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法律周刊  |  法律百科  |  法规查询  |  法律论文  |  司法案例  |  法律文书  |  法律图书  |  法律软件  |  司法考试
分站  |  法律咨询  |  法律网摘  |  法律图库  |  法律博客  |  法律娱乐  |  法界人物  |  中国律师  |  法律黄页  |  诉讼工具
您现在位于:首页法律文章中心
[欢迎光临好律师网]
返回首页
         字体大小:

【文章标题】唐代明法考试制度初探
【文章来源】《政法论坛》第2000-2期
【文章作者】郑显文  的文章列表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09日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论文
考试制度”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唐代明法考试制度初探

好律师网 http://www.haolawyer.com/

  内容摘要: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十分完备的时代。唐代统治者为了能使国家的法令制度很好地贯彻实施,非常重视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工作。在中央设立了专门的法学教育机构律学馆,招收生员,还首次开设明法科,实行考试制度, 
公开从社会上选拔法律人才。明法科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六七百年,对于提高官吏的法律素质,减少官吏犯罪的发生起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唐代 明法科 律学 考试制度 
   
  法律本身是一个不能割裂,也无法割裂的历史链条。每一时期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不断总结、继承前代优秀文化成果的基础上而形成适合本时代政治、经济等方面需要的法律体系。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颇为成熟的朝代。唐朝统治者为了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提高政府官员的法律素质,认真总结和借鉴前代的统治经验,在科举考试中首创了法学考试科目——明法科。明法科的设置,标志着我国法学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明法科考试制度是唐代法律教育制度乃至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的重要内容。但迄今为止,国内外学术界对此涉及很少,其原因就是唐代文献记载过于简略。有鉴于此,笔者试图对这一问题略作勾沉,不妥之处祈求教正。 

一、明法科的起源
  明法科是唐代科举考试制度中一项重要的考试科目。所谓明法科,主要是对考生律、令等法律基础知识的综合考察(到后来又增加了对儒家经典的考察),借此来提高国家官员的法律素质,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懂法、守法和习法的时尚。 
  唐代明法科的设置直接借鉴了中国古代选拔官吏时重视对被推荐者法律知识考察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考试制度。我国自春秋时期郑国子产首铸刑书、公布成文法以来,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发展迅速。及至战国,一大批法学家相继诞生,李悝、吴起、商鞅等人的法律思想和变法主张先后得以实施,法学更成为当时社会的显学。秦始皇统一全国后,推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措施,吏民习法已成为一种社会时尚。 
  从汉朝开始,封建政府选拔人才时已重视对被推荐者进行法律知识的考察。汉武帝时,令郡国推举孝廉贤良,限以四科:“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习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吏;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决断,材任三辅县令。”可见,明习法令已成为汉代选官必不可少的条件。曹魏时期,国家在选拔人才时要求 
“吏达文法”。北齐武成帝,颁布《北齐律》,“令仕门子弟常讲习之,齐人多晓法律盖由此也。”说明魏晋南北朝期间,明习法令也一直是封建政府选拔中央或地方官吏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这些措施,为后来唐代明法科的出现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我们认为,唐代明法科的创置是源于隋代临时规定的特科,即唐时的制科。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四月,下诏说:“孝悌有闻,人伦之本;德行敦厚,立身之基。或节义可称,或操履清洁,所以激贪励俗,有益风化。强毅正直,执宪不挠,学业优敏,文才美秀,并为廊庙之用,实乃瑚琏之资。才堪将略,则技之以御侮;膂力骁壮,则任之以爪牙。爱及一艺可取,亦宜采录。”在此,“强毅正直、执宪不挠”,即是对推荐者法律知识的考察。大业五年(609年)六月,又诏诸郡学该通,才艺优洽;膂力骁壮,趋绝等伦;在官勤慎,堪理政事;立性正直,不避强御四科举人。“立性正直、不避强御”,已具有明法科的特征。只不过这些科目仅为临时性的考试科目,因而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考试制度。 
  根据现有的材料分析,我们认为明法科的设置应在唐朝初年。唐朝立国后,对法律人才的选拔已不同于昔日的荐举制,而是单独设科考试。早在武德五年(622年)三月颁布的诏书中记载:“择善任能,救民之要求;推贤进士,奉上之良观。自古哲王,弘风阐教,设官分职,惟才是与。……直令京官五品以上及诸州总管、刺史,各举一人;其有志行可录,才用未申,亦听自举,具陈艺能,当加显擢,授以不次。赏罚之科,并依别格。”这里的“赏罚之科”,已不同于原来的荐举制,而是具有考试选拔的含义,只不过此时的赏罚科是否为常设之科,诏令中所云“并依别格”是否依照明经等科目的招考办法,已不可详如。因此,我们还不能推断明法科就源于唐初高祖武德时期。 
  另据《大唐新语》卷四记载,戴胄明法令,太宗命之为大理少卿,“杜如晦临终,委胄选举。及在铨衡,抑文雅而奖法吏,不适轮辕之用,时议非之。”检《旧唐书·杜传》,如晦率于贞观四年(630年),“抑文雅而奖法吏”,说明赏罚之科与其他科同时进行,有可能此时的赏罚之科即后来的明法科已成为一种经常性的考试科目了。 
  唐太宗贞观六年(632年),初置律学。贞观十一年(637年)颁布新令于天下,令官吏百姓学习,明法科作为一种经常性的法学考试科目设置已属必然。关于明法科设置的准确时间,史无明文记载,但据唐人张说《府君墓志铭》记述,至迟在贞观二十年(646年),明法科已成为一种经常性的考试制度了。 

