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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法】惹尼
【文章来源】二十世纪百位法律家
【文章作者】何勤华  的文章列表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6日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人物
惹尼”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法】惹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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惹尼(Francois Geny,1861~1959),出生于法国东部的穆尔德市。后入南希(Nancy)大学法学院念书,1885年获得该大学的法学博士学位。两年后,通过大学教授资格考试, 出任阿尔杰(Alger)法律学校的教师。1891~1901年出任第戎法科大学的民法学教授。在第戎大学,有两件事情使惹尼的人生发生了重大转折。一是他结识了法国著名民法学家、比较法学家萨莱耶(Raymond Saleilles,1855—1912),受到了后者的巨大影响。二是于1899年出版了其划时代名著《实存私法上的解释方法与法源》(Methoded"interpretationetsourceendroitprivepositif,该书的序言,就是萨莱耶撰写的,惹尼与萨莱耶的关系之亲密可见一斑)。1901年,惹尼回到母校南希大学出任民法学教授,并一直工作到1931年退休时为止。期间,他于1914~1924年出版了第二本主要著作《实存私法上的科学与技术》(Scienceettechniqueendroitprivepositif,全4卷,它的卷头,也写明将此书献给萨莱耶)。惹尼是20世纪法国最负盛名的法学家,也是科学法学派(Ecole scientifique)的创始人和代表之一。他对现代法学的贡献,主要是在批判19世纪法国私法注释学派的僵化、保守、封闭的基础上,创立了以自由研究学问、将科学技术手段运用于法学研究、强调结合社会的发展来研究法律问题为特色的科学(利益)法学派。惹尼的理论成果,主要体现在上述两部主要著作之中。尤其是他的第一部著作,被认为奠定了20世纪私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本文限于篇幅,仅就第一部著作作些介绍。
《实存私法上的解释方法与法源》一书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的分析,分法学方法的展开,法源的认识与解释,法源之外法的素材的整理,传统方法的总结等四章:第二部分,对传统方法的消极的批判,分传统法学方法中对法律要素的夸张,传统法学方法中抽象逻辑的滥用等两章:第三部分,关于方法的重新构造和关于法源的理论描述,分实定私法的形式法源以及其解释,自由的科学探究,各种解释方法的价
值等三章。
在上述著作中,惹尼所始终坚持的是对传统私法学尤其是19世纪法国私法注释学派关于法源的观点以及基于此观点的法学方法的批判立场。其核心问题就是传统的法学方法顽固地坚持只有成文法(droit ecrit)才是法律渊源,否认习惯等其他的法律渊源。即使在成文法中没有可以适用于司法实践的条文规范时,仍应当基于从既有的法律规范中逻辑演绎出来的命题,来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即人们只能按照立法者所给予的条文规定内容来僵化地适用法律,法学不是研究变化着的社会和层出不穷的问题,而是拘泥于通过演绎方法作出的解释。这样,虽然法学家们构造起了一个个精致的法律解释学的体系,但离社会的现实却越来越远。
对于上述传统的法学方法,惹尼进行了猛烈的批判。他认为,注释法学派的方法是僵化的,并不时地滥用抽象原则。在惹尼看来,成文法的确是重要的,而,g-,作为主权者的命令,在解释法律时,探寻立法者的意思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惹尼同时认为,与成文法并列,习惯(coutume)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而判例则是习惯的创始者和引导者。那么,当成文法和习惯法仍未能解决社会问题时,应如何办呢?惹尼认为,这时,应求助于“科学性的自由探究”(1ibre recherche Scientifique)。这里,“科学性的自由探究”,则是基于上述原则,在既存的形式法源以外的天地中去寻找法律规范。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法学家必须具备两种素质:其一,是“提出前提”;其二,是“予以构成”。与前者对应的是“科学”,与后者相对应的是“技术”。因此,这里的法学家的技术,不仅仅是以单纯观察、实验等为基础的实证科学,还包括了形而上学的要素。通过这种实存私法上的科学和技术的运用,来发现法律条文之外的潜在的法律规范,弥补因社会发展而造成的成文法不足的缺陷。
(何勤华)


摘自何勤华主编:《二十世纪百位法律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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