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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知识产权证券化: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
【文章来源】《知识产权》第2006-1期
【文章作者】李建伟 的文章列表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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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证券化:理论分析与应用研究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与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知识产权已成为现代企业重要的生产经营要素,并成为一国经济实力的重要象征,知识产权开发经营从而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课题。知识产权证券化(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uritization,简称IP Securitization)即为美国等发达国家近年来致力于此的一种创新探索。美国投资银行界与知识产权界将其作为未来重大的证券化资产项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将其作为未来的一个“新趋势”。基于此,在知识经济兴起的21世纪,对该内容的探索及其在我国的应用进行研究,具有必要性和重要价值。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理论分析   (一)定义与实质  所谓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Originator)将其具有可预期现金收入流量的知识产权(称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基础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转移给一个特设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后者发行一种基于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权利凭证,据以融资的过程。  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质是一种基于知识产权的结构性融资,是随着金融对社会经济的不断渗透,现代技术创新已经发展到技术金融一体化阶段的重要表现;是世界经济发展到知识经济阶段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创新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目的在于通过金融安排最大限度地开发知识产权,充分利用其担保价值。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知识产权开发运营模式的创新,对知识产权发展及其制度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点  知识产权证券化与传统资产证券化如应收账款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相比较,具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相对于传统基础资产单一简单的权利人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基础资产上的权利人及其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如专利可能存在共同发明人,可能含有得到合法授权的在先专利;商标可能已授权给其他主体从而导致商标权利人多元化;版权存在个人作品、职务作品问题乃至继承人继承权问题;电影放映权则涉及剧本作者、主题音乐作者等相关权利人授权问题。这样,知识产权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权利主体及其各自权利的全面明晰界定,就成为必经程序,也成为一个难点。  其次,转移至特设载体的资产与传统资产项目不同。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通常其本身不会独立带来未来收益,而必须与其他有形资产甚至无形资产相结合,才能实现商业运营,产生收益。这样,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基础资产以知识产权为主,但通常并不局限于知识产权本身,往往延伸到相关必要无形或有形资产。如就某项专利证券化而言,相关必要生产设备等有形资产一般也会纳入基础资产范围。  再次,就其过程而言,由于知识产权自身特点,导致知识产权证券化难度增大。知识产权固有的依附性、时间性、地域性、可复制性、不稳定性、无形性等特点,导致其收益现金稳定性降低,不确定性增大。这样,非经专业制度安排,投资风险难以降低到满意程度,难以吸引到足够投资者。这对知识产权证券化整个制度的系统设计提出了更高的创新要求。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意义与合理性  就宏观层面而言,作为在知识产权开发模式与融资模式的双重创新,知识产权证券化对于一国知识产权产业深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知识产权及其制度是促进人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的重要要素与基本制度。随着世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得到历史性提升。但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萨缪尔森(P.A.Samuelson)所指出的,“没有理论上的理由说明技术创新为什么一定会保持很高的水平……并没有经济的或技术的理由断定未来一定会继续前一世纪强劲增长的历程”,即知识产权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支持性制度安排,否则就可能停滞不前。知识产权证券化使金融业配合知识产权的产业需求,进一步开发了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拓宽了知识产权开发利用及投资渠道,完善了其机制。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开始积极确立并实施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的竞争态势下,知识产权证券化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产业发展及其竞争实力增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就微观层面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对于各参与主体都具有诸多合理性和优势。对发起人而言,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可将本来需要数年才能实现的知识产权收益在当期提现,改善现金流状况,提高资金周转率;还可以利用所得现金进行后续研发;推进市场发展。同时,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为债权融资且为无追索权债券的法律规定性,其对发起人对知识产权的产权权益没有影响,从而实质上成为一种知识产权未来收益的保险单。