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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划拨的概念与法律意义
【文章来源】《政法论坛》第2000-2期
【文章作者】王传丽  的文章列表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07日
→ 相关资料  主题分类: 论文
划拨”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法律文书

划拨的概念与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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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划拨又称特定化,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特有的概念,尤其在英美普通法,具有特别的法律意义。区分特定物和待确定货物的意义在于,两者运用的规则不同。特定物不存在划拨问题。待确定的货物又可分为种类物和准特定物,其划拨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划拨分为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划拨并不必然导致所有权的转让。 
  关键词:划拨特定物待确定的货物划拨程序种类 
   
一、定义与作用
  划拨(dentification;be ascertained)又称特定化 (specification),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特有的概念。特别在英美普通法,这个概念具有特别的法律意义。它是指通过订立合同,在货物上加标记,或以提交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表明货物已归于有关的合同项下的行为。经过划拨的货物,在法律上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以使买方清楚地知道他购买的是什么。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105条的规定:作为买卖标的的货物,必须是经过划拨的,即特定于合同项下的可以移动的物品。 
  2.特定化使买方取得特殊财产权。《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01条规定:特定化使买方获得本法所限定的特殊财产权和保险利益。所谓特殊财产权(special property)是指除所有权以外的对财产拥有的有限权利。例如,在CIF合同中,卖方管买方投保,此时由于货物所有权并未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对货物不具有可保利益。然而根据法典的规定,只要卖方在投保时,已将货物划拨于合同项下,不管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不管卖方是否已提交货物,买方都取得了可保利益,从而可以享受保险受益人的权利。 
  3.是买方享有货物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前提。按照法律规定,当货物未经划拨成为合同项下的货物时,买方不能主张货物的财产权。 
  4.划拨限制了卖方对货物享有的权利。划拨后的货物,卖方不能再进行调换或挪作他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01条(2)规定:当特定化是由卖方单方作出时,他可以在违约或破产前,或在通知买方特定化已终结前,以其他货物替换特定化货物。 
  5.货物划拨后,买方有行使验货的权利。《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13条规定:除非另有协议或CIF合同另有规定,如果卖方已提示交货或交货,或货物已划拨合同项下,买方在付款或接受货物之前,有在合理时间和地点,以任何合理方式检验货物的权利。如果卖方被要求或 
被授权将货物发送买方,检验可在货到后进行。 
  6.是货物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前提。按照法律的规定,货物在划拨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7.买方不能针对卖方或第三者提起变更(conversion)的损害赔偿之诉,除非他能证明,被起诉的变更行为与已划拨的货物有关或包括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的货物。 
  8.当一方企图以合同标的毁损而主张合同落空时,他必须证明被毁损的货物是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包括合同货物。 
  9.违约救济不同。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根据买卖合同,货款需在某一确定目支付,而买方错误地忽略或拒绝付款,则不论货物是否交付,即使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货物也未划拨合同项下,卖方可提起追讨价金之诉。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更为详尽,该法第2一703条规定:如果买方错误地拒收货物或错误地撤销接受,或未能在交货时或交货前按时付款,或部分或全部废弃合同,则对直接受到影响的货物,或在违反整个合同的情况下对所有尚未交付的货物,受损害的卖方可以对尚未特定于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处理;第2-704条规定:(1)将尚未特定于合同项下符合合同的货物特定于合同项下,只要卖方在买方违约时仍占有或控制货物。(2)如果货物是半成品,受害的卖方为避免损失和实现货物价值,根据合理的商业判断,可以完成商品的制造,并将其全部特定于合同项下,或停止制造并把所有半成品处理出售,或以其他合理方式处理;第2一711条规定:如果是卖方不交货或毁约,或买方正当拒收或正当撤销接受货物,买方可就任何所涉及到的货物解除合同;或如果违约涉及整个合同,买方可就全部货物要求解除合同。不论买方是否解除合同,他除可以收回已支付的价金外,还可以:(1)补进货物,并就涉及到的全部货物取得损害赔偿,不论这些货物是否已划拨合同项下;或(2)取得未能交货的损害赔偿。(3)追取已特定化的货物,即要求实际履行。(4)如买方属于正当拒收或正当撤销接受,则就已支付的价款,以及检验、接收、运输保管和存储货物中的任何合理支出,对其占有或控制的货物享有担保权益并用与受害的卖方相同的办法留置和转售货物。 
  此外,当卖方破产时,划拨可使买方享有的特殊财产权表现在:(1)即使货物尚未发运,只要买方已就货物支付了部分或全部货款,且对货物取得特殊财产权(即货物已经划拨),买方可在作出并保持提示任何未付价款的情况下,从卖方处追取货物,只要卖方是在收到第一笔价款后10日内破产的;(2)卖方破产时,如果是由买方作出划拨并因此取得特殊财产权,则买方可在货物符合合同时追取货物。 
  划拨是一种合同行为,由一方同意而由另一方作出,因此,其有效性取决于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得到履行或这种履行得到另一方的接受。所以,如果卖方划拨到合同项下的货物是与合同说明不相符的货物,则这种划拨就是无效的。除非买方给予或事后给予认可。如果双方约定给买方发划拨通知,那么划拨是在发出这种通知的时候生效。 

