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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日】星野英—
【文章来源】二十世纪百位法律家
【文章作者】何勤华  的文章列表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6日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人物
星野英—”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日】星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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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野英一(1926~ ),日本当代民法学家。旧制东京第一高等学校毕业后入东京大学法学部就学,1952年毕业:1955年受聘为该法学部副教授:1956~1958年,赴法国巴黎大学留学,
1965年升为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并获该学部法学博士学位;1987年退休,为东京大学名誉教授;同年,受聘为千叶大学法经学部教授;并长期兼任国家法制审议会委员。
星野英一一生致力于民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在其丰硕的著述中,体系书有《租地租家法》(有斐阁法律学全集第26卷,1961年):教科书、自学用书有《民法讲义总论》(有斐阁1983年)、《民法概论》(1~4,良书普及会1971年初版),论文集有《民法论集》(全8卷,有斐阁版1970~1996年)、《民事判例研究》(全5卷,有斐阁1971~1990年版)、《民法的焦点》(有斐阁1987年版)、《民法·财产法》、《民法·家族法》(均于1994年由放送大学教育振兴会出版)等等,此外,还发表了民法学论文数百篇。
尽野英一是现代日本民法学的学科带头人,在20世纪80—90年代,他的民法理论被日本学术界认可为“通说”,在国内外有广泛的影响。在其众多的著作中,影响最大的是其四卷本《民法概论》,尤其是《民法概论1(序论、总则)》一书。该书的结构体系大体为:序论,民法序说。包括第一章,民法的意义;第二章,民法的适用。第一编,民法总则。包括第一章,私权:第二章,权利主体;第三章,意思能力、行为能力:第四章,住所:第五章,法人:第六章,物;第七章,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第八章,意思表示的效力发生时期;第九章,代理:第十章,无效、取消;第十一章,条件、期限:第十二章,期间:第十三章,时效。下面,择其要点,略作介绍与评述。
1.民法的含义。
在日本,谈及民法时,一般有两种含义:一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二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即所有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典、法律、法规的总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除了日本1898年民法典之外,还包括《遗失物法》(1900年)、《不动产登记法》(1900年)、《信托法》(1900年)、《户籍法》(1890年)等关于规定民法中某些事项的程序的法律,与《工场抵押法》(1906年)、《关于年龄计算的法律》(1903年)、《关于失火责任的法律》(1900年)、《租地法》(1922年)、《租房法》(1922年)、《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1955年)等补充、修正民法典某些内容的法律。
在日本,民法被认为是私法中的一般法。说它是私法,是指与调整国家以及地方公共团体,即行政权的主体或行政机关的组织之相互关系以及它们与公民的关系,确认行政权主体优越于公民个人,宣布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的公法相对,私法调整的是公民个人与个人间的关系,它确认公民个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其目的在于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调整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说民法是私法中的一般法,是指在民法之外,私法领域还存在着“特别法”,如商法、劳动法的某些内容等。这里的“特别法”,是指被限制适用于特定的人、事物、行为或地区的法律:而没有这些限制,一般地被适用的法律即是一般法。当然,在日
本,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是相对的。比如,民法相对于商法而言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而商法相对于《担保附社债信托法》(1906年),商法又是一般法,而《担保附社债信托法》则是特别法。
2.民法的适用。
任何法律的制定、颁布都是为了适用,民法也同样如此。按照日本国宪法的规定,适用法律的机关是法院,民法的适用也一样。虽然,关于民事程序方面的问题,如不动产登记、户籍管理的程序等,一般是在相应的国家机关进行的,但民法的适用,主要是在法院进行的。
在日本,法院适用的民法,一是民法典以及其他民事法律等成文法。二是习惯法。日本民法第92条规定,“有与法令中无关公共秩序的规定相异的习惯,如果可以认定法律行为当事人有依该习惯的意思时,则从其习惯”。日本法例第2条、商法第1条等,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三是判例。日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可以适用判例,因而一般而言,判例不是法律渊源。但是,事实上,当地方法院在处理某一个民事案件时,如对与此相同案情之案件以前已有最高法院的判决时,一般是不能违反最高法院以前的判例原则的。同时,最高法院在审案时,援用、遵循以往判例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