二、明法科的考生来源
  作为唐代科举考试中的重要科目明法科,其考生来源有两大类:其一为国子监所辖的律学馆馆生,以及地方州、县学中明习律令的学生;另一类为乡贡,即凡不属于国子监及地方州、县学馆的学生,可以向所在州、县官府报考。由州、县逐级对其进行考核,最后被推荐到应京城长安参加尚书省的考试。 
  我们先着重谈一下唐代律学馆的情况。中国古代自曹魏时期以来即设有律学博士,属于廷尉、大理寺等司法机构,专门教授法律知识。唐朝初年,始将律学隶于国子监,并设律学馆,招收生员,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学专业学校正式出现。 
  唐代律学馆招收的生员人数很少。据《新唐书·选举志上》记载:“律学,生五十人。”安史之乱以后,天下动荡,中央的许多专门学校设置辍讲,生员流散,虽唐代宗永泰年间 置彳+复两监生,而馆无定员的情况仍未改变。唐宪宗元和二年(807年),又始定生员人数,律学生员西京20人,东都10人,两京总计30人。与唐前期相比人数有所下降。 
  关于唐代律学馆学生学习的内容,《新唐书·百官志三》云;“律学馆生以律令为颛业,兼习格式法例。”即以唐政府颁布的律、诏令等法律文献为主,其中律有《武德律》、《帧观律》、《永徽律》、《开元律》等,令文有《武德令》、《贞观令》、《开元令》等。 
  除律、令之外,律学馆生员还要兼习格、式、法律等。格主要有《贞观格》、《垂拱留司格》、《太极格》、《开元格》等;式主要有《武德式》、《永徽式》等;法律主要是本朝及前代的判例。 
  律学馆学生除学习法律典籍外,到后来还要学习儒家的经典著作,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领域。如贞元二年(786年)二月,唐德宗下令敕“明法举人,能兼习一经,小帖义通者,依明法例处分。”也就是说,学生通晓一门儒家经典,相当于通晓一门兼修课法例课程。 
  唐代律学馆的教学管理由律学博土和助教负责,其中设律学博士3人,官爵从八品下;助教1人,从九品下。博士和助教平时为馆生授课,讲解律、令、格、式及法例等方面的知识,并负责学生的考试。 
  唐代律学馆生员有严格的学制限制,为6年,招收的学员年龄在18岁以上,25岁以下(其他学科生员年龄在14岁以上,19岁以下)。凡在读学生若学6年不堪贡者,罢归回乡。 
  唐代律学馆的招生有许多条件限制,凡八品以下及庶人通其学者为之。也就是说,进入律学馆的生员必须是八品官以下的子弟及庶民子弟中通晓律令者才有资格入学,像普通的民众子弟是没有条件进入律学馆学习的。 
  其次,参加明法科的考生除来自律学馆外,还有来自各地州、县学的考生。州县学生由州县长官辅、长史主持推荐。在众多被推荐的地方生员中,多数是参加进土、明经等科目考试,参加明法科考试的人数极少。凡参加明法科的考生其平时学习的内容与津学馆生大体相同。 
  再次,除中央的律学馆和地方州县学考生参加明法科考试外,还有乡贡考生。所谓乡贡,即凡不属于国子监、诸学馆的学生,可以向所在州、县官府报考。各级官府通过逐级考察,最后推荐到中央参加尚书省的考试。被推荐上来的极少,其中应试明法科的考生人数廖若晨星。 