二、特定物(specific goods)与待确定的货物(ascertained goods)
  (一)特定物(specific goods) 
  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即已完全划拨的货物。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1995年修订本)第61条定义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划拨(identify)和议定(agreed on)的货物,包括上述已经划拨或协议划拨的货物的尚未分开作为一部分或一定比例的部分。特定物是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即已存在,或者说买卖行为和划拨同时完成,因此不存在划拨问题。《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01条(1)(a)规定:如果货物是现实存在的和特定的,特定化在买卖合同订立时发生。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区分特定物和待确定货物的意义在于,两者适用的规则有所不同。 
  特定物的买卖,按情况不同可适用以下原则: 
  1.可使合同归于无效的规则。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6条规定:在特定物的买卖合同中,在卖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如果货物在订约时毁损,合同则属无效。该法第7条规定:当双方达成特定物的销售协议,但在风险转移给买方之前,在双方均无过失的情况下,特定物发生毁损,则该销售协议无效。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13条对于特定化货物遭受损失作了如下规定:如果合同所要求的货物在订立合同时已是确定的,且知道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之前非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而遭受损失,或合同采取“货到成交”,那么:(1)由于货物全部损失,则合同无效。(2)如果货物部分损失,或货物质量降低至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可要求检验货物,并可以选择合同为无效或接受剩余货物。如果接受剩余货物,当事方应根据货物质量和数量受损情况调整价格,但买方没有对抗卖方的进一步的权利。 
  2.按双方意图决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认为,特定物的所有权转移依照双方的意图来决定。该意图的确定取决于合同条款,当事人的行为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该法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就特定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在确定双方意图时,适用以下原则: 
  (1)对于处在可交付状态的,属于无条件的特定物的买卖时,所有权在双方订立合同时发生转移,不考虑付款日期或交货日期或两者均是否发生延迟。 
  (2)对于特定物的买卖,如果卖方必须对货物作出某种处置才能使其处于可交付状态,则直至卖方处置行为完成并将此事通知买方,所有权发生转移。 
  (3)对于特定物的买卖,如货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还需作某种行为以便确定价格,则直至该行为完成且将此事通知买方,所有权发生转移。 
  (4)对干特定物的买卖,卖方可根据合同条款,保留货物处置权直至某些条件完成,则尽管货物已交买方或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或由其转交买方,则直至这些条件完成,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综上所述,作为特定物的买卖,其特点是:(1)货物在事实上已特定化了,即在订立合同时,是唯一的(unique);(2)作为必然结果,该特定物在订立合同时,是存在的(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财产)。 
  (二)待确定的货物(ascertained goods) 
  和特定物的概念相对,待确定的货物是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经划拨的货物(包括期货),以后经过划拨成为合同项下的货物。这种划拨不必是决定性的。例如,如果事后买方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行使了拒收权,则这些货物不再是合同货物。如果卖方在预定的交货期间里还可以重新交货,则在有效的划拨作出之前,合同仍旧有效,货物仍处在待确定状态。 
  按照美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1995年修订本)的规定:待确定的货物在划拨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由于英国实行所有权随风险转移,故在货物未划拨之前,风险也不发生转移。而划拨后所有权转移规则与特定物适用的规则相同,即按照双方的意图确定何时转移。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所有权转移双方的意图时,除适用前述规则外,还要考虑以下规则: 
  1.关于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1)当货物属于附有“看货和试用后决定”或“准许退货”或其他类似条款交付买方时,所有权在买方向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或采取其他接受该项交易的行为时发生转移。 
  (2)如果他未对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但留下了货物且未通知拒收时,则所有权在双方规定的退货日期届满或未规定日期,则在合理时间届满时,发生转移。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比较笼统,第2-327条规定:在采用试用方法时,即使货物已特定于合同项下,但在买方接受货物之前,所有权和风险均不发生转移。 
  (3)在凭说明书买卖待确定的货物或期货时,当符合说明且处于交付状态的货物是无条件的被划拨到合同项下,则不论这种划拨是买方经卖方同意作出,或经买方同意由卖方作出,是明示或默示,是在划拨前或划拨后作出表示,所有权均在划拨时发生转移。 
  (4)凡根据合同,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或交给承运人或其他保管人或受托人(不管是否由买方指名),以转交买方,并且末保留处置权,则卖方即被认为已将货物无条件划拨到合同项下。 
  2.关于发生不可抗力的规则。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落空(归于无效)的规则只适用于特定物。 
  3.关于买方拒收的规则。买方对货物的合法拒收可使卖方的划拨无效。但在时间允许时,允许卖方重新划拨。但买方对特定物的合法拒收,卖方则不能通过重新划拨提交替代物,因为由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即确定的这些货物是不能由其他货物代替的。 
  待确定的货物又可分为种类物和准特定物。 
  种类物(Generic or Unascertained Goods)(fungibles)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全部或完全未经确定的货物,有待以后由卖方(或例外情况下由买方)划拨。例如,向供货商订购500吨,3个月以后交货的煤炭。在订立合同时,并没有现实存在的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买方订购的仅仅是煤炭这种东西而已,可以是任何煤炭。种类物是有形资产,多为动产。如煤炭、小麦、面粉、包括金钱等。通常用数量、重量、面积、体积等表示。一个计量单位与另一个计量单位之间没有差别。这种无差别木光体现在物质形态上,而且表现在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义务的性质方面。因而,卖方在履行交货义务时,可以用一个单位代替另一个单位。在订立一个待确定的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被假定为是可替代的(fungibles)。因为在订立合同时,并未指明卖方要出售或提交的具体是什么东西(specific chat tel)。卖方可从任何来源,提供可称之为煤炭的这个种类的货物。而买方关心的也仅是事后由卖方提供的煤炭这种货物,并不计较是什么品牌或来源,是卖方的库存或是从别处采购的。在卖方末划拨之前,合同货物仍是未确定的。 
  准特定物(Quasi-Specific Goods)即指在一批确定的货物中订购一定数量的货物。在准特定物的买卖中,货物并不是完全不确定的。卖方无权也没有义务从其他来源提供货物,只能从特定的一批货物中向买方提交货物。但在划拨行为完成之前,合同项下的货物仍处在木确定状态。对于准特定物的买卖,如果船在运输途中沉没,或仓库着火,这批货物全部灭失,则合 
同无效,因为货物,包括买方订购的货物在内(虽然尚未划拨)已全部灭失。同样,如果卖方在划拨前,将整批货物卖给第三者,则买方可为此提起变更的损害赔偿之诉(conversion)。 
  如同划拨可以发生在双方订立合同时,或合同订立以后一样,货物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是准特定物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后由一方指定供货来源而成为准特定物。例如,在CIF合同中规定,卖方将货物装上指定的(特定)船舶后向买方发(划拨)通知,或者,通过双方以后订立的协议规定货物将从某一确定的来源供货。至于供货来源是在订立合同时既已存在,或由以后订立的协议加以确定,这一点并不重要。 
  准特定物是从一批确定的货物中划拨出来的。与种类物或完全未确定的货物相比,划拨的意义在于,可以证明:(1)货物是否存在;(2)货物的控制权已从卖方转给买方;(3)卖方是否错误地失去占有;(4)卖方或独立的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是否错误地扣留着货物。 
  划拨,虽然就转让所有权来说是不充分的,然而,却足以就风险、落空以及合同项下货物由于整批被扣留或变更(conversion)而引起个人侵权之诉。 
  通过对整批货物的划拨,当把剩余的货物提交给其他买方时,被划拨的部分将准确地确定在合同项下。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货物有唯一的来源,也可以约定若干个来源,这样,可以分别有若干个前后不一或同时进行的划拨行为。然而,从第一次划拨行为开始,其中任何一个供货来源的丧失,都不能以风险和落空的规则主张是合同货物的丧失,因为卖方仍有剩余的其他来源履行交货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准特定物的所有权转移,1995年修订的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增加了新的规则: 
  1.当双方在合同中或事后达成的协议中约定从一批划拨过的货物中出售一定数量的待确定的、已处在交付状态的货物,并且该批货物已减少至(或少于)该一定数量时,如果货物的买方是当时交货时唯一的买方,则:(1)这些货物被视为在减少时已划拨到合同项下;并且(2)这些货物的所有权此时被视为已转移给买方。 
  2.上述规则也适用于当一批货物已减少至(或少于)应提交给某一单个买方且与该批货物有关的几个合同的总量,而该买方是该批货物的唯一买方。 