对购买者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为其提供了新的投资对象。购买者以通常很低的折扣率一次性付款购买知识产权支持发行的证券,这可能给其带来巨额收益。同时,知识产权证券的市场流动性使得购买者可以在需要时进行变现,且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可以在购买者公司破产时免于列入清算资产。对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为其开创一个空间巨大的新业务领域。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结构设计与优化、价值评估、资信评级、合同条款准备等专业服务的发展与提供,可以获得相应的业务收入。  (四)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操作原理  知识产权证券化本身是一个复杂的金融操作,同时,知识产权种类众多、特性各异,每个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都有其特殊之处,甚至同一类知识产权的证券化安排都有所不同。基于此,本文仅探讨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共性的结构、规则与程序。  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结构  通常,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过程牵涉甚广,除了知识产权市场发育状况沙h部政策法律完备性以外,各专业机构分工合作是成功与否的关键。在证券化过程中,需有各种机构的参与,以担任不同职能。知识产权证券化主要参与之专业机构包括:发起人、特设载体、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强机构、托管人、商业银行、券商、证券投资者、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参与主体及其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该图揭示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即在投资银行、法律、会计及税务机构的专业安排下,发起人将知识产权组合,转让出售给特设载体;特设载体通过信用增级使其受让的知识产权资产信用级别得以提升,并维持在一定投资级别水平;然后通过承销商,以知识产权资产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特设载体用发行证券筹集的资金,支付发起人转移知识产权资产的对价;用受让的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产生的收入向证券投资者支付证券本息。  2.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程序  知识产权证券化主要包括以下基本运作程序:  首先,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组成知识产权资产池。发起人首先要分析自身融资需求,确定证券化目标;然后,对自己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量的知识产权进行清理、估算考核,根据证券化目标确定将哪些知识产权用于证券化;最后把这些知识产权组合,形成一个资产地。  其次,组建特设载体,实现真实出售。特设载体成立之后,与发起人签订买卖合同,发起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过户给特设载体。这一交易必须以真实交易方式进行。且买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一旦发起人破产清算,知识产权资产池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特设载体是证券化的核心,可以以公司形式、有限合伙形式或者通过信托契约来建立。  第三,完善交易结构,进行内部评级。特设载体要与发起人指定的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与发起人一起确定托管银行并签订托管合同,与一定银行达成必要时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周转协议,与证券承销商达成承销协议,以完善交易结构。然后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这个交易结构及设计的知识产权支持证券进行内部评级。一般而言,此时内部评级结果并不理想,较难吸引投资者。  第四,信用增级。为改善发行条件,特设载体必须提高知识产权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信用增级方式有三种:一是破产隔离。即通过剔除发起人破产风险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提高知识产权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二是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使优先证券清付本息先于次级证券。即清付优先证券本息后,再对次级证券还本。这样降低了优先证券风险,提高了它的信用等级。三是金融担保。即特设载体向信用级别很高的专业金融担保公司办理金融担保,由担保公司向投资者保证特设载体将按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这样,可将知识产权支持证券信用提升到金融担保公司的信用级别水平。  第五,进行发行评级、安排证券销售。信用增级后,特设载体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告,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这时知识产权支持证券已具备了较好的信用等级,能够以较好的发行条件出售。  第六,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购买价格。在信用提高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之后,由投资银行采用包销或代销方式向投资者销售证券。特设载体从投资银行处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再按知识产权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发起人,至此,发起人通过知识产权筹资的目的已经达到。  第七,实施资产管理,建立投资者应收积累金。发起人指定一个资产管理公司或亲自对知识产权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把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银行的收款专用账户。托管银行按约定建立积累金,准备专门用于对特设载体和投资者还本付息。  最后,按期还本付息,对聘用机构付费。按照规定的期限,托管行将积累投入付款账户,对投资者付息还本,向聘用的各类机构支付专业费用。由资产池产生的收入还本付息、支付各项费用之后,若有剩余则全部退还给发起人。至此,整个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即告完成。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国际发展   (一)历史回顾与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发达国家的发展也仅有数年时间,目前尚未形成产业化。在此,我们将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做一回顾。  1.