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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江伟
【文章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文章作者】江伟  的文章列表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05日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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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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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个人简介

我于1930年11月2日出生在河南开封一个知识分子家庭。1938年开封沦陷前夕,我随全家逃难至巩县,1945年抗战胜利,全家返回开封。在这种环境下,我未曾受到完整的小学和中学教育。在高中读书期间,我热爱阅读文学著作,深受鲁迅先生和前苏联作家高尔基等人的影响,深惑蒋介石反动政府对外投靠美国,对内镇压进步人士,而对我党领导的进步事业十分向往。1948年开封解放后,先是到中原大学学习4个月,然后分配到第二野战军政治部新华分社工作,随军进军大西南,贵阳解放后留当地工作。1952年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4年后留校任教至今。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自我大学毕业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虽然我一直担任大学法律系的教师,却很少上课或从事科研工作。只是在1979年人大法律系派我参加人大常委法委民诉法起草组工作之后才算是务了"正业"。自此,我的学术生命真正开始。民诉法的起草和修订过程,也就是中国民诉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我的学术生涯是与此同步的。此后,我可以专心致力于民诉法学的教学和研究,于是,做了23年的助教,终于晋升为讲师,接着又由副教授晋升为教授,并取得指导硕士生和博士生的资格。在1978年以前,我仅为法律系本科生授课16小时,而在1978年之后,除为本科生授课之外,还为研究生、高级法官授课,讲课的时数已无法统计。在著述方面,专著和教材不下20本,论文也发表了近70篇。就著述的内容而言,在八十年代以前,主要是为民诉法做注释,间或也有一些理论上的探讨;在90年代中后期,则侧重于构建民诉法学的理论体系,并就诉权、诉讼标的、既判力等理论做了一些研究;在具体诉讼方面,如民诉当事人、保全程序、特别程序等,也做了一些研究。平心而论,我只能算是一名过渡时期从事民诉法学研究的学者,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在学术上取得多么辉煌的成就,但也做了过渡期学者应做的事,这能否说成是承前启后或者是其他什么------只能由、他人评说了。

在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价值和功能关系问题上,我历来主张二者并重。但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十分流行的情况下,应突出强调程序法自身的独立价值和功能。当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和功能为人们普遍重视,诉讼程序得以在司法实践中确被遵守和实施,以法治国和法制现代化才不致流于空谈。国外学者,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认为,民事诉讼理论的核心为目的论、诉权论和诉讼标的论,我认为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除此三论之外,还应包括程序价值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和既判力论。

我从事民事诉讼理论研究遵循以下理念:从国情出发,在深入研究国内和古往今来学术成果的基础上为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立法,作出自己的贡献。从上述理念出发,我的研究特点和风格是:朴素无华。不作豪言壮语,不说套话,不赶"时尚",不务虚名,不逐俗利。但在追求上,务使自己的著述有所开拓和创新。

现在我还担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破产法起草小组"顾问,海南大学、湘潭大学客座教授。

学术成就:
著作:著有《民事诉讼法学》等,合著《民事诉讼法通论》(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著作二等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民事诉讼法原理》,主编教育部14门核心教材之一《民事诉讼法》,司法部统编教材《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民事诉讼法新编》、《公证法学》、《人民调解学概论》、《证据法学》、《律师公证与仲裁制度》以及中国人民大学21世纪法学教材《民事诉讼法》等。各类专著教材共约20余部。
此外,还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现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其代表作有:《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若干问题》、《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交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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