擅自改动判决书文章对这种错误现象进行了探讨,指出擅自改动判决书的行为与我国既判力理论很不发达有着密切关系。

  在试图解决这一问题时,我研究了两者的区别和联系。我认为,应该从两方面来理解既判力的作用。一方面,既判力禁止当事人重复起诉;另一方面,既判力禁止法院再此受理同一诉讼事由的案件。前一方面的作用即是一事不再理原则所具有的含义。因此,既不能用一事不再理来概括既判力原则的全部内容,也不能视为既判力以外的一种独立制度。从历史沿革上讲,既判力是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内容更为丰富的审判原则。所以,严格地讲,既判力的作用与一事不再理是不同的。一事不再理是指判决一经被确定,不管其结果如何,同一案件的诉权被消灭,再诉通常因不合法而不被采纳。它在客观上的效果是仅针对诉讼当事人而言的,片面地强调了法院的职权。既判力则是对同一事项不允许作出不同的判断,其客观效果不仅针对诉讼当事人,同时约束法院的行为。有的法院作出终局判决之后,擅自改动,恐怕与片面强调“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关。只有从既判力原则出发,一方面指明“一事不再理”原则对诉讼当事人的约束力,另一方面要求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必须尊重既判力准则,才能杜绝擅改判决的违法行为。

  我还认为,在既判力原则下当事人、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关系呈现如下十种形态:
  1、本诉被告主张既判力对抗本诉原告再起诉;
  2、本诉原告主张既判力对抗本诉被告再反诉;
  3、被告主张既判力对抗法院再审理本诉;
  4、原告主张既判力对抗法院再审理被告提起的反诉;
  5、法院主张既判力对抗本诉原告再起诉;
  6、法院主张既判力对抗本诉被告再反诉;
  7、检察院主张既判力对抗本诉原告再起诉;
  8、检察院主张既判力对抗本诉被告再反诉;
  9、检察院主张既判力对抗法院再审理本诉;
  10、检察院主张既判力对抗法院再审理反诉。

  显然,以上十种关系是不可能通过“一事不再理”原则得到解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只能说明5、6两种形态,只能充分表现法院的职权主义。这不利于当事人积极行使诉权,不利于人民检察院参与审判监督。因此,单纯强调“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有缺陷的,只有纠正单纯的“一事不再理”的观点,而代之以既判力的完整理论,才能合理地解释上述十种关系。

 第三,确定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标准。

  在《举证责任及其分配》一文中,全面回顾了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起源及其早期的发展,探讨了本世纪50年代以来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分析了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优点和缺点,结合我国实际,深入研究并确定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性标准:举证责任的分担,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法律;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有经验法则可依照的,依经验法则;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经验规则可循的,则根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理的分配。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既考虑到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运用上的方便性,同时也避免了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可能出现的不公平状况,具有很强的弹性。

  第四,深入研究了法医鉴定体制中的问题,并取得了重要成果。不仅如此,我还为法医鉴定体制的改革设计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为长期受困扰的我国法医学界铺设了一条新路。
1999年,我在《法学研究》第1期上发表了《法医鉴定体制的变革》一文,长达3万字。这篇文章历时1年半,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文章就现行法医鉴定体制的弊端和原因作了深入分析,发现了法院与法医的本质区别,探讨了新型法医鉴定体制的基本框架及其理论基础,对新型法医鉴定体制的模式进行了科学设计。

  第五,提出了传统自由心证与现代自由心证的概念,揭示了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为我国法院由传统走向现代化指明了发展方向。

  在《从传统自由心证到现代自由心证》一文中,我指出,现代自由心证是在批判传统的自由心证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法官具有自由判断证据的职权和职责,其他人无权随意干涉;另一方面法官自由裁量证据的行为受到法律规则尤其是证据规则的制约,其行为必须符合基本的证据法则。现代自由心证有其存在的依据和价值。就依据而言,法官判断证据不可能完全避免主观性,也就是说,面对各种证据材料,法官必须用自己的头脑和知识去进行主观上的判断,以形成自己关于该证据材料的认识。这是现代自由自由心证对传统的自由心证之合理因素的继受。但同时,现代自由心证彻底摒弃了传统自由心证的非理性和非民主因素。这是它与传统自由心证的主要区别。

主要著作:
1、现代公证制度应用研究 叶自强著,全书约36.3万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7月出版。
2、民事证据研究 叶自强著,全书约41万字,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出版。
3、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 叶自强著,约32万字,法律出版社2001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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