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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环保风暴”的影响及其显现的环境执法问题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学院学报》第2005-4期
【文章作者】
王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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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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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风暴”的影响及其显现的环境执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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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的第一个月,国家环保总局在环境执法方面来了一个大动作,一下责令13个省市的30个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停止施工,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要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消息一经公布,社会反响强烈。被处罚的建设单位,自不待言,让他们感到了环保法由“软法”一下子“硬”起来了,感受到了严格环境执法的压力。他们有的承诺接受环保部门的处罚,立即整改;有的则等待观望,以求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给予“救驾”;有的则寻找借口,试图与环保部门进行“较量”。从公众和社会舆论看,则是一片叫好声,称其为与“审计风暴”并列的“环保风暴”,甚至一些民间环保组织还对国家环保总局的这一行动给予声援。作为执法机关的环保部门,则感到的是更大的压力。能否将这一行动进行到底,事关环境保护法律能否真正得到实施,进而能否使国家的环境保护目标能够实现的大问题。 
自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正式开始现代环境立法以来,环境保护立法在各部门法中可以说是发展最快,目前已经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继颁布实施,并且还有10多部生态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颁布,在《刑法》中也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可以说,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已经初步建立。然而,我国的环境状况却没有随着这些法律的颁布而得到相应改善。相反,其环境质量整体上还呈恶化的趋势。这说明,已经制定的立法,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施。就拿《刑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来说吧,1997年修订后颁布的新《刑法》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该法于1997年10月生效。按照该法第338条的规定,只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就要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1998年到2002年的5年间,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全国共发生重大和特大环境事故387次(具体见下表)。 
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统计(1998-2002年)表略 
而这5年内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最多不超过20起。也就是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还不到10%。连非常严肃的环境刑法的执行都是如此,其它方面的环境法律规定实施的情况就可想而知。如果每个建设项目都像法律规定的那样在建设时做到了“三同时”,如果每个排污口都像法律规定的那样达标排放,我想,我们的环境状况决不会像现在这个样子。 
这一次被处罚的30个建设项目,有26个是电力建设项目,在一个行业中有那么多的建设项目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我不得不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执行率统计产生了疑问。根据《中国环境年鉴》的统计数字,从2000年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率都在97%以上,2002年甚至达到98.3%(具体统计见下表),有的像天津,连续三年环评执行率都在100%,上海、北京、辽宁三年中也有两年环评执行率达100%。 
这次一下冒出这么多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而且还都是相当大的建设项目,不能不使人们怀疑,我们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到底执行得怎么样?对那些弄虚作假,为了显示成绩而谎报环评执行率者是否也应好好查一查,并给予严肃处理。否则,就是一派环境执法的“虚假繁荣”,法律表面上得到“执行”,但环境污染和破坏照样严重。这种虚假的统计数字必然导致决策的失误。 
我希望国家环保总局的这次执法行动不是权宜之计,而应当根据这次行动暴露出来的问题,从制度建设上堵塞环境执法上的漏洞和死角,建立严格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使环保法的规定真正“硬”起来,使环保法的规定真正得到执行和遵守。 
【作者介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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