的伊债券 1997年,英国超级摇滚歌星大卫·鲍伊(David Bowie)因卷入一场与政府的税务纠纷而急需现金,在金融界创新性金融安排下,以其25张个人专辑版权收入为担保,发行了10年期利率7.9%、总额度为5500万美元的债券,金融界称之为鲍伊债券(Bowie bonds)。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历史上,鲍伊债券具有里程碑意义。此次音乐版权证券化的实施,把传统资产证券化局限于抵押住房贷款、汽车按揭贷款、信用卡贷款、应收账款等方面的应用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首次将知识产权纳人证券化的视野,开启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新纪元。  2.梦工厂影视 鲍伊债券发行后,美国梦工厂电影公司(Dream works)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是较经典的案例。  1997年,摩根大通(JP Morgan Chase)为梦工厂拟拍摄的14部影片付出了10亿美元制作费用。这批债券的发行采用了精确的数据模型来预测,精确计算的还本付息压力使电影公司不得不严格控制制作成本。2002年,梦工厂以已经发行和旗下工作室将要制作的部分电影未来利润为支持,又发行了10亿美元的债券。由于富利波士顿金融公司(Fleet Boston Financial)和摩根大通这两家著名投资银行的介入,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和穆迪(Moody's)都给了这个债券最高的“AAA”投资级别。JP摩根旗下一家财务公司和富利国民银行(Fleet National Bank)旗下的老鹰投资基金(Eagle Fund)买下了其中1.2亿美元债券,其余由另外7家金融投资公司包揽。  3.药业特许公司 在专利证券化方面,药业特许公司(Royalty Pharma)的两个项目是目前已知的经典案例。药业特许公司是美国一家经常从大学、生物科技公司、药品生产公司购买药品专利的公司。2000年6月,药业特许公司对耶鲁大学的艾滋病治疗药物“Zerit”专利进行了资产证券化处理,设立了BioPharma Royalty Trust(SPV)。在发行了1.15亿美元债券和其他证券后,以1亿美元收购了耶鲁大学此项专利。2003年上半年,药业特许公司又将13种药物专利权组成了资产池。通过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发行了2.25亿美元多种投资券。穆迪和标准普尔为这次发行都给出了“AAA”的投资级别。  4.足球产业证券化 1998年5月,西班牙皇马(Real Madrid)足球俱乐部通过把来自阿迪达斯公司(Adidas)的赞助收人证券化筹得5000万美元。2001年初,“英超”利兹联队在财务状况开始恶劣的情况下,以其未来20年的门票收入作为支持发行了7100万美元的资产证券化债券,用于购买顶级球员。债券持有人每年收益大约700万美元。2002年5月,足球劲旅“意甲”帕尔玛队也进行了一项涉及9500万欧元的资产证券化。它的支持主要由资助商收入、广告收入、商标收入和电视转播权的收入构成。菲奥迪特公司(Fiordi-latte)承担了特设载体的功能,发行了A、B两种债券。后来,欧洲大陆又陆续有英超阿森纳队等几支球队进入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行列。  5.其他案例 2001年4月25日,挪威石油地质服务公司(Petroleum Geo Services)宣布,通过把油、气勘探的地震数据库的未来收益进行证券化筹资获得成功。2002年2月,日本实现了“基于某一系列流行电影的电视播放权的无追索权贷款”。继而2003年3月出现了首个专利证券化的案例。2003年10月则出现了“基于光盘和录像带传播权的无追索权贷款”。最近的著名案例是,2005年5月美洲银行以披头士(Beatles)唱片专辑50%权益为担保,将其总额为2.7亿美元的贷款打包出售给了福特雷斯投资集团公司(Fortress Investment Group LLC)。毋庸置疑,随着投资者对这些知识产权这一新型资产类别更为熟悉,发行人不断探索更多元化的融资途径,今后将会出现更多富有创意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类型。  (二)分析与评价  纵观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近几年,美国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证券化逐步发展,从音乐版权、电影版权到药物专利权再到足球电视转播权,甚至油气勘探资料等,都纳入到证券化的范围。由此可见,虽然知识产权作为“非常现资产”具有与传统的证券化资产不同的特点,导致其证券化复杂性及难度提高,但由于两者实质上都具备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要素——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量。在创新性金融工程制度安排下,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其合理性和客观基础。21世纪现代经济已发展到知识经济阶段,在知识产权对社会经济的重要性、影响力日益增大、金融工程技术日益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证券化前景广阔,意义重大。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在中国的应用前景   与国外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蓬勃发展相比较,目前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从经济实践方面,都相对薄弱。但本文经分析认为,我国已经具备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条件,应逐步建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发展相关中介机构,推动这一具有重大意义的知识产权开发及融资模式在我国的发展。  (一)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综合考察我国知识产权及金融业发展状况,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已经具有可行性。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知识产权法规体系日趋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制环境基本建立。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相继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颁布一系列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建立起了自己比较系统和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7个侵犯知识产权的罪名,从刑法的角度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侵权救济方面,相关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赔偿法律制度也已建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完善,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了法制保障,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其次,经过数十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目前适宜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已有相当积累,知识产权交易量已具规模,为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打下了良好基础。