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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日】冈村司
【文章来源】二十世纪百位法律家
【文章作者】何勤华  的文章列表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6日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人物
冈村司”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日】冈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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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生平及著作
冈村司是日本明至大正时期对社会主义表示理解的极为少见的民法学者之一。1866年12月14日出生于日本茨城县,1892年7月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大学讲师,1899年任东京帝国大学法科大学副教授,同年8月31日赴德国、法国留学,研习民法。1902年9月回国,升任京都帝国大学教授,担任民法讲座主讲。1911年6月4日,应邀去岐阜县教育会信息作题为《亲族与家庭》的演讲,因在演讲中对政府当局言辞过激,受到文部大臣的警告处分。1914年3月辞掉教师职务去做律师。1923年3月23日去世。
冈村 司的著述主要有:《法学通论》(1900年)、《思想小史》(1980年)、《民法亲族编讲义》(1911年)、《亲族法讲义要领》(1922年)、《民法与社会主义》(1922年)。
二、 冈村理论的特色
关于冈村 司的法学理论的特色,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法律万能论批判,比较法制史研究方法的导入,所有权论,家庭法论。并从后两个方面可窥见其对社会主义法理论的关心。
1. 法律万能论批判。
冈村十分关注社会事实,坚的事实与所有权的关系时,认为:法律只规定了权利形式而已决排斥脱离社会事实注释法律条文的作法。在阐述所有,权利的实存在于法律产生之前;所有的事实是与人类共存的,由于社会生活的需要,习惯道德承认它是一种权利,之后法律用成文的形式加以规定。所以,权利从其实质上看,是自然的权利,从其形式上看,是制定的权利。
冈村还对日本现行法进行抨击,指出日本现行民法有三大缺陷:“一、其规定失于概括,难于实际运用;二、保留了无用的习惯,踱了有用的习惯;三、过于拘泥旧习,不利民生更新。” 认为户制度就是保留无用习惯的典型例子,强烈主张予以废除。对现行法进行如此的批判同样表明,冈村排斥法律万能论,重视社会事实的鲜明态度。
2. 比较法制史研究方法导入。
冈村之所以能对日本现行法采取如此大无畏的批判态度,源于其对欧美各国制度的深刻认识及对东西历史的融会贯通。他既重视对西欧进行研究,也极为关注印度、中国的思想及制度演化。他对古今东西的思想制度的研究并不是简单罗列东西古今的法现象,而是围绕现行日本法的发展方向,设定各种法现象产生的历史发展阶段,运用比较法制史的研究方法进行比较研究。其中发展阶段说冈村理论里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冈村在《民法与社会主义》这部著作中,对家族制度和所有制度的发展阶段进行了界定。关于家族制度:第一期是家族制度的时期,第二期是个人制度的时期,第三期是社会制度的时期;与此相对应,关于所有制度:第一期是财产共有制,第二期是个人所有制第三期是正要进入的社会所有制,并就此将日本和西欧各国进行比较,在家庭制度上,他认为:“日本正处在由第一期向第二期推移的路途中……与西欧相比可谓落后一期。”指出:西欧诸国已经进入个人主义阶段,而日本终将进入这个阶段。不过有关所有制度,认为“日本与西欧诸国的进步程度并无判差别”,即在所有制度上,日本与西欧诸国已经进入的第二期的个人所有制阶段。基于以上观点,冈村指出日本的发展方向,首先在神采奕奕制度上,一定要达到西欧诸国已经进入的第二期,其次在所有制度上,日本与西欧诸国已经进入的第二期,其次在所有制度上,日本与西欧都必须克服个人所有制的固有矛盾。
3.所有权论。
冈村目睹资本主义经济暴露出的矛盾,对资本主义经济的法律外衣——近代市民法进行了尖锐的批判。指出:法国民法的宗旨其实是急于保障中等市民趁革命之乱而获得的财产的安全,并维护其利益,根本无暇他顾。故拥有财产者能享受到法典保护的利益,然而,无财产者丝毫也得不到保护。所以说法车民法是市民的民法,是富者的民法,决不是民主国家的法制这种旨趣在民法制定之初,为其整齐在庄严的外表所迷惑,能看到此点的人为数极少,但近时及其弊害日益显露,人们始才明白。冈村在此就法国民法所阐述的问题,无论对德国民法或者对日本民法都可适用,明确指出了(资产阶级的)民法所具有的阶级性的弊端,及其弊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矛盾的暴露,无论在哪个国家都日渐凸显的现象。