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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吴汉东
性别: 男
出生年份: 1951
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职称: 教授
学历: 博士
主要社会兼职:
中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 湖北省社科联副主席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教授。
承担项目:
1987-1989国家科委科研项目:《防止技术垄断与不正当技术竞争立法研究》,已通过专家鉴定。1992-1996中华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中国区域著作权制度比较研究》,已通过鉴定并出版专著。1993-1997国家教委资助出国人员研究项目:《西方国家著作权制度研究》,已通过鉴定并出版专著。1997-1999司法部科研项目:《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已完成,专著即出版。1999-2000国家软科学课题:《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法》。1999-2001全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高科技发展中的法律问题》。2000—2004全国优秀博士论文作者专项基金项目:《财产权制度比较研究—以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为主要研究对象》。
主要学术观点:
1. 倡导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建立知识产品范畴,以概括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的各类权利客体。对前苏联法学家将此类客体统称为“创作活动的成果”与我国法学家关于“智力成果”的传统说法进行批判性分析,并以比利时法学家波卡弟的学说为基础,对知识产品的概念、特征与分类进行了描述、说明与概括。
2. 注重知识产权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在权利本体、主体、客体诸方面对知识产权与所有权进行比较分析,其中将客体的非物质性概括为各类知识产权的共同特征,知识产权原始取得中创造行为与行政授权行为的关系,继受取得中的多元主体并存,以及客体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特征等,都是研究的主要观点。
3. 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定性分析,主张适用二元归责原则,从立法例与法理学方面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表示质疑,并提出新的归责原则,即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4. 对知识产权法进行定位分析,描述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认为知识产权是民法对知识形态的无形财产法律化、权利化的结果,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因此相关法律制度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考虑到现代知识产权法含有程序法及公法的规范内容以及其权利范畴不断变动、发展的状况,该类制度可单行立法,而不必纳于民法典。
5. 根据当代社会财产构成的变化,主张构建新的无形财产权体系。即在民法学研究与相关民事立法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经营标记形态、商业资信形态)所产生的权利。
研究理念和特点:
近20年来,主要着力于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信奉“求新、求深、求新”的治学之道,形成自己的学术思路和研究风格。一是以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为主干,以其他无形财产权为配套,形成由知识产权走向无形财产权的丰富完整的研究规模,努力构建有别于传统所有权的财产权利理论体系;二是以民商法理论为基础,在方法论上向多学科渗透,对专门制度进行法历史学、法哲学、法经济学分析等,实现多学科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沟通和融合;三是以知识产权法在21世纪一体化、国际化为北景,展开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别比较研究和国内区际比较研究;四是以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为指导,既注重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又注意相关专门制度研究,规则适用研究和立法建议研究。
个人小传:
虽非大器,却是晚成。1968年初中毕业即下乡成为插队知识青年;1970年招工进了鄂西小城,当过工人、办事员;1978年2月有幸作为恢复高考后的首届法科大学生进入湖北财经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读书;以后又在中南政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取得法学硕士(1986)、法学博士(1995)学位。大学毕业后从事民商法教学与研究几近20年,从助教到副教授(1987)以至教授(1992)蹒跚渐进;1992年至1993年作为高级访问学者在美国锡拉丘兹大学法学院进修;1996的至1997年赴澳门担任立法议员法律顾问。自1988年以来,兼有若干行政公务,虽经年事务缠身,但学者本色不敢忘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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