就专利而言,从1985年4月1日至2004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2 284 925件,年均增长率达18.9%,其中国内申请1874 358件,国外申请410 567件,分别占总量的82%和18%;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353 807件,比上年的308 487件增长14.7%。就商标而言,2000年至2004年的5年时间里,商标注册申请量分别连续跃过20万件、30万件、40万件和50万件四个大关,申请总量达190.6万件;截至2004年底,中国的注册商标累计总量已达224万件。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而言,截至2004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682件,登记公告并发出证书571件。在如此众多的知识产权中,不乏市场认知度较高,适宜进行证券化的项目。  再次,知识产权证券化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已经有相当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投资银行、评估机构、评级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会计及税务服务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及其专业服务水平已经有相当发展,已初步具备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的能力。同时,国外著名投资银行、评估机构、评级机构以及会计及税务服务机构也开始或准备在我国开展业务。这样就为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良好的中介服务环境,如2002年12月11日,国内首家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评估的机构——上海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公司成立,为社会提供专利、商标、特许权、专有技术、文学作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评估。此外,上海还在全国率先研制成功了一套专利评估系统。符合市场需要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在我国已初步形成。  第五,资产证券化的开展,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推广创造了有利条件。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其实已经有一系列资产证券化的实践。1992年,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通过发行地产投资券的形式融资开发丹州小区,其融资过程已经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某些基本特征,可以看作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一次早期试验。1998年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荷兰银行合作,成功完成3年期8000万美元的应收款证券化融资项目。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将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上述资产证券化工作的试点,将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既为资产证券化在今后的广泛运用打下基础,也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推广扫除障碍,还可以起到普及宣传、转换投资者投资理念的作用。  第六,知识产权证券化符合当前我国政府政策导向。2004年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指出应“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加大风险较低的固定受益类证券产品的开发力度,为投资者提供储蓄替代型证券投资品种,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上述政策文件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的探索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最后,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后发优势。虽有人会质疑我国连不动产与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尚未成熟,现在就要谈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似嫌过早。但事实是,自1997年鲍伊证券成功发行8年以来,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取得了迅猛发展,涌现出的许多成功案例,反复验证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并且从最早的音乐版权证券化到后来的电影版权证券化、药品专利证券化等,知识产权证券化在经历了大规模的市场操作之后,逐步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法律规范体系。对此,我国完全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利用后发优势,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面取得一定创新发展。  (二)我国知识资产证券化的立法与政策建议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市场行为,但其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制度支持。在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初期,通过相关立法及导向性政策,建立高效安全的市场体系和交易规则,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是知识产权证券化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基于此,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首先,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主管机构。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项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与金融业创新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的创新,为促进这一制度创新的形成与顺利发展,应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相关政策导向、可行性方案的研究完善、立法协调、试点推动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单独,或与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组织成立专门办公室或小组,作为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管机构,指导相关工作的开展。  