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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英】哈特
【文章来源】二十世纪百位法律家
【文章作者】何勤华 的文章列表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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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哈特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哈特(H.L.A.Hart,1907~ ),英国法学家,现代西方新分析法学的代表。1929年毕业于牛津大学,1932年任出庭律师,1952年任牛津大学教授,1978,年退休。主要著作有:《法律中的因果论》(1953年)、《法律的概念》(1961年)、《法律、自由和道德》(1963年)、《惩罚与责任》(1968年)、《功利与权利》(1979年)、《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1983年)等。 , 哈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最负盛名的法学家之一,由他创立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之一(另两派是新自然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在对法的概念的分析与法律现象的说明、法律关系的梳理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正因为如此,哈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自20世纪50年代登上历史舞台以来,统治英国已达半个世纪,仍能保持强大的控制力。 哈特创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在吸收总结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哈特认为,二次大战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奥斯汀的学说(法律即强制命令)受到了各种批判,引起这种批判的原因在于“人们发现,在所有的制度中都存在各种法律,它们在三个主要方面与这种描述(学说)不符。第一,甚至最接近于这种描述的刑法也常有一个不同于对他人的命令的适用范围;……第二.其他一些法规在这样一些方面不像命令,即它们不要求人们去做什么,却可能授权给人们;它们不强加责任,却提供在法律的强制框架范围内自由创设法律权利义务的便利条件。第三,尽管一个法规的颁布,在某些方面近似于一个命令的下达,但某些法律规则起源于习惯,不能将它们的法律地位归于任何有意识的立法行为。” 哈特继续指出,但是,批判法律实证主义的人常将奥斯汀关于法律的定义和法律实证主义混为一谈。事实上,奥斯汀关于法律命令说,并不全部代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是一个“失败的记录”。 哈特认为,命令说失败的根源在于:用于创立这一学说的那些因素,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的观念,都没有包括“规则”这一观念,而没有规则的观念,我们就无法理解法律。“法律的特征(如果不是显著特征的话)在于它融汇了不同种类的规则。” 哈特指出,在各种规则之中的法律规则,可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前者设定义务,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后者则授予权力。在一个小型的简单的原始社会中,仅存在主要规则,但在复杂的大型社会中,还需要有三种次要规则,即“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审判规则”予以补充,其中,尤以承认规则为最重要。” 就法律和道德这个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长期争论的问题,哈特指出,任何法律都会受到一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的深刻影响,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一个法律制度必须符合某种道德或正义。从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理解,哈特提出了他关于法律的概念。他认为:自然法学派站在道德的立场上只承认良法是法,这是一种狭义的法律概念,实证主义法学认为良法恶法都是法,这是一个广义的法律概念。哈特主张,广义的法律概念胜过狭义的法律概念,因为前者能帮助我们看到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化,而狭义的法律概念却使我们对这些问题视而不见。 哈特关于法的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法律和道德、法律概念的学说,是在与美国法学家富勒(L.L.Fuller,1902~1978)、德沃金(Ronald M.Dworkin,1931~ )等人的长期论战中形成的。他一方面坚持了奥斯汀的法实证主义的立场,同时,又对其作了修正,从而使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进一步适应了战后英国的社会现实。目前,哈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已为新一代西方法哲学家拉兹和麦考密克等所继承、发展,该学派作为当代西方的一个重要法学流派还将继续存在。 (何勤华)
摘自何勤华主编:《二十世纪百位法律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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