三、划拨程序与种类
  当买卖合同出售的是待确定物或准特定物时,划拨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订立合同时,作为合同的条款,双方当事人必须对所要提交的货物的特征达成协议,根据这些特征才能对货物进行划拨。即至少要用书面或口头对货物加以描绘。有时完全用文字表述有困难,因此,还要通过提交样品、图片、图案、数字说明或化学公式、等级、标准等加以表示。 
  第二阶段:具有以上特征的货物,必须将分离出来并归于合同项下。此时,卖方不得再提交或买方不再有权接受其他即使也具有上述特征的货物。 
  特定物的买卖实际上不存在划拨问题,因为货物在出售时即是特定化的。出售未确定的货物或准特定物时,如何将其划拨成合同项下的货物就依赖于合同订立后的或是卖方经另一方同意所作出的上述具体划拨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划拨仅仅起到固定合同项下货物的作用,并不必然导致货物所有权的转让,按照法律所确定的原则,所有权的转让通常取决于对当事人意图的确定。 
  划拨可以分为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划拨是不可撤销的(假如符合合同规定而且买方没有其他正当理由行使拒收权);对于前者,作出划拨的一方保留有在某些情况下提交其他货物进行替代或要求替代的权利。 
  所谓无条件划拨是指,当给货物作出标志,使之成为合同项下的货物并且不得撤销地责成双方承担义务,从而剥夺了作出一方改变主意并用合同描述的其他货物作为替代的权利。 
  无条件划拨不可撤销地约束卖方,假如这种划拨符合合同规定而且买方没有行使拒收权的正当理由。然而对买方的影响则是有条件的,因为,即使货物是符合合同说明的,但交货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如交货延迟等,买方仍可行使拒收权。此时,原划拨无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恢复至如同来划拨.未提交货物一样。 