其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存在法律冲突和法律空白两大问题。就法律冲突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在设立、功能等诸多方面与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破产法》、《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部分条例相抵触,如特设载体的法律规定性与我国《公司法》、《破产法》抵触。就法律空白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中证券定义、真实销售的鉴定、税收、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如特设载体的法律规范、证券化会计处理等基本上是一片空白。上述法律冲突及法律空白亟待研究解决。  第三,推动中介服务结构的发展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涉及环节众多,专业性强,必须依靠投资银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评级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众多机构所组成的中介服务体系。而目前,我国这一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总量尚不足,专业化水平还不是相当高。为了保障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顺利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中介服务结构体系,提高其专业水平。可以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以合资等方式引进国外领先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技术。  第四,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作为一项对于我国技术创新事业和金融业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的创新探索,在其发展初期,应制订一定的合理优惠政策促进其发展。如合理的税收政策,能够降低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合理的产业政策,能够促进技术创新及知识产权产业的顺利发展及产业集群的形成;合理的金融政策,能够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投资主体的多样化及二级市场的发展。上述导向性政策,将有效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创新发展。  第五,建立健全监管组织与监管制度,防范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以知识产权为载体的金融创新,而金融运作一般蕴含着一定风险。美国即在此付出过代价,之后即在完善资产证券化监管、修订相关法规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基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理论的高难度性和实践上的复杂性,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特定国情,在合理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的同时,必须注意建立健全相关监管体系与监管制度,防范潜在风险,保障其健康发展。    【作者介绍】上海市财政大学法学院 
注释与参考文献 Bruce Berman,ed,From Ideas to Assets:Investing Wisely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Wiley,2002),p44.  在这一领域做出开创性探索的学者及研究人员包括:Erica Morphy,Borad.Ronald,Xuan-Thao Nguyen,Joseph A.Agiato,Bruce Berman,Sean F.Kane Takahiro Kobayashi,Lisa M.Fairfax等。  Erica Morphy,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uritization-A Potential Gold Mine?World Trade Executive,Inc.International Securitization&Structured Finance Report 30September 2002.  The Secunt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ets-A New Trend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网站http://www.wipo.nit/sme/en/ip_business/finance/securitization.htm  亦有译为“原始权益人”、“创始机构”。  特设载体系由发起人设立,以知识产权证券化为唯一目标的独立的信托实体。特设载体一般设在免税国家或地区,设立时只投资最低限度资本。同时,特设载体经营有严格的法律限制,例如,不能发生证券化业务以外的任何资产和负债,在对投资者付讫本息之前不能分配任何红利等等。  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研究尚处于发展初期,即使在其发源地美国,到目前为止并无立法机构或政府部门对“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作出统一定义。基于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质及过程考察,本文对知识产权证券化定义做上述界定。  关于“技术金融一体化”的论述,参见作者论文:《技术金融一体化形成机理及其政策含义》,载于《中国科技论坛》2004年第3期。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白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5年4月。  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4版)》,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1018页。  这对于处于创业阶段、亟需现金的公司来说颇具意义,即使将发行费用以及折现率都考虑在内。  相反,对于风险资本融资或发行PIPE而言,对原公司股东权益通常会有较大影响或让渡。  这一发现应归功于Joseph A.Agiato,其在论文“The basics of Financ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oyalties,Credit Analysi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uritizaion:A Rating Agency Perspective”首先提出这一观点。