判例在日本,也是法院适用的法律渊源之一。四是学说。在日本,学说不是法定的法律渊源。但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学者的著书、论文,包括他们的判例研究成果,对法官的判案也有重大影响。尤其是得到学术界所公认的一些民法理论,即所谓“民法通说”,事实上一直是法院适用的法律渊源。五是条理。1876年,日本曾发布过太政官布告103号,内中规定:“民事审判,如没有成文法律时,应依习惯,如无习惯,则依条理进行推理审判。”这里,条理是指事物的道理。在西方,一般指自然法。在联邦德国,已作出过明确宣布自然法是法律渊源的判决。在日本,虽还无这样的判决,但学者对这个问题提出了许多见解。星野英一认为,法官审理案件时,虽也可以考虑到事物的道理,但作为法律渊源来适用是不妥当的。此外,部分社会自治团体的规范(如劳动契约、就业规则、法人的章程、契约条款等),行政机关作出的通知、训令、解答等,一般来说,也是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时应适用的法律渊源。
3.私权。
私权是由私法认可的权利。在日本,根据私权的内容和形式,对私权有各种分类。如根据私权的对象的利益内容,分为非财产权(人格权、结婚权、离婚权等)和财产权(物权、债权,以及著作权、专利权等无体财产权等);根据权利的内容的权能,分为支配权(如物权等)、请求权(如债权等)、形成权(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形成法律关系的权利,如取消权、解除权等)。
在日本,享有私权的有自然人和法人。在自然人的场合,法律规定了如下原则;权利能力平等原则,保护人格权原则,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原则。”
4.法人。
法人是指自然人之外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在日本,一般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有作为其构成人员的社员、拥有作为意思决定机关的社员大会、有作为规约的章程,是人的集合)、
财团法人(没有社员与社员总会,但有财产,有作为规约的捐赠行为,是财产的集合)与中间法人(兼有人的集合与财产的集合两种性质,如宗教团体等)。内中,又可分为公益法人(关于祭祀、宗教、慈善、学术、技艺以及其他公益的社团与财团)、营利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等。
在日本,公益法人为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得到主管官厅的许可;营利法人则须遵从商事公司设立的条件,而取得法人资格,故它必须依照商法的有关规定。一般而言,法人设立时,都须到所在地主管机关去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害。法人一经成立,其章程与捐赠行为的变更,必须经过特定程序’,由社员的一定多数决定才可。由于法人的财产不是属于其成员个人,而是属于整个法人,故法人是作为一个整体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同时,由于法人是由法律拟制的,故有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它具备,如不能结婚、不能收养子女等。此外,法人的这种有厂定限制的权利能力必须通过法人代表来行使。为使法人运行,必须设立董事(会),它对内是法人执行机关,对外是法人代表机关。在社团法人则还有社员,他们组成社员大会,作为最高决议机关;法人在丧失法人资格时,即为消灭。在日本,对法人的不法行为(包括犯罪),一般采取两罚措施,即既处罚法人,也处罚法人代表。
5.法律行为、意思表示。
在日本,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所作出的并由私法(具体言之是法院)承认这种与其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它一般包括契约(双方合意)行为,单方:(只有一方的意思表示)行为,共同(许多人合意)行为等三种。在日本,还有准法律行为。这主要是指意思通知(如民事活动中的各种催告等)、” 事项通知(如法人召集社员大会开会的通知、债权让渡的通知)等在法律效果上与法律行为有别的意思表示。按照日本法律规定,法律行为在不违背法律有关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之下,是自由的。
《民法概论1(序论、总则)》(包括以下的债权总论、契约、物权、担保物权等三册),原是星野英一为自治大学校所作的连 续讲演,经作者总结、修改、补充之后予以出版。该书是东京大学等大学法学部的民法教科书,也是星野英一研究现行日本民法的一套概说书。它虽然未能代表星野英一在民法学领域的全部研究水平和成果,但基本上反映了当代日本民法学的研究内容与研究体系,因此,该书也是外国人了解日本现行民法与民法学的入门书。具体言之,该书具有两个特点: 第一,系统、完整,简明扼要。该书按照日本民法的结构体系,对所涉及之问题一个一个予以阐述、分析,同时附以必要的理论根据、制度渊源与相关判例,循循善诱,细致入微。因此,该书具有相当的系统性与完整性。同时,由于本书原是为自治大学校的学生们所作的讲演,以后又是作为大学本科生的教科书而修改出版的,并非研究专著,故本书十分注意内容体裁、条理、语言的安排表述,具有内容简明扼要、体系结构清晰、语言生动流畅的特点,对有些争议的问题点到为止,对有些艰深的问题则用通俗语言予以说明。因而,该书—卜分适合本科生、函授生、自习生学习。颇受读者欢迎。
第二,本书也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由于星野英一在阐述每个理论问题时必表明自己的学术观点(虽然是很简略的),而星野英一又是目前日本民法学界数一数二的人物。因此,他在本书中阐明的一系列关于民法的理论观点,成为日本民法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重要研究对象和参考意见。
由于本书具有上述两个特点,因而山版后很受礼会欢迎, 1971年初版以后至90年代初,已改订1次,重印14次,成为日本民法学界印数最多的著作之一。
(何勤华)


摘自何勤华主编:《二十世纪百位法律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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