参考文献

  美国统一商法典[Z].第 2- 501条(1).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Z」.第 16条. 
  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Z].(1995年修订本)第49条第2款. 
  美国统一商法典[Z].第2-704条之(1)a、b. 
  美国统一商法典[Z].第 2-706条. 
  美国统一商法典[Z].第 2-501条(1)、第 2-501(2). 
  Variey V.Whipp(1900)IQB.513,Per Channell J.at P517,R.Goode:Commercial Law,Penguin Books,2nd ed.1995 P.221. 
  英国货物买卖法[Z].第 18条规则 1. 
  英国货物买卖法[Z].第 18条规则 2. 
  英国货物买卖法[Z].第 18条规则 3. 
  英国货物买卖法[Z].第19条. 
  英国货物买卖法[Z].第18条规则4(a). 
  英国货物买卖法[Z].第18条规则4(b). 
  英国货物买卖法[Z].第 18条规则 5(1). 
  英国货物买卖法[Z].第18条规则5(2). 
  见R.Goode.前书P65. 
  英国货物买卖法[Z].第18条规则5(3)(b). 
  英国货物买卖法[Z].第 18条规则 5(4). 

  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对货物(包括期货)所下定义不强调特定化(参见1995年修订本第61条“货物”的定义) 
  对于只有保险单而无可保利益的当事人,仍旧从保险公司得不到补偿。 
  侵权的变更之诉(the tort of conversion)是建立在卖方对买方(对货物)的占有权的侵犯。当卖方不交货时,买方以侵权提起诉讼,该救济方法来自英国 1977年侵权法(有关货物的)。“The Torts(lnterference with Goods)Act 1977”,参见R.Goode前书P.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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