论文参见:Berman,Bruce(ed.):From Ideas to Assets Investing Wisely in Intellectual Properly Intellectual Property-General,Law,Accounting&Finance,Management,Licensing,Special Topics.John Wiley&Sons,February 2002.  类似于垃圾债券(junk bond)的折扣率。  按照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安排,知识产权通常被转入设立于某离岸中心的特定的特设载体。知识产权证券的购买者对于SPV产生的收益具有合同权益,但对于知识产权本身则无保管权益,更无产权权益。所以即便购买者破产,法院只能将购买者的其他资产分配给债权人,知识产权证券本身则不能列为破产资产进行清算。  需要强调的是,发起人对资产地中的每一项资产都需拥有清晰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还要使资产地的预期收入流大于对资产支持的证券的预期还本付息额。  破产隔离使知识产权资产地的质量与发起人自身信用水平分割开来,投资者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环境不会再受到发起人信用风险影响。  负责策划此次发行的投资银行家是纽约的David Pullman。之后他又为James Brown,Marvin Gaye,Ashford&Simpson,Holland Dozier Holland等名人发行了同样性质的债券。他本人也因此干2000年被美国《时代》杂志选评为未来最有影响的创新春之一。  Bowie bonds发行取得了圆满的成功,最后全部被保诚人寿美国公司(Prudential Insurance Company of America)购买。当时,普通投资者并不能直接投资Bowie bonds,因为最初的交易采取的是面向机构投资者的私幕发行方式。  Bowie bonds的成功,开启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大门,在其后的短短数年时间内,知识产权证券化获得了迅速的发展。《From Ideas to Assets》(Bruce Berman,New York,John Wiley & Sons,Inc,2002.)书中记载的数据显示,1997年当年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总额就达到了3.8亿美元,1998年交易总额有所回落,之后在1999年又达到4.68亿美元,2000年更是创下11.37亿美元的好成绩。  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11月,BioPharma Royalty Trust由于连续三个会计报告季度违反协定,SPV被迫提前摊销,导致该笔交易失败,提示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复杂性和风险。一般认为,这主要归咎于生产商Bristol-Myers在2002年下半年折价出让了Zerit的生产权,导致Zerit的销售出现问题。另外,Royalty Pharma的估价失误也是一个问题,如2003年,Zerit实际销售额竟低于预测值48%。获得了1亿美元现金的发起人即耶鲁大学是这笔交易中真正的赢家,因为这笔交易的设计无“追索权”,所以无论药品卖得怎么样,耶鲁大学也不用负责。  http://www.pgs.com/press/news/feed169841.html  Takahiro Kobayashi,Mori Hamada&Matsumoto,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 Review,Supplement-Japan.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白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5年4月。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白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5年4月。  数据显示,2004年度以来国内仅在上海市联合产权交易所成交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及各类无形资产和技术产权,交易量就已经接近1000亿元人民币。参见《科技创业》第8期《京沪深三地创业政策环境对比》。  “安然事件”中,该公司创立了许多特设载体(SPV),使财务报表复杂化,从而使分析人员根本无法看到公司的真实面目,最后酿成重大证券风险及丑闻。  Omar L.Gallaga,The Sound of Music Is Making Money,Austin Am.Statesman,Mar.29,1999  Sam Adler,David Bowie $55 Million Haul;Using A Musician's Assets To Structure A Bond Offering,Ent.L.&Fin.,August 1997  Erica Copulsky,Can Ethan Penner Securitize Rock'n'Roll? Investment Dealers' Digest,Dec.15,1997  Dominic Bencivenga,Bowie Bonds:Pioneer Deal Uses Copyright to Raise Capital,N.Y.L.J.,May 15,1997  Sampling And A Proposed Compulsory License Solution,11 U. Miami Ent.&Sports.L.Rev.65  Vinod Kothari,“Securitisation:The Financial Instrument of the New Millennium?”(Calcutta,Academy of Financial Services,1999)  Bernhard H.Fischer,“New Patent Issue:BioPharm Royalty Trust? Bruce Berman (editor),”From Ideas to Assets:Investing Wisely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New York,John Wiley&Sons,Inc.)  Robert Merton?Application of Options Pricing Theory:Twenty Five Years Later?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June 1998  F.M.Sherer and Dietmar Harhoff“Technology Policy for a World of Skew-Distributed Outcomes?”Elesevier Science,2000  Goldie Blumenstyk,“Turning Patent Royalties Into a Sure Thing?”The Chronicle of Higher Education,October 5,2001  Ronald S.Borod“An Updat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uritization,”Journal of Structured Finance,Winter 2005  Ronald S.Borod.“Clearing the Hurdles for IP Securitization,”Intellectual Asset Management/IP Finance Supplement,October/November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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