三、明法科的考试程序、内容及考生出路
  唐代明法科的考试程序十分严格,与进土、明经等科目一样在每年11月由中央尚书省统一考试,称为省试。省试最初由吏部掌管,吏部下设劳功司具体负责。唐玄宗时,因发生考生与主考官冲突,主考官位秩较低,便改由礼部副长官、礼部待郎主考,后有时也以兵部尚书、户部侍郎、刑部待郎等主持科考。 
  据《新唐书·舒元舆传》记载,唐代省试时,考生须带水、炭、腊炬、餐具及书写用品等物,聚集在考场外等候胥吏点名,经核实身份后方可入场。为防止考生作弊,甚至“搜索衣服”。 
  唐代明法科的考试内容,主要试律令各一部,“识达义理,问无疑滞者为通;粗知纲纪,未究指归者为不通。所试律令,每部试十帖,策试十条,律七条,令三条,全通者为甲,通八巳巴上为乙,巳下为不第。”到后来试帖也见许考生改策问义口答,准经业科。 
  唐朝前期录取的考生名额很少,进土科只有数名,明经、明法等科的考生也只有少数几人。明法科每年录取的人数仅为二三名或三五名,有时甚至是空额。开元天宝以后,参加进土科考试的考生越来越多,参加其他科目的考生人数下降,因此,明法科录取的名额始终也没有定数。在现存的唐代文献中,记载以明法科及第的材料很少。如张说在《府君墓誌铭》中记载的有张骘,《大唐新语》卷四记有“好学明法理”的朱履霜,《旧唐书·李相隐传》记载李朝隐明法及第,《新唐书·宰相世系表》记有裴叔卿、裴净、薛敖、裴曼等人。 
  按唐朝制度规定,参加进士、明经、明法等科考试合格后并非立即由政府授予官职,而是仅取得了出身,即具备了做官的资格。据《新唐书·选举志下》记载:“进土、明法、甲第、从九品上;乙第,从九品下。”也就是说,唐代明法及第者与参加进士科及第者取得的身份相同,分为两个等级,即取得了从九品上和从九品下两种官衔的任职资格。 
  根据现有的材料相佐证,从九品上和从九品下两种官衔,分别相当于上县、中县和中下县县尉的品阶,这在《大唐六典》卷三十中有明确的记载。另据《旧唐书·李相隐传》载,李朝隐以明法第拜临汾尉;张说《府君墓 铭》称其父张骘以明法历饶阳、长子二尉,都说明唐代明法科的录取与官职任命是按照严格的程序来进行的。 
  参加完省试的考生考中进土、明经、明法等科目后,还要参加吏部的选试,又称释褐试,只有通过吏部的选试后才能授与官职。吏部考试很难过关,像唐代著名政治家韩愈等人也都是三四次才通过吏部考试。 
  唐代吏部选试之法有四,即身(体貌丰伟)、言(言辞辩正)、书(楷法遭美)、判(文理优长),这四条主要考察考生的身体、语言、文字、以及依律决断的情况。其中“判”主要是考察考生对国家法律制度的掌握和运用,这对明法科考生来说较容易通过。 
  唐代择官十分谨慎,除了上述四个条件外,还要考察考生的品行,“其人正直清修,各行孝义”,才委以官职,并给以付符,谓之告身。凡官一任命,须立即赴职,从此便踏上了仕途之路。至于那些未通过吏部考试的考生,只能到地方节度使处做幕僚,争取被保举做官。 
  唐代后朝,由于社会动荡,明法科曾一度出现过衰败的景象。北宋建国后,为重振法学,对明法科进行了改革,并规定“进士自第三人以下试法”,宋朝政府的这一措施果然收到奇效,有来一代,明法科在社会上还是颇受重视的。辽、金两朝沿袭唐、宋之制,科举考试中仍设有律科。明清之际,科举考试科目变少,律学的内容已纳入国子学等学校内部的考试中来,明法科作为国家选拔法律人才的考试制度实际上已退出了历史舞台。

参考文献:
  通典·选举三 
  通典·选举四 
  隋书·刑法志 
  隋书·炀帝纪 
  册府元龟·卷 
  唐大诏令集·卷 
  唐令要·卷76 
  唐令拾遗·考课令第14 
  唐令拾遗·选举令第 11 
  宋史·选举志

上篇文章 | 下篇文章


唐代明法考试制度初探

推荐给我的好友 → 报告错误链接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免责申明: 本站的宗旨是普及法律知识,免费为网友提供法律服务;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或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我们将立即删除改正;如果大家有好的文章,请积极投稿,谢谢。
特别注意:本站所提供的论文,文章,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敬请注意:如需复制本文,请务必登陆本站,否则不能正常使用。
文 章 查 询
 

栏 目 导 航
 法制史
  中国法律人物
  外国法律人物
  中国法律制度
  外国法律制度
  中国法史文库
  外国法史文库
 法理宪法
 刑事法律
 行政法律
 公司法律
 合同法律
 担保法律
 物权法律
 侵权法律
 知识产权
 土地房产
 金融保险证券
 劳动法律
 税法大全
 环保能源
 婚姻法律
 诉讼宝典
 公证仲裁
 涉外法律
 网络专题
 综合资料
 司法考试

声明:好律师网信息属参考资料性质,正式引用或用于传播目的,应当对照原文并与作者联系取得同意

电子邮件:soqos@163.com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号码:651758927    浙ICP备05039944号
Processed in 0.047 s, 5 queries, 123  - Cache, 83 Online
Haolawyer.com © 2003-2011  -  好律师网版权所有
鸣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浙江/杭州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