而且,冈村对构成近代市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的所有权绝对、而且,冈村对构成近代市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的所有权绝对、神圣不可侵犯性也进行了深刻的部析:个人所有权的弊害在于使财富集中,增加了(大多数人的)贫困化,即在于助长整个社会的贫富分化。想必是今日所有权,其取得利用极为自由,法律之保护周到而切实。它鼓起人的私欲,促使人在自由竞争中拼搏,贪婪无耻之徒以其全副精力追逐财富,无所不为。其财产大多不是其生活所必需,但法律以神圣的所有权严格地加以保护,所以,大多数人因此之故不能获得生活必需之物。贫者愈贫,富者愈富,遂完全与当有权之目的背道而驰。并引用论语□不患寡而患不均□,普鲁东的□利息是不劳而获的,所以是不正当的□加以佐证。
冈村正视资本主义社会的种种矛盾,指出近代市民法的局限,抨击所有权制度的弊端,使我们看到一位处在世纪之效的社会科学家深邃的洞察力和责任心。然而更难能可贵的是,他对社会主义革命的深刻理解。冈村理论似乎与“法典争论”(1889年-1892年)时延期派的主张有某些类似的地方。比如,坚决反对民法典施行的穗积八束在《国农的民法》(1891年)一文中也阐明:“近代民法以个人为本位,个人本位的民法使富者愈富,贫者愈贫,民法必须具备国家性,必须考虑对穷人的保护”;“所有财产权得是人为的产物,不过是强者掠夺弱者的口实”。 可以看出穗积八束等延期派代表人物也察觉到资本主义社会所固有的矛盾。但是他们并不是通过社会变某的手段积极地加以克服,而是采取退缩到“家”、“村”的办法,回避这些矛盾。这种为躲避矛盾倒退到共同体(“家”)的做法,显然是违背历史发展规律的。而冈村与之不同,坚决排斥依存这种共同体的做法。对“家”制度进行了彻底的批判。冈村之所以没有站在维护“家”制度的行列,是基于他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冈村高度评价法国大革命所取得的成果,对马克思、恩格斯所阐述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必然性深信不疑在《民法与社会主义》一书中,他对法国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也有精彩论述:法国革命是政治上的革命,推翻压迫制度,树立自由制度,社会主义革命或者说社会上的革命,是破坏自由制度建立保护制度。总之,世道之变,非人力所能控制,当悲天悯人的君子还在滔滔不绝地论济世救民之道时,贫困的人民已不堪其痛苦,突然爆发社会主义革命,亦未可知。
特别需要指明的,他所阐述的不堪忍受痛苦的贫困的人民发动社会主义革命是“人力所不能制止”的观点,写在俄国十月革命发生之前,当时,马克思的革命理论还没有变为革命现实。
4.家族法论。
冈村的家族法理论是极具特色的,他对“家”制度、户主制度的长度的彻底批判,在日本法学史上战友据牢固的位置。
冈村认为户主制度起源于祖先祭祀:古代的人想念人死后灵魂永存,适当地进行葬祭,灵魂就会安于其所;若不进行葬祭,灵魂就会陷于饥渴,受到永久的痛苦,且在人间飘泊,带来疾病、饥馑、战争等灾害。所以,对于死者的葬祭活动往往作为头等大事业对待。户主制实际上产生于这种信念,且日益得到巩固。
由此他进一步得出结论:既然葬祭的形式意义已经消失,那么户主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论述道:失去口就不能食,失去目就不能视、失去耳就不能闻,这是三尺之童都明白的道理。我们祭祀并不是为其安魂,而是为了慰藉自己的内心。所以,为挽救祖先的灵魂陷入饥渴而祭祀祖先的这种信念若有所减退的话,那么户主制存在的理由也就丧失大半。
他认为,户主制度原本是由官职世袭的武士阶级一直传承到江户时代,但是在农工商阶层并不像武士的“家”那么严格,然而,到了明治维新时期,人人平等获得认可,个人主义也从西洋传播过业,这种制度开始崩溃。他确信户主制度的崩溃是历史的必然,充分发挥个人的天分才能符合整个社会的利益,也是时代发展的趋势。
冈村始终主张男女平等、夫妻平等。对于在现代会里妻子通奸即受到严厉谴责,反而允许丈夫与妻子以外的女性往来,他认为这一点也渊于户主制度。在户主制结构中,妻子若无子嗣,允许其他妻妾生子就被认为是一种必要。 冈村对户主制度的批判是切中要害的。而且他对户主制度进行如此彻底的批判,在法学者也是极为少见的。
三、 作为律师的冈村
如前所述,1914年冈村离开了京都帝国大学,他是不愿成为培养“朕的官吏”的帮手而辞掉大学教授职位改行做律师的。那时,马克思主义人作为变革社会的革命理论日益高涨,1917年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取得成功。做了律师的冈村依然关心社会主义运动的发展,通过法语来研究十月革命后的苏联动态,经常挂嘴边的一句话是:“日本也要革命!” (曲阳)


摘自何勤华主编:《二十世纪百位法律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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