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分站
法律咨询 | 法律新闻 | 法规查询 | 法律百科 | 中国律师 | 法律博客 | 法律网摘 | 法律软件 | 法律黄页 | 司法平台
法律社区 | 法律文章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界人物 | 法律周刊 | 法律图书 | 法律图库 | 法律娱乐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文章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文章标题】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大法官王铁崖先生谈国际法的若干问题
【文章来源】天涯法律网
【文章作者】王铁崖  的文章列表
【发布日期】2005年09月08日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其他
国际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王铁崖”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大法官王铁崖先生谈国际法的若干问题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当巴尔干半岛硝烟弥漫,北约对前南的轰炸已逾两月,各界人士对由此引发的国际法律问题十分关注的时刻,1999年5月24日,全法科协法律、经济分会赵海峰、卢建平、刘小鹏等,与巴黎上诉法院律师石仁林等驱车前往荷兰海牙,在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检察官办公室法律顾问朱文奇先生的陪同下,拜访了中国国际法泰斗,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法官王铁崖先生(有关情况请见本刊第一期:中国的国际法官),并就我们关心的几个问题求教于王老。以下是我们对这次访谈的追忆:
  1、关于前南科索沃冲突中中国使馆被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中国部分人士试图向国际法院或者前南国际刑事法庭起诉、追究责任的问题。
  王老指出,中国尚未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前南斯拉夫不久前向国际法院起诉北约之前几天才宣布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恐怕难以被接受。朱文奇顾问则提到,如果向前南国际刑事法庭要求追究个人在轰炸使馆中的责任,至少要弄清事件的有关事实,飞机驾驶员的姓名、编队等等,要提交证据,这一系列的程序问题恐非易事。
  2、关于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问题。目前很多西方学者提出人权高于主权,北约更以人道主义干涉为由,对科索沃问题进行干涉,实施了60多天的轰炸。对此问题,身为我国著名国际法专家的王老认为: 
  第一、不同意人权高于国家主权的提法,人权需要由国家来保护,离开了国家主权的保护,就谈不到人权;
  第二、对于国家主权,可以视条件给予一定的限制,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国家的主权不能消灭;
  第三、人权的实现是一个方向和理想,但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方面,我是一个现实主义者。
  3、关于欧洲人权法院和其他区域性的人权机构的问题。在了解到欧洲人权法院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11号议定书所作的重大改革以后,王老认为,目前区域性的人权法院,只有欧洲人权法院是比较有效的。而其他的人权机构,无论是美洲的,还是非洲的,都是比较虚的、松散型的。欧洲的人权实践是基于共同的经济和文化等条件所形成的,是一个特例。而亚洲,在近期内还没有形成区域性人权机构的可能。
  4、关于在南法庭任法官的体会,王老谦虚地说,我在国际刑事法庭工作是够格的。但王老也从自己在法院实际工作的实践中感到,中国的国际法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与先进国家相比,都尚有距离。
  5、关于国际法的人才、教育、研究资料问题。朱文奇先生提到,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上升,中国在国际上与他国冲突、诉讼的可能性将会大大提高。
  王老指出,现在中国国际法领域后继乏人。目前已经培养出来的很多国际法人才,或当了律师,或做了经贸,没有能够继续进行这方面的研究。他更警示我们,如果中国现在在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庭进行诉讼,恐怕在国内还无人能够胜任我国政府的代理律师,而国外的著名专家律师也很可能拒绝为我们代理。
  他说,江泽民主席1997年12月20日指出,一定要重视国际法。但反响似乎并不大。为此,王老专门给江泽民主席写信,呼吁培养国际法人才,落实有关措施。江泽民对此信十分重视,已批转给李岚清。
  对于培养国际法人才的具体方法,王老强调要给中青年专家以实践锻炼的机会,如派到国外使馆等地实际工作,学习知识,积累经验。
  王老还提到,现在中国国际法资料十分缺乏,北京大学连国际法院的判例集都没有。北大图书馆这方面的资料还比不上瑞士洛桑大学的图书馆。王老曾建议北大加强这方面的建设,但资料室的兴建中遇到很多困难。他说,我现在没有时间,卸任以后,一定要把北大的国际法资料中心建立起来。
  王老年事已高,但精神矍铄。谈到中国国际法学后继乏人,资料缺乏等问题,焦虑万分。他寄语在海外的法律学人,要充分利用国外的优越条件,勤奋学习,为祖国的昌盛多做贡献!



 
 




上篇文章 | 下篇文章


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大法官王铁崖先生谈国际法的若干问题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我们将立即删除改正;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积极投稿,谢谢。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文 章 查 询
 

栏 目 导 航
 法制史
  中国法律人物
  外国法律人物
  中国法律制度
  外国法律制度
  中国法史文库
  外国法史文库
 法理宪法
 刑事法律
 行政法律
 民事法律
 担保法律
 物权法律
 侵权法律
 知识产权
 婚姻法律
 商事法律
 公司法律
 保险法律
 经济法律
 土地房产
 劳动法律
 税法大全
 司法制度
 诉讼法律
 公证仲裁
 涉外法律
 网络专题
 其他法律
 司法考试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31 s, 5 queries, 136 - Cache, 301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