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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日】渡边洋三
【文章来源】二十世纪百位法律家
【文章作者】何勤华  的文章列表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6日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人物
渡边洋三”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日】渡边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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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边洋三(1921~ ),日本当代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家、民法学家。1947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曾是东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教授,1981年退休后任日本帝京大学法学部教授。渡边洋三与川岛武宜、戒能通孝一起,同为战后日本法社会学的创始人,并与平野义太
郎(1897—1974)、长谷川正安(1923~ )等一起,被认为是战后日本民主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渡边洋三一生致力于民法学、法社会学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著述极为丰硕。其代表作有:《农业水利权的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54年)、《法社会学与法解释学》(岩波书店1959年)、{土地、建筑物的法律制度(上、下)》(东京大学出版会1960年、1962年)、《现代法与经济》(岩波书店1966年)、《现代法的构造》(岩波书店1975年)、《现代日本法史》(合著,岩波书店1976年)以及《法社会学研究》(全8卷,东京大学出版会1972~1981年)等。
渡边洋三对西方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的贡献主要集中在其 《法社会学与马克思主义学》一书之中,该书是渡边洋三的力作,由日本评论社于1984年出版。该书由渡边洋三以前发表的《阶级斗争与法》、《资产阶级法的基础理论》与《财产制度》等论文,再新加一个“序论”而成,是渡边洋三数十年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业绩的系统总结,也是日本战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代表作之《法社会学与马克思主义法学》一书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序论,分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世界各国法社会学的影响和渡边洋三本人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程以及他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理解;第二部分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资产阶级法的基础理论:第三部分为市民法与现代法之关系,介绍和评述了资产阶级学者在这个问题上的几种法学理论;第四部分是财产制度,在对财产法律制度的理论发展史作了论述之后,重点介绍、评述了现代日本民法学家我妻荣的关于“债权的优越地位”的理论与川岛武宜的关于“所有权法的理论”。第五部分为阶级斗争与法,介绍、评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斗争与法、工人斗争与法、妇女解放斗争与法、自治地区的居民斗争与法、民主变革与法等各项理论。第六部分为补论,阐述了战后日本现代法的状况以及《日本资本主义发达史讲座》(劲草书房1958~1967年,其中关于日本资本主义法律发达史部分有11卷)在日本现代民主主义法学发展中的地位等问题。鉴于第五部分即阶级斗争与法部分是本书中最精彩也最能代表渡边洋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特色,故下面重点对第五部分作一介绍与评述。
在第五部分,渡边洋三论述了六个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涉及阶级斗争与法的基本原理以及阶级斗争与法的各种具体形态两个方面。
首先,渡边认为,阶级斗争是以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与非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即阶级对立关系为基础展开的斗争,内容包括改良的手段与革命的手段两种,其基本目标是为了各自的经济利《法社会学与马克思主义法学》一书之中,该书是渡边洋三的力作,由日本评论社于1984年出版。该书由渡边洋三以前发表的《阶级斗争与法》、《资产阶级法的基础理论》与《财产制度》等论文,再新加一个“序论”而成,是渡边洋三数十年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业绩的系统总结,也是日本战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代表作之《法社会学与马克思主义法学》一书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序论,分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世界各国法社会学的影响和渡边洋三本人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程以及他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理解;第二部分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资产阶级法的基础理论:第三部分为市民法与现代法之关系,介绍和评述了资
产阶级学者在这个问题上的几种法学理论;第四部分是财产制度,在对财产法律制度的理论发展史作了论述之后,重点介绍、评述了现代日本民法学家我妻荣的关于“债权的优越地位”的理论与川岛武宜的关于“所有权法的理论”。第五部分为阶级斗争与法,介绍、评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斗争与法、工人斗争与法、妇女解放斗争与法、自治地区的居民斗争与法、民主变革与法等各项理论。第六部分为补论,阐述了战后日本现代法的状况以及《日本资本主义发达史讲座》(劲草书房1958~1967年,其中关于日本资本主义法律发达史部分有11卷)在日本现代民主主义法学发展中的地位等问题。鉴于第五部分即阶级斗争与法部分是本书中最精彩也最能代表渡边洋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特色,故下面重点对第五部分作一介绍与评述。
在第五部分,渡边洋三论述了六个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涉及阶级斗争与法的基本原理以及阶级斗争与法的各种具体形态两个方面。
首先,渡边认为,阶级斗争是以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与非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即阶级对立关系为基础展开的斗争,内容包括改良的手段与革命的手段两种,其基本目标是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的。这样,“反映”被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反过来却是对被统治阶级实施统治的工具。可见,资产阶级法实质上是资产阶级一家的意志,但又必须表现为维护国家权力的正当性、保障广大国民权利的意志形态。这个矛盾也就是资产阶级法的阶级性的本质与超阶级性的形式之间的矛盾,资产阶级解决这一矛盾的惟一办法就是用假的国民意志来阻止真正的国民意志,但这恰恰是资产阶级统治的最大弱点。因此,被统治阶级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资产阶级的这个弱点,即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不仅仅是资产阶级统治的手段,被统治阶级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与资产阶级进行斗争,用法律来争取自己的真正意志、真实权利的实现。
在这个意义上,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斗争也是一种权利斗争。为了进行这种斗争,提高被统治阶级的权利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资本主义是一个契约社会,国家法(宪法、行政法等)是基于国民与政府的合意(契约)制定的,私法领域更是一个契约王国。这种契约尽管也是一种假像,因为统治阶级是不会依照国民的真正意志来进行统治的,但被统治阶级可以而且必须利用这各种契约方式在各个法域(如宪政领域、雇佣领域、消费领域等)以国民的“同意”(契约成立的条件之一)为手段,争取自己的权益。
渡边还进一步认为,法律斗争的内容很丰富,如围绕法律草案的通过、撤回、修改的斗争,围绕法律的执行、适用、解释的斗争,围绕法院审判活动的斗争等。正是这些法律斗争,才是法律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力。
通过上述分析,渡边指出,法律斗争是阶级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在资本主义社会,法是资产阶级的统治工具。但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法的内在矛盾,资产阶级法也可以为被统治阶级利用来为争取自己的权益服务,而这一矛盾如何利用以及能利用到何种程度,则取决于被统治阶级的理论水平、当时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以及阶 级斗争状况。渡边强调,马克思主义的这一理论是完全科学的。否认法是阶级社会的、历史的产物,否认法将随着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变化是右的观点,它将麻痹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利于法律斗争的开展:而一味强调非合法斗争(即暴力革命),忽视法律斗争的重要性,这是“左”的观点,是脱离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的、超历史的思想观点,其结果和右的观点一样,也将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比如,日本国宪法贯彻了“和平、民主、自由”的原则,日本的右翼势力一直想修改或破坏这个宪法的基本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广大国民就应当起来与之斗争,坚决拥护宪法的贯彻实施。如果认为该宪法是日本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而一味加以谴责,并采取各种非合法斗争的形式来破坏宪
法的实施,实际上就是在帮右翼势力的忙。
最后,渡边指出,由于法律斗争是在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它只是一种资本主义社会体制内部的改良斗争,它与变革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制度,使被统治阶级获得政权的非合法斗争是有本质区别的。但是,即使在进行革命的情况下,法律斗争作为阶级斗争的一环,仍是被统治阶级应当利用的形式之一,并且法律斗争可以为被统治阶级积蓄力量、准备条件。因此,作为改良斗争的法律斗争是被统治阶级夺取政权斗争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在当代世界出现无产阶级除了暴力革命以外也有以其他方式夺取政权的可能性的情况下,法律斗争的地位将更加重要。因此,如何认识以及充分利用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斗争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所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在对阶级斗争与法的基本原理作出论述的基础上,渡边洋三又对第二个方面即阶级斗争与法的各种具体形态,如工人斗争与法、农民斗争与法、妇女解放斗争与法等作了深入系统的阐述。
通过对上述主要内容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渡边洋三关于阶级斗争与法的理论具有两个鲜明特点。
第一,该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的理解、论述十分深刻、透彻。一般说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社会主义国家一直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作为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内容。但是,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我们在分析、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时,论述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社会作用较多,而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运用于分析各个社会、各个国家的实际状况较少;在论述法的社会作用时,也只停留在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这一点上,对法与阶级斗争关系的具体内容以及各种表现形态则分析得很少;至于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斗争与法的原理,认真地、细致地分析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工人斗争、农民斗争、妇女解放斗争等,几乎可以说是凤毛麟角。从这个意义上说,渡边洋三作为一名生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民主主义法学家,对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斗争与法的原理能有这样透彻的理解
并运用其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斗争作出如此周密细致的分析;论述,实在是值得钦佩的。
渡边洋三的深厚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功底,是与他长期孜孜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分不开的。早在50年代初,渡边洋三就开始运用马克思主义对日本资本主义社会的现代化作了系统分析,在《法秩序的现实的构造》(1955年)、《天皇制法体系与法学意识形态》(1956年)、《市民法与社会法》(1958年)、《现代法与法学的课题》(1961年)、《现代福利国家法学的检讨》(1964年)、《经济统制法与财产权》(1968年)等一系列论文中,对日本现代法中保留有封建时代法、具有军国主义色彩、在资产阶级化的同时还具有反民主化倾向等问题作了分析,提出了战后日本民主主义法学之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法”论,震动了日本学术
界。 70年代以后,渡边除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法学讲座》(全8卷,日本评论社版)的撰稿与宣传之外,还在8卷《法社会学研究》系列著作中,进一步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对宪法,民法、婚姻法、劳动法等各个部门法与当代日本社会之关系作了系统、全面的检讨,将日本社会学的研究推向一个高潮。渡边洋三自己也曾强调:“马克思主义是我法社会学研究的出发点。” 因此,流边洋三在本书中的深刻论述,是他数十年至力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必然结果。正如日本著名学者荒川重胜所说,《法社会学与巴克思主义法学》一书,显示了在战后日本法学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渡边洋三研究活动的一个主要方面,是对“渡边法学”的多面性、包括性与综合性的集中体现。
第二,紧密联系日本社会的现实。渡边洋三是本书中充分运用并发挥了巴克思主动脉义法社会学的观点,将日本法律置于日本社会的广阔背景下加以分析、检讨。仅就“阶级斗争与法”这一部分看,在论述各个原理时,每个问题之后都专列一节“日本的场合”,对日本的现状与特点专门进行剖析。这样,既使全书具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日本当代社会紧密联系之显著特点,也使我们在了解当代日本法学的同时,对当代日本社会有较全面的理解。
(何勤华)


摘自何勤华主编:《二十世纪百位法律